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库要求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中央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
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部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
救灾储备库规章制度

救灾储备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救灾能力,保障灾区稳定和社会安宁,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设立的救灾储备库,包括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库。
第三条救灾储备库是指用于存放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和装备设备的专门仓库,用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投放物资,救灾援助。
第四条救灾储备库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管理,做到科学储备、合理配置、及时调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救灾行动迅速有效。
第五条救灾储备库的主要职责是储备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和装备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地方救灾储备库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救灾储备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物资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灾害能力。
第七条救灾储备库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准备、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工作,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做出迅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第八条救灾储备库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掌握物资储备情况、设备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物资库存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救灾储备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的库存情况和变化,优化调度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救灾储备库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队伍协作水平。
第二章物资存储管理第十一条救灾储备库应当根据各类灾害类型和受灾地区需求,合理储备各类救灾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抢险救灾工具等。
第十二条救灾储备库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分类、编号、标识和存放制度,确保物资存储有序,易于查找和调取。
第十三条救灾储备库应当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完好无损,保持有效期内,及时更新替换过期或损坏物资。
第十四条救灾储备库应当确保物资储备量足够,能够满足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需求,保障应急救灾行动的顺利展开。
第十五条救灾储备库应当根据物资消耗和库存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物资,提高调度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篇一」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喷淋系统的正确操作。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防火、防盗意识,做好日常防范工作。
每月要对储备仓库的消防器材及喷淋消防系统、通风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人员离开时,要锁好门窗。
三、除在仓库内使用防潮、通风、办公电脑等必要的电器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其他电器等。
四、严禁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库房,进入仓库大门即为禁火区,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内。
五、库存物品摆放高度严禁超过消防喷淋系统,库内要留有消防通道。
六、当遇储备仓库发生火灾时,按照谁发现谁报警应急处置原则,立即组织现场扑救并报告县民政局及救灾救济股有关领导,要做好现场保护,防止物资丢失。
七、仓管员应对入库的物品应当开包(箱)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登记入库。
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篇二」一、物资到库时,保管员必须凭已签字的货单和质量检验单按品种规格办理手续入库。
二、保管员收到入库通知单后,按验收单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清点物资,如与验收单相符则予以入库。
如发现单据手续不全、品种和规格不符、数量有差错、包装破损影响质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物资入库后,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建立账册、分类存放,做到标志醒目、堆放整齐、库容整齐、道路畅通。
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发生。
四、入库验收及台账应写明日期、序号、单价、金额来源。
五、运送货物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文明装卸。
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上架堆放。
六、仓库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各类物资的领发料及退库手续,对库内物资定期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七、对有时效期限的物资和材料应在库存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有效期,同时对期限临近的物资及材料应优先发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八、严禁带火种进库,无关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入内。
九、库内电器线路和防护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仓库保管员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严防失窃和火灾事故发生。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一、概述本标准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标准,以确保救灾物资的储存、管理、调配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时参考。
二、建设要求1.选址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选址在交通便利、易于调配、安全可靠的地方。
同时,应避开地震带、洪水易发区等自然灾害高发区域。
2.设施要求:储备库应具备完善的仓储设施,包括货架、货柜、搬运设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
同时,应配备冷藏、冷冻设施,以适应不同救灾物资的储存需求。
3.建筑要求:储备库建筑应具备防风、防雨、防震等功能,建筑结构应符合安全规范。
库房应设置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物资安全。
4.布局要求:储备库应合理布局,包括物资分区、存储方式、作业流程等。
应确保物资储存有序、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三、管理要求1.人员管理:储备库应配备专业的仓库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2.制度管理:储备库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物资出入库制度、库存盘点制度、应急预案等。
应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3.安全管理:储备库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施安全等。
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物资和人员安全。
4.信息化管理:储备库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物资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应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四、调配要求1.应急调配:储备库应建立应急调配机制,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集救灾物资。
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调配效率。
2.调度指挥:储备库应建立调度指挥系统,实现物资调度的实时监控和指挥。
应确保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救灾效率。
3.合作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整体救灾能力。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中央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
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
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报民政部。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前言《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是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庞陈敏、张恺悌、徐秀玲、高玉成、纪占国、李成、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杜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9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8)第四章建筑标准 (9)第五章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10)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1)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3)附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民发[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新版)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的物资储备和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宜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分类,并按其所需储备物资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可分为以下六类: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注1:一、二、三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参照《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中大、中、小型中央库的标准。
注2:建设规模小于六类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