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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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格式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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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商品描述
[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规格、型号、颜色等]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商品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2. 乙方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全部款项。

三、交货方式及时间
1. 甲方应在[具体日期]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2. 交货地点为[具体地点]。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货,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

2. 若乙方未能按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

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这种条款剥夺了乙方平等解释合同的权利,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本合同。

(限制了乙方的法定解除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无效格式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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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格式合同范本《无效格式合同》甲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主体不适格1. 甲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乙方未达到法定的签约年龄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合同内容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内容违法1. 本合同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非法交易、欺诈、胁迫等内容。

2. 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等。

三、合同条款显失公平1.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对乙方不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且这种不对等并非基于合理的商业考量或双方的自愿协商。

2. 甲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乙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情形,迫使乙方接受了极不公平的条款。

四、格式条款的不合理限制1.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乙方的主要权利,例如限制乙方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赔偿的权利等。

2. 格式条款加重了乙方的责任,如要求乙方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赔偿责任等,而甲方自身却免除或减轻了相应的责任。

五、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1. 甲方对于合同中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乙方注意,也未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六、争议解决条款无效1. 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不合法或不合理,例如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无争议纠纷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无争议纠纷是否有效

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就是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离职证明中记载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劳动争议纠纷的字样,劳动者在此类离职证明上签字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并无劳动争议。

进而,在领取离职证明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纠纷的,用人单位以离职证明上有劳动者签字进行抗辩是否有效呢?为此,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例分析提出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一、司法案例中体现出的劳动者的不同主张及不同裁判观点(一)劳动者主张离职证明所载内容为格式条款因此无效1.法院认为审查《离职证明》条款无效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但会对于明显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在(2021)津0319民初10646号判决书中,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本人确认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项目已交接完毕,与公司无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等事项,本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经双方核算确认无异议,并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该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法修改,原告急于取得该离职证明,在此处签字,但并非原告真实意愿,且该条款为免除被告相关补缴社保、公积金基数的法定责任,系迫使原告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本人确认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项目已交接完毕,与公司无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等事项,本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经双方核算确认无异议,并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条款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虽然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对工资事项无争议,但是被告未支付原告2021年3月工资的事实存在,故被告应予支付。

结合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发工资,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工资6312.42元。

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2.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各类金钱结算事宜的具体数额并进行明确约定,劳动者亦未明确表明放弃某些具体权利,用人单位应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事宜是否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或处理方式承担举证责任,而不仅仅是用格式性条款对劳动者权利进行单方约束在(2021)陕0113民初20640号案件中,用人单位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关于工资、奖金等不存在争议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订立合同的时候大家不难发现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格式条款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么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生活中常见霸王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一、背景与意义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和协议中。

这些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尽管格式条款能够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提高商业效率,但它们也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文旨在通过典型例子,深入剖析这些情形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意义。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违反公平原则当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时,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航空公司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旅客不得主张赔偿”,而实际上航空公司拥有更大的选择权和自由度,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2.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当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时,该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健身房规定“会员在入会后不得退费”,而实际上该条款明显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3.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当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电信运营商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在合同期内不得转网”,这显然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这条格式条款也被认定为无效。

4.涉及违法行为当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行为时,该条款显然无效。

例如,某赌博网站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参与赌博活动”,由于赌博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5.含糊不清或歧义当格式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时,也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因此,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超市规定“商品售出后不得退换”,但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商品属于例外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歧义。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三、对商业实践的启示1.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商业实践中,企业应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明确。

同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对方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限制对方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展开全文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回复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回复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回复中括号内的主题:“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第一步:引言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具体事项。

然而,有时候这些格式条款可能受到无效规则的影响。

本文将以中括号内的主题为中心,分析一些典型例子,解释为什么这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并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法。

第二步:解释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通常是由一方事先准备好并在同意签署合同之前就提供给对方的。

这些条款通常是经过律师审查并被广泛使用的,以确保合同中的重点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和解决。

格式条款的目的是在合同各方之间提供一种标准化和可预测的方法来处理合同事宜。

第三步:例子1 - 无效规则与反竞争行为考虑一个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它禁止合同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与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

这被称为非竞争条款,用于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

然而,根据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非竞争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被认为限制了自由竞争。

当格式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受影响的条款将被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或者将被解释为符合适用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条款将从合同中删除,并不会对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或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第四步:例子2 - 无效规则与合理性限制另一个例子是格式条款中包含的过分严格的限制或不合理的要求。

例如,合同可能要求一方提供对方采购产品的所有信息,并要求其他方尽可能地减少成本,而不考虑实际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规则的影响可以是限制合同的执行。

因为某些条款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认定它们为无效,并在解释这些条款时采取更加合理和公平的方法。

但是,其他有效条款可能仍然有效并且需要履行。

第五步:解决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方法当遇到无效规则的问题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修订条款:双方可以协商并对无效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利益。

这可以包括删除不合法的部分或重新定义某些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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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丽园诉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叶丽园。

委托代理人:吴士虎。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黎明。

委托代理人:单爱萍。

原告叶丽园为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叶丽园的委托代理人吴士虎,海德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爱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丽园起诉称:2011年6月25日,叶丽园与海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海德房产公司将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3号4003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43.6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0.3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699.6元的单价预售给叶丽园,总计购房款为1824044元。

叶丽园于2011年6月25日前支付了购房款91404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剩余购房款91万元由银行直接支付给了海德房产公司。

叶丽园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了维修专项基金6894元,但海德房产公司却未按约在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涉案房屋。

按合同约定,逾期90日未交付房屋的,叶丽园有权解除合同,海德房产公司除返还叶丽园已付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叶丽园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请求:1、判决解除叶丽园与海德房产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海德房产公司返还叶丽园已付购房款1824044元并支付违约金18240.44元。

3、判令海德房产公司支付叶丽园已付首付款914044元的利息损失146548.2元(已计算至2013年8月2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5%计算至海德房产公司付清购房款之日止)。

4、判令海德房产公司支付叶丽园已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111736.6元(系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3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及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叶丽园实际停止支付之日止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

5、判令海德房产公司返还叶丽园交纳的维修专项基金6894元并支付叶丽园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损失50000元,合计56894元。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叶丽园提供以下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以证明叶丽园与海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份、农行特约商户签购单2份,以证明叶丽园分两次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14044元的事实。

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收据、个人借款凭证各1份,以证明叶丽园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购房款91万元的事实。

四、解除合同律师函、快递单及查询回单各1份,以证明叶丽园已书面通知海德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

五、维修专项基金发票1份,以证明叶丽园向海德房产公司交纳了维修专项基金的事实。

六、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当庭提供),以证明本院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已对相同情况下海德房产公司的违约作出了认定的事实。

七、入伙通知书1份(当庭提供),以证明海德房产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才向叶丽园邮寄了入伙通知书,且叶丽园于2013年1月7日才收到的事实。

被告海德房产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海德房产公司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12年12月)通知叶丽园办理交房手续,但其一直没有办理,故至今未交房的责任在叶丽园,而不在海德房产公司。

目前涉案房屋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符合交房条件,应视为海德房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根据合同附件八第7条约定,叶丽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海德房产公司逾期交房30日内书面提出,超过此期限的,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综上,请求驳回叶丽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辩解成立,被告海德房产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一、快递单1份(当庭提供),以证明海德房产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通过顺风速递向叶丽园发出收房通知的事实。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当庭提供),以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事实。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关于叶丽园提供的证据:证据一、二、三、四、五,海德房产公司均无异议,且经审核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确认其具有证明叶丽园主张的相关事实的证明力。

证据六,海德房产公司认为判决反映的案情与本案不同,本案中叶丽园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已超过海德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一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叶丽园放弃了合同的解除权。

本院认为,证据六能够证明法院生效判决对另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定情况,至于叶丽园的诉请能否成立,应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证据七,海德房产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交付邮寄时间应定为落款时间即2012年12月29日。

本院认为,根据该证据记载的内容,应确认交付邮寄时间为2013年1月4日,海德房产公司在邮件上的落款时间不能认定为交付邮寄时间,该证据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确认其具有证明叶丽园主张的相关事实的证明力。

关于海德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一,叶丽园认为不能证明海德房产公司主张的相应事实。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对叶丽园提供的证据七的同样认证意见,不予采纳。

证据二,叶丽园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已符合交房条件。

本院认为,证据二虽具真实性,但仅具有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已合格的事实的证明力,不具有证明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事实的证明力。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6月25日,叶丽园(买受人)与海德房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预175942)一份,约定:出卖人将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43.6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0.3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699.6元的单价预售给买受人,总计购房款为1824044元。

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2011年6月25日前支付房款914044元整,剩余房款91万元整在接到出卖人通知7日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

第九条约定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第7条的内容为:买受人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项第(2)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在合同签订之前即2011年6月2日,叶丽园已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即2011年6月25日叶丽园又支付购房款414044元及维修专项基金6894元。

2011年12月21日,叶丽园(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贷款人,以下简称农行东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叶丽园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向农行东阳支行按揭贷款91万元,用于支付海德房产公司的剩余购房款,海德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盖章,但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同年12月23日,农行东阳支行将上述91万元支付给海德房产公司,海德房产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向叶丽园开具了91万元的收据,至此,叶丽园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2012年12月31日,包括涉案房屋的建筑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但海德房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备案证明,也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013年1月4日,海德房产公司向叶丽园寄送了交房入伙通知书。

同年7月18日,叶丽园委托律师向海德房产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律师函。

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3年8月22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认定工程实体质量经抽查符合设计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同意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另查明,截至2013年9月23日,叶丽园已归还农行东阳支行按揭贷款本金114310.89元及利息113034.93元,合计227345.82元。

涉案房屋楼上4203室的买受人陈阳因本案基本相同的原因于2013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要求判决解除买卖合同等诉请,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陈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等诉请。

海德房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金华中院,该院于2013年9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叶丽园与海德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叶丽园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海德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其虽于2013年1月通知叶丽园办理交房手续,但至今仍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故应确认其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且逾期交房的责任在海德房产公司,而不在叶丽园,海德房产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但该约定的数额低于叶丽园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叶丽园的第三项诉请,即要求判令海德房产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首付款利息(经计算至2013年9月24日止为156607.94元),系其对违约金的增加,且叶丽园第二项诉请主张的违约金及第三项诉请主张的利息损失两者相加,与叶丽园实际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故本院对叶丽园的第二项诉请中的违约金支付部分和第三项诉请均予以支持。

由于海德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已远远超过90日,且至今涉案房屋尚未具备交房条件,依照合同第十条“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同时,虽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第7条约定买受人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项第(2)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但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海德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海德房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当时向叶丽园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叶丽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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