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4月6日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章评价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根据《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遵循“机构申请、市场运营、年度报告、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各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技术经理人培训、技术招标代理和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务;(七)构建国际技术转移通道,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第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配合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三章专利的查新、检索第十一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人员查新检索.第十三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第十四条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第十六条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第四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第十八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论文发表、学术会议、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第二十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提出程序,主要包括: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部;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部.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的内部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并签字;二知识产权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办理,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部.三知识产权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是否有自己撰写申请的情况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和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第五章专利的应用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第二十七条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应有知识产权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价投资时,负责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部根据检索结果,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犯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第三十五条侵权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成、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到海关保护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的物质奖励:一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一项PCT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0元;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以上奖金,计入成本;二本公司直接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被授权的专利由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1%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第四十一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公司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第四十二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第四十三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开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行政人事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予以保密内容的论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四十九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专利申请须知1、中国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可以保护产品、方法、工艺和实用新型不能保护的内容;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结构;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形、形状和图案.2、专利申请的原则是:谁申请权利归谁;谁先申请权利归谁.3、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需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地加以说明,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2 所属技术领域;3 背景技术——现有技术的状况及存在的缺点;4 发明内容: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写明要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5 提供附图及其说明;6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方式可举多个例子.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产品样品或符合要求的照片或图纸,并作必要的说明.5.时间和费用:1 发明:分初审阶段和实审阶段两阶段.申请后可以在满18个月时公开,2-4年内授权,保护20年;2 外观设计:申请后,大约3-6月授权,保护10年;3 实用新型:申请后,大约6-8个月授权,保护10年.。
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5.2.项目投资的申请,由研发中心提出申请,财务初审,并报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可由财务部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研讨会确定投资预算计划。批准资金投入后,财务部门应单列账户,进行核算监督。
2.3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3.
3.1专款专用、逐级审批、逐项使用的原则;
3.2勤俭办事、精细筹算、力求节约的原则;
3.3保证经费申请、使用畅通,为产品研发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为原则。
4.
建立和健全研发资金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6.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6.8研发人员补贴和奖金全部计入产品研发成本分摊。
7.
7.1.研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以有利于发挥科研开发和激励人员积极性为前提,研发中心则须在定期的研发工作报告中,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如发生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财务有权在考核中扣罚奖金。
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1.
为切实加强公司研发投入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项目研发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效率和研发效率,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结合公司项目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研发中心开展项目研发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2.2本制度规定了专项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6.2设备仪器费:项目研发和试制过程需购置的专用设备仪器和安装费,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4月14日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及资金分配流程第三章资金适用范围和预算执行管理第四章资金绩效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的要求,以及省级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到乡村提供科技服务,为脱贫县培养属地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配套部分的“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高校专利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的推动作用。黑龙江省高校专利 占全省专利的 比 重 ,比全 国 高校 专 利 占全 国专 利 的 比重 高 出 1倍 多 。 在 全 省 的 发 明 专 利 申请 和 授 权 中 ,高 校 占 4 4 . 1 6 %、5 0 . o 2 %,而 全 国高校在全 国 的发 明专利 申 请 和授 权 中分别 占 1 6 %、2 3 %,说 明黑 龙江 省高 校 专利 工作成 效显 著 ,在全省科 技创新 中的位 置非 常 重 要 。但 是 ,高校专 利工作 发展不平 衡 、存 在 不少 问题 ,需要 认真分 析和解决 。
激 励 制 度 ,建 立 专利 专项 基金 ,重视 产 学研 合 作 ,在 转化 运 用上 下功 夫 ,加 强专 利保 护 ,争 取政 府 更 多的 支持 。
关键词 :黑龙江省高校 ;专利;问题 ;对策
中 图分 类 号 :G 6 4 2 . 8 文 献标 志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0 3 - 0 0作 中存在 的主 要问题
1 . 专利 意识淡薄 有 的高校 领导认 为专利 工作可 有可元 ,甚 至专 利 工 作方 案提 交 多次 都 不予 研究 。过分 重视 论 文 、 著 作 、成果 获奖等 ,使得教 师受其 影 响而不积 极 申
报专利 ,或热衷于课题专利 、成果专利。 2 . 管理 与服 务滞后 专 利工作 做得好 的高校都有 专 门的机构 和人员 管理 专利 工作 ,但 有相 当多 的学 校忽 视专利管 理 的 特殊 要 求和 规 律 ,使 得 专 利管 理不 系统 、不 规 范 , 效 果 不好 。有 的 学 校设 立 了 自己 的专利 代 理 事 务 所 ,方 便 了科研人员 ,但 多数学 校还 没有这样 的机 构 。专 利 中介 服务 跟不上 ,使得专 利技 术 的评 价难 以做 到公平 公正 ,导致 一些科研 人员 因为专利 成果 的 回报 不公而积极 性 大伤 。 3 . 专 利保护 不利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1月11日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含社会资本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联合基金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资助领域方向、经费投入、资金用途、项目设置、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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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08-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对全省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黑政发〔2011〕38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增强市场控制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奖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重点支持企业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
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进行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申请、授权费用的90%左右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企业给予适度奖励。
(二)支持专利优势企业创建。
1、获得奖励的专利优势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并至少申请或者拥有1项发明专利。
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或利税)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2、满足条件的专利优势企业奖励标准:专利优势培育企业,奖励金额10-20万元;专利优势试点企业,奖励金额15-25万元;专利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金额20-30万元。
(三)对工作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
根据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宣传、培训、咨询、代理等服务的情况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成正比。
获得奖励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专利质押服务业务给予奖励。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的资产评估和融资担保服务,针对服务情况给予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获得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企业的实际评估花费额、贷款担保额。
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五)用于专利技术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战略实施、企业专利预警分析费用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五条根据上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及当年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专项资金奖励计划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对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年2月、8月各奖励一次。
第七条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资金申请联合行文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直接将相关资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金的专利优势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按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企业。
第九条用于专利技术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战略实施、企业专利预警分析的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和使用,省财政厅以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省知识产权局,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黑财企〔201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