人体器官买卖的立法干预探析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临床。
然而,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众多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本文将就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伦理问题1.1 人体器官移植的道德价值人体器官移植的首要问题是它是否符合道德伦理的原则。
伦理学家认为,人体器官移植具有拯救生命、减轻病痛、提高生活质量的道德价值。
移植手术为患者提供了获得新生的机会,延续了他们的生命。
此外,器官捐献的行为也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的精神,彰显出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1.2 移植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对于器官移植来说,移植器官的获取与分配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重要的伦理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人因为器官匮乏而无法获得合适的器官,导致他们的生命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有一些人因为贫困、健康状况等限制无法得到移植器官,这引发了公平正义的争议。
我们需要建立公平的器官捐献与分配机制,确保每个有需要的患者都能得到合适的器官。
1.3 生命伦理学的思考人体器官移植也涉及到生命伦理学的思考。
人的生命是不可复制和唯一的,移植手术是否对生命的尊重具有示范作用。
我们应该尊重移植器官提供者和受者的生命,确保器官移植过程中不伤害他们的生命尊严。
二、法律问题2.1 器官捐献法律框架的建立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和保护相关权益。
这些法律涵盖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程序、条件以及合规性审核等方面。
法律的建立为移植手术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2 交易与商业化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一定的交易和商业化问题,其中存在器官买卖、器官走私等非法活动。
为了保护捐献者的权益和制止非法行为,各国都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和打击。
2.3 各国法律差异的对比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允许血亲之间的器官捐献,而禁止与无亲缘关系的器官交易。
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之一)

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之一)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器官移植的广泛采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社会对器官捐赠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鉴于此,本文对器官的法律性质、物权归属,器官买卖的非法性,器官捐赠的合法性和法律价值等作了多角度法律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有所裨益。
标签:人体器官法律性质;物权归属;器官买卖;器官捐赠关于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既未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又未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仅存一些地方性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对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体器官权属及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都值得研究。
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问题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的发展而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以进而据此提出完善之建议。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而是作为物来对待,是财产的一部分。
[1]在近代法中,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
身体之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的移植,器官捐献及所谓代孕母,均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以身体的一部分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如捐献肝脏、眼角膜及卖血之契约,其目的在于医疗应视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至于使他人身体之一部之契约,何时生效,该他人得否拒绝履行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输血的血液买卖于不至成为重伤之限度,虽有效成立,然不能赋予受移植人以由移植人之活体,将其取去的权利,移植人如愿意供给血液,契约始生效力,在此以前其契约尚未发生效力。
[2]德国学者有认为卖血之人得随时撤回其同意。
二说立论虽有不同,但均肯定为维护人体价值及尊严,对人体部分的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3]二、人体器官物权归属法律上所称的物,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学者称为非人格性,认定身体为人格之所附,不属物。
器官买卖合法化

关于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审视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器官供体来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了器官供体的合法来源。
受医学发展制约以及捐献意愿低,器官需求远大于供给,买方市场的客观需要使得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现象大量存在,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多是国家都将器官买卖认定为犯罪行为。
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不仅关系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而且极大程度上涉及法律的介入。
从伦理学来分析,支持器官买卖的一方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第一,功利主义认为应当使整体福利最大化,不考虑一个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行为结果对快乐最大值的影响。
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来,器官买卖会增加供体来源,形成合理的器官交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利于解决穷人患者的经济问题。
第二,自由主义一方坚守法律赋予人维护自身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个人有对自身肢体进行支配的权利,因为人的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
然而在我看来把人体器官当做商品那样流通,人的尊严和人格也被物质化了。
康德从道义论的角度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因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不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从根本上否定了把人当成商品的伦理可能。
形成器官买卖市场看似公平实际上加剧了两极分化,凸显了社会不公。
从伦理上讲它强化了富人和穷人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亵渎了发展器官移植业造福人类的初衷,满足了中间商获取暴利的愿望,这样的买卖会带给穷人无法承受的压力。
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
此外,器官买卖也会带来以下问题:(1)由于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人体器官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中间商为了牟取暴利可能会选择器官供给方的患病情况,致使购买者具有感染某些疾病的风险。
这不但没有减轻病患的痛苦,反而为他们带来了新的病痛。
(2)器官买卖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必然会引发贪欲支使下的犯罪行为,利益集团结成组织,利用欺骗暴力手段窃取器官进行交易,共谋不法利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研究_刘长秋

第2 8卷 第1 2期2 0 1 2年 1 2月 自然辩证法研究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 Vol.28,No.12Dec.,2012文章编号:1000-8934(2012)12-0068-06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研究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摘要:人体器官买卖缘源于器官移植临床上供体器官的短缺。
在学界,人们对于人体器官买卖应否合法化存在着激烈争论,主要存在“应合法化说”、“不应合法化说”以及“非买卖有偿说”三种学说。
就全球范围内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将无偿捐献作为器官移植临床上供体器官来源的唯一合法途径,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当前,我国器官移植法在应对人体器官买卖方面显现出了一些疏漏,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当在参考和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复。
关键词: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2-07-12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山东莱芜人,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生命法学。
器官移植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人类医学史上最具开创性的技术之一,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
其成功及在医疗临床上的日益广泛应用为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1〕85,使以往许多身患器质性病变的患者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然而,另一方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任何科技革命都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们是推动自由与福利之发展的源泉,而另一方面,它们威胁着人类的繁荣发展。
”〔2〕41作为现代医学科技革命的重要成果的器官移植显然也在此列。
器官移植的降生在延长了很多人生命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体器官买卖的尖锐伦理难题。
近年来,伴随着各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买卖现象已经日益猖獗,而有关人体器官买卖是否应当合法化的争议一直都未停止。
那么,人体器官买卖究竟应否合法化?在当前我国人体器官买卖频繁为媒体所报道而其对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已日渐显露,急需要采取有效立法对策的情势下,本文拟就此浅加探究,以求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完善提供一点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解读刑法中的器官买卖与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

解读刑法中的器官买卖与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现代社会中,人体器官买卖问题备受关注。
人们普遍认为,人体器官买卖涉及到道德和伦理的底线,因此应该被禁止。
然而,在刑法中,对于器官买卖和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问题却存在着一些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立场。
本文将对刑法中有关器官买卖和人体器官移植合法性的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探讨其合法性与道德悖论。
首先,我们来分析刑法对于器官买卖的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罪名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
该罪刑度较重,一旦定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在我国法律上,器官买卖被视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尊严和人权。
刑法对于器官买卖的立场明确,这是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人权的高度重视的反映。
然而,在世界范围内看,关于器官买卖合法性的立法并不一致。
一些国家允许有组织的器官捐赠和移植,但禁止经济交易。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尊严和防止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另外一些国家允许经济交易,认为器官买卖是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器官短缺的问题。
这种区别立法的背后是不同国家对于人权、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等价值观的不同理解。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技术,可以拯救许多生命。
在我国,《刑法》对于人体器官移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
按照我国的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法、道德、公平和安全。
这意味着,人体器官移植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器官,不能依靠买卖或者非法获取;同时,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和相关规定,保证公平和安全。
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到国际合作和合法的移植程序。
当一个国家无法满足自身的器官需求时,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向其他国家申请器官移植。
这需要建立合作关系,并遵守相关国际移植的伦理和法律标准。
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道德伦理委员会也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指导。
是否应该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1. 道德层面,人体器官买卖违背了人的尊严和尊重,将人的身体变成商品,严重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
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不是为了拥有财产而生存,而是为了生存而拥有财产。
”。
2. 社会公平,人体器官买卖往往会导致富人能够购买器官,而穷人无法获得救治,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所说,“我们不能允许一个社会里的富人可以买到健康,而穷人却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
3. 法律规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违法性,这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权益和社会公平。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1. 个人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出售自己的器官。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违背了自由市场的原则。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
2. 解决医疗资源短缺问题,人体器官买卖可以为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方案,帮助那些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获得救治。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将导致更多的患者失去生存的希望。
3. 经济利益,人体器官买卖可以为器官捐赠者提供经济上的回报,激励更多人参与器官捐献。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综上所述,人体器官买卖是一个涉及道德、社会公平、个人自由和医疗资源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价值观,寻求一个既能保护个人权利又能解决医疗资源短缺问题的平衡点。
从宪法视野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

摘要 : 自人 类 步 入 文 明 社 会 以 来 人 权 问 题 便 被 置 于 核 心 地 位 , 与 之 紧 密相 关 的 人 体 器官 研 究 愈 来 愈 显 示 出其 重 要 性 。 而 随之 出现 的 买 卖人 体 器 官 行 为 不 仅 违 背 了 人 类 道 德 , 也 不 利 于 良好 社会
关键 词 : 买卖人体 器 官 ; 合 宪性 ; 法制 漏洞 ; 非难 性 ; 人 权 中图分类 号 : D9 2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l 0 0 9 — 5 8 3 7 ( 2 0 1 4 ) 0 1 — 0 0 3 4 — 0 4
一
、
非 法 买 卖 人体 器 官行 为 的现 状
供 了获 取非 法利 益 的平 台 。人 体器 官利 用制 度 的完 善 不仅 可 以促进 法 律 、 医疗 、 伦理的进步, 还 可 以 建 构 良好 的社 会秩 序 , 维 护善 良的风俗 。 自2 0 世 纪 中期 以来 , 人体 器官 移植 疗法 得到 了
第一 , 未建立健全 的人体器 官移植法律 规范 。
秩 序 的 构 建 。 文 章 旨在 A , L 宪法视 野 解读非 法 买卖人 体 器 官行 为 , A k . 人 类 伦 理 发 展 与 法 制 冲 击 的 矛
盾之 间为人体 器 官移植 、 捐 赠 作 出分 析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 捐 赠 制 度 的 完 善 必 N- 促 进 人 类 社 会 医 疗 的 进步, 而在保 护人 权 、 体 现 人 格 尊 严 基 础 上 的 制 度 构 建 也 会 实现 完 法 精 神 的 普 器官行 为从 货 源 、 供体到中
介、 医院再 到受 体 , 每 个 环节都 涉嫌 违法 犯 罪 。因为
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允许器官交易

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允许器官交易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器官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货币为媒介所进行的买卖具活性人体器官的行为。
由此可知该辩题旨在探讨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让自由买卖器官的行为合法化。
我方认为不应该,理由如下:首先,从现实层面看,立法允许器官交易具有极大的不可行性。
资料表明,一条法律从制定到成型,再到最终生效往往要经过**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庞大的时间成本就决定了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不合理。
此外,一旦器官交易被允许,器官被商品化之后,我们就不可避免的要去面对产品质量的问题。
本来想通过开放市场来控制黑市买卖,结果还要增加社会成本来控制器官的质量,社会成本大大提高。
与此同时,为了让这场交易看起来尽可能的合理,我们就不得不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来对其进行管控和监督,同样会造成不小的负担。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来解决器官供需问题具有极大的不可行性。
其次,从立法效果上看,立法允许器官交易并不能很好解决现有问题,反而很可能加剧不公。
我们以为这会是一场公平的交易;我们以为这会是一种互惠的行为;我们以为所谓的资源能够真正帮助那些需要的人……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器官交易看似是在充分尊重了器官出卖者意愿基础上进行的“公平交易”,但据统计,在肾脏交易唯一合法的伊朗,交易的一般程序即穷人卖给富人,基本无一例额外。
贫困的人在金钱的诱惑下以牺牲自主性与知情同意性为代价,作为货源供富人选购。
他们不是不知道卖出器官的危害,只是对于这部分人而言,除了出卖自己的器官之外他们别无选择。
此外,器官作为一种成本极高的商品,决定了这场买卖很大程度上将服务于少数有钱人。
大量的资源将流入富人手中,而不是真正有需要的人。
富人用钱买命,穷人卖命赚钱,不同阶级赤裸的演绎着动物界的丛林法则,这对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而且,器官交易的合法势必会削弱器官捐献的势头,使原本能够接受捐赠的人群无力接受更为高额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弱势群体不得不面对更为严重的医疗资源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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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器官买卖及其在一 些国家的表现
脾、 骨髓 等人体 器官 的小 广告 。其 中 , 卖 肾赃 的最 多 , 明一 买 声 只健康的肾脏用十几 万元 就可换 取。在某 医疗 网站 的 B S上 , B 几个月 内有关 肾脏买 卖 的信息 就达 数百 条 。实 际上 , 的 医院 有 也私下收购 肾脏 , 价位在 2 万 元到 5 5 5万元 不等 , 捐 ” _ 明“ 暗卖 4 J
ige tbi igt ep icpe f obd igs l fh a ra s ulige a i t ns se o o re f u no g n n r n a lhn h r il o r idn aeo u no g n -b i n x m n i ytm fsu c o ma r a sa df — s s n s f m d a o s h o muai r ia l ih amsa odb c h aeo u no g n , lt ci n l e whc i th l ak t esl fh ma r a s g n m m s
关键 词: 人体器官 , 买卖 , 器官移植 , 法干预 立 中图分类号 : F D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2~0 7 (06 1 10 7 2 2 0 )0—06 ~0 05 3
R s rho I l iai nevnino aeo u nO gn GU a— . H i—u Re ac etr o c ne ee c nte  ̄ s t eI t e t fSl fH ma ra s a l l v r o H l o Z AO Jnh a, s r C ne rS i c b e h f e Tcn l y & S c t Sho eh o g o o ̄y. col fHu nt s& L w -Notes r i ri o ma ie i a r at nUnv sy-S ,y n 10 4 hn h e e t h a g 1 0 0 -C i m a
Ab ta t S l fh ma r a sg e g i s h e l fr c po s a d vo a e h ime ia e h c , I s a n w y e o rme s r c . ae o u n o g n o s a an t t e h a t o e e t r n ilts t e bo d c l t i h s ti e t p fc i wh c l t g e t e ih as i r u so h r ̄ i s . o ni me Th slgsa ie it r e t n i h aeo u no g n h ud b a e i u o n r ,F rt e u i tv e v n i t es l f ma r a ss o l em d o rc u ty o e l n o n h n h p e e t h r r t l e e a s h lr u p ri g t e i e f ae o u a r a swh c o g a h ud b b n o e ,I — rs n -t e e a es i v r l c oa s s p o tn h d o l fh ls a s m n o g n i i wr n n s o l e a a d n d n h s d s ed-lwso u a r a sd n t n a r n pa t t n s o l ema e t e tit n e lt h aeo u a r a s n ld t a a fh m n o g n o a i n ta s ln a i h ud b d r rc d rg a e t es l fh o d o o s a u m n o g n -icu —
体器官买卖进 行立法干预。 当前 , 有相 当一部 分 学者 支持 人体 器 官买 卖, 此观 点存在 严 重缺 陷或错 误 , 予 以摈 弃 。 还 但 应 我 国应制 定人体 器官捐 献与移植法 , 确立禁止 买卖人体 器官的原 则、 设立 完善的人 体 器官 来源审查 制度 、 订和补 充 旨 制 在 严厉 打击人 体器官买卖行为的刑法规 则, 以干预和规制人体 器官买卖行 为。
昌等城市 的一些 医 院厕 所 的墙上 , 经常 可见 到一些 买 卖 肾 、 、 肝
目前 , 朗是世界上规 定人 体器官买 卖合法 的唯一 国家 , 伊 绝 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或未做相 关规定 。但一 些 国家 的人体器官交易黑市则非常普遍 , 的心 、 、 、 、 甚 至角 人 肝 脾 肺 肾, 膜、 骨骼 、 肌肉和皮肤都可以买卖 。卖 者出售一 个肾 只可获得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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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文社会 医学 版)0 6 1 人 2 0 年 0月第 2 卷第 1 7 0期总第 3 8 1 期
人 体 器 官 买卖 的立 法 干 预探 析
顾 海波 赵进 华
摘要 : 人体 器官 买卖不利 于保证 受体生命健 康 , 重违 背生命伦 理 , 严 是一 种新 型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