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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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
离退休年月
调整原因()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变更(或需审档项目的变更)
□重新核定参加工作时间
□重新核定出生年月
□修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或补报军转干2、当调整原因为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时,请同时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漏录补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只重新调整养老金年度调整(不需审档的项目变更)
□补调边远地区津贴
□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
□其他(请在本栏空白处填写除以上项目外的变更原因,如职称变更)
单位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说明:1、调整原因为勾选项,可多选。选中的原因后需填写该原因变更前、后的信息。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三、申报要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一)必要要件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业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业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业务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1 职责部门(和分工)社保待遇审核部门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业务受理、审核、核算和待遇发放。

社保待遇复核部门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复核。

2 工作流程和要求2.1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业务申报2.1.1 受理2.1.1.1 申报对象符合退休条件且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垂管单位)在职在编参保人员。

2.1.1.2 申报材料⑴机关事业单位:①《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②《阿克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核表》(五联单)③《阿克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表》;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个人信息表》;⑥《退休人员退休费审批花名册》;⑦《阿克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中人”待遇审核表》;⑧《阿克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老办法初始待遇核定表》;⑨《阿克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退)费申请表》(存在退费的填写)。

⑵企业单位: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审批表》;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1.2 审核2.1.2.1 对是否符合待遇核定条件进行审核。

2.1.2.2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区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别核算:2.1.2.2.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核算待遇,退休时间、领取待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人员类别等信息要以退休审批表为准,进行数据维护,需要退费或进行职业年金申拨的办理相应业务,核定中人待遇,打印《离退休人员待遇信息表》,交参保单位签字盖章。

2.1.2.2.2 企业退休人员核算待遇,核对建账日期、个人初次参保日期、身份证出生日期、档案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离退休日期、待遇核定时间、特殊工种、离退休类别等基本信息;信息核对无误的,养老待遇审核岗应维护退休单位编号、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核定基本养老金,打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签字盖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审批及待遇核定流程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审批及待遇核定流程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审批及待遇核定流程解读1、为什么要调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模式?为了破解群众办理企业退休业务“部门多头跑、资料反复送、等待时间长”等问题,今年以来,我中心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在前期组织调研、调整流程的基础上,将于9月1日正式推出“前台统一接件、内部高效流转、材料免费寄送、结果短信告知”这样一种高效的“受办分离”经办服务模式,真正实现“受理找一窗、资料交一份、全程见一面”,这也是我省首个退休手续办理网上预审服务平台。

2、退休审核模式调整后,有哪些优点?首先,全流程仅需“见一次面”,办理单位只要到我中心受理窗口递交一次材料,就可以直接在家等审核结果,职工档案也由市社保中心负责移送,给企业节约了时间。

其次,优化了办理流程,按照协同办理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流程优化改造,将原先的6个步骤压缩成现有的4个步骤;精简了申请材料,在网上预约和提前告知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基础上,需要提交的材料减少25%。

第三,开通了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预约功能,前来办理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的单位和群众,在家提前预约好后,再去窗口办理业务,可免去现场排队的烦恼。

同时,市社保中心还强化了预约界面的网上预审功能,提前告知初审职工退休条件等相关问题以及已预约人数,彻底解决了业务办理环节多、跑腿多、等待时间长的问题。

3、调整后退休办理具体流程是怎样的?调整后充分体现出“前台统一接件、内部高效流转”的经办特点。

首先,办理人员需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应申请材料,送交社保中心退休审核窗口审核。

然后,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后,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流转至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窗口办理;第三,核定完成后,我中心会向办理单位寄送《无锡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及待遇核定表》和《职工退休证》,同时向参保人发送告知短信,而档案等材料将按规定装订并移送至退休人员居住地退管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窗口将退回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材料补全后重新按流程办理;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退回全部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

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

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

退休金待遇重新核定的流程

退休金待遇重新核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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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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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业务
一、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2011]31号)。

三、申请条件
离退休人员因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原因要求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申请主体
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档案托管离退休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其他离退休人员由本人申请。

五、所需材料
1.《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3份;
2.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原《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
——因工龄原因要求重新核定的,提交招工表、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批准招收为临时工的批文和用人单位日工工资单、或插队证明
材料、或入伍和退伍材料、或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因出生年月原因要求重新核定的,提供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因缴费年限原因要求重新核定的,提交相关缴费凭证、人事档案或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六、办理地点
玉林市社保局一楼21-28号综合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1.申报受理:受理窗口收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交表格和证件、资料后,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申请人是否具有申报主体资格,检查申报手续和相关证件及资料是否齐全,如果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即时受理。

材料不齐的,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2.初审:受理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后即转入退管服务科进行档案初审环节,依据相关政策审核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重新核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转入复核环节。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说明原因,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3.复核:退管服务科复核岗位对初审通过的业务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审核环节;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说明原因,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4.审核:退管服务科审核岗位对初审、复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决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说明原因,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经退管服务科对条件审核通过后,转入基金征缴科进行修订相关信息后,由待遇发放科进行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及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业务流程图
欠缴费、缴费年限不
准确
九、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区号0775)
市本级: 2673882 2695735 2308056
玉州区: 2082175
北流市: 6239121 6291830
容县: 5137807
陆川县: 7215188
博白县: 8233528 8236708
兴业县: 3911096
福绵区: 2212622
投诉电话: 2689032
十一、温馨提示
1、所有表格请用水性笔或钢笔填写,也可电脑打印;
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姓名、日期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各县(市、区)的办理部门请咨询各县(市、区)经办机构。

十二、相关附表
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附表
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说明:本表由申请人填报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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