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解释

合集下载

合同的基本格式

合同的基本格式

合同的基本格式1. 引言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清晰性,合同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来书写。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基本格式。

2. 标题在合同中,标题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可以让读者一目了然地了解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标题应该明确、简洁,准确地概括合同的主题。

通常,合同的标题位于合同的首行中央,使用较大的字号和粗体字体,以突出其重要性。

例如:合同标题3. 合同的主体部分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了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协议内容,它们应该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格式来组织,以保证合同的逻辑性和易读性。

3.1 标题和编号在合同的主体部分中,每个条款应该有标题和编号,以便读者能够快速地找到所需的信息。

标题通常使用粗体字体,编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或其他符号,以便于分类和索引。

3.2 内容每个条款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和术语。

合同的内容可以使用段落或者列表的形式来组织,以便于读者理解和参考。

3.3 签署和日期合同的主体部分应该以签署和日期的方式结束,以表示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参与人的身份确认。

签署应该包括参与人的姓名、职务和签名,日期应该包括合同签署的具体日期。

4. 附录在合同的,可以添加一些附加的信息和资料,如附件、补充条款等。

附录的格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也需要保持清晰和有序,以便于读者查看和参考。

5.合同的基本格式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清晰性的重要因素。

合同的标题、主体部分和附录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和规范来书写,以确保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的格式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措辞和术语,以便于所有的参与人理解和遵守合同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家平时在观看新闻的时候可能会听到格式条款引发的⼀系列纠纷,那么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不是在双⽅当事⼈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不是为⼀次性的使⽤⽽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

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的,许多公⽤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节省、时间节约,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度发展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拟定出来,⽽不在“重使⽤”,重复使⽤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的,只是其经济职能,⽽不是其法律特征。

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的特点,则相对⼈在确定某⼀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过于苛刻。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格式条款合同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限制的,如果格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法律认定为⽆效。

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前,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法律暂⽆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合同。

《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从格式条款的产⽣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者预先将⾃⼰的意思表⽰于⽂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协调的余地,⽽只能对之表⽰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当事⼈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格式条款⼀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同等对待。

3、对象⼴泛、重复使⽤。

适⽤对象的⼴泛性是指当事⼈⼀⽅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反复使⽤,是指在⼀定时期内多次使⽤该格式条款,⽽不是为某⼀次或⼏次特定的交易⽽专门拟定的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意思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特点

格式条款的特点

一、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实际上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内容条款难免有不公平之处。

二、特点: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二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一、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控制规则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法理和司法实践之中的难点。

《民法典》出台之前,《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此,从学理的角度讲,第39条主要涉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公平制定、合理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第40条则涉及“免责无效”,第41条则涉及“不利解释”。

基本上,《合同法》第39-41条继受了其他国家立法之中对格式条款控制的三种方式,即“订入控制”,“效力控制”,“不利解释”1。

一直以来,《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则如何理解和协调,争议很大。

如果是从《合同法》第39条的角度解释,就“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只需要说明就行。

但,如果是从第40条进行解释,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即便是做说明,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局面。

此外,《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从第53条的角度讲,只有这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反过来解释,则意味着其他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对此,梁慧星老师也指出2:按照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

法律通过时在第40条加上"免除其责任"五字,导致依该条免责条款应绝对无效,因而与第39条和第53条的规定矛盾。

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

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

合同解释⽅法的运⽤规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的内容是有解释权的,这是合同当事⼈的⼀种权利,合同解释权是对合同履⾏过程中产⽣的纠纷进⾏解释的权利,那么合同解释⽅法的运⽤规则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解释⽅法的运⽤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九⼗⼋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合同解释的⽅法主要包括,字⾯解释、整体解释、⽬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但在具体的运⽤中,不同的解释⽅法,有时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这就涉及到优先采⽤哪⼀种⽅法,如何综合运⽤各种⽅法以得到妥当的解释结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各种解释⽅法的效能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没有哪⼀种⽅法总处于独⽴主导且绝对有效的地位。

笔者认为,虽不能讲他们之间存在着固定不变的阶位关系,但各种⽅法之间也并⾮杂然⽆序,由裁判者随意地选择适⽤。

各种⽅法的具体运⽤应有⼀定的顺序,否则解释者难免或⽆所适从,或任意⾏事。

故需对运⽤各种⽅法所应遵循的规则加以明确。

在实际进⾏合同解释时,裁判者⼤致可能采取两种形式,⼀种是单⼀解释,即运⽤⼀种解释⽅法即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法具有决定性作⽤。

另⼀种是复数解释,即同时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法。

在解释⽅法复合运⽤的情况下,⼜分为:1.运⽤不同的⽅法,⽀持同⼀种解释结果,从⽽强化解释结论的确定性和证明⼒;2.运⽤不同的解释⽅法后,得出了相互冲突的不同的解释结果,需要进⾏必要的协调。

这⾥,需要强调的是:1.具体解释合同时,应先从字⾯解释⼊⼿,⾸先应根据条款所⽤⽂字词句的含义进⾏解释。

2.经字⾯解释,如只得出⼀种解释结果,不得再运⽤其他⽅法;如未能得出解释结果,或出现了两种以上字⾯意思,则再运⽤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法;如仍不能消除条款内容的歧义,可继⽽进⾏⽬的解释,或在运⽤字⾯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法已初步确定合同内容后,可以合同⽬的进⾏检验,以进⼀步确定解释结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格式合同的解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格式合同的解释【1】
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是由于在经常发生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

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

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无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
我国现在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3条、40条、41条的规定构建的。

因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也应以此为基础。

具体如下:
1、以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公平原则应作为确定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格式条款如果违反公平原则,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必须以法律形
式确认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

下面我们就从格式条款的常被忽视的生效要件做下简单分析:
生效要件一、公平原则,格式合同中内容应对双方有利,如果格式条款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同时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则是不公平的。

生效要件二、法律规定原则,即是规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

生效要件三、基本权利原则,即是格式条款是否排除了相对方的基本权利。

常见格式条款:一个单位内部的关于工作程序和制度的规定,经常拿来约束第三人的条款。

在我国银行里常见;在酒店里常见,如禁止外带酒水等等。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

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