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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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此前《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同时将“不合理”纳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具体而言,格式条款无效有如下三种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或者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6章第3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则该格式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法理和司法实践之中的难点。

那么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由做什么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基本维持了《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有着细微的变化。

其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且,《民法典》采取了“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则,这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的。

二、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这一条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但问题也是一样: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完全不利于另一方,不加区别的一概以非格式条款优先,有时候未必有利于合同相对方。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了消灭格式条款,而是为了规范格式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使用。

鉴于格式条款的诸多争议,《民法典》调整了关于格式条款的措辞,改变了《合同法》先有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再有格式条款定义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全部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学习律师。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2024精)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2024精)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1. 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和其他法律事务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

在合同中,格式条款是指在许多交易中通常都会使用的标准条款。

然而,格式条款的使用可能会引发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和仲裁机构制定了一些裁判规则。

本文将介绍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

2. 裁判规则2.1 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格式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进行解释和适用。

•格式条款的用词应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位置来解释。

2.2 格式条款的撰写和理解•格式条款应明确、清晰地表达意思,并尽可能简洁明了。

•格式条款应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免产生歧义。

2.3 格式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格式条款的存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格式条款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具有合理性。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替代•修改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的修改程序。

•替代格式条款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5 格式条款的优先顺序•如果合同中的多个格式条款存在冲突,应按照排列顺序优先适用。

•如果有特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情况,则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2.6 格式条款的解决纠纷方法•对于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纠纷时,应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

2.7 格式条款的免责和责任限制•格式条款可以包含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应明确、明显地表达,以免产生误解。

2.8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2.9 格式条款的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格式条款可以包含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束力。

•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及。

2.10 格式条款的解除和终止•解除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中的解除程序。

•格式条款的终止应符合合同终止的条件。

3. 结论上述28条裁判规则旨在提供一些指导原则,以解决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人们在进行劳务活动时,一般都会签订劳务合同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务合同时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劳动者损伤时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等,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

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要看免责条款是什么内容,如果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其他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去学习。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订立合同的时候大家不难发现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格式条款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么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生活中常见霸王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顾名思义,是指该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组成,对于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格式合同效力的标准的是什么?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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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

格式条款,是自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

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

如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等行业。

有公用事业,也有一般的大企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2.条款具有持久性。

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内不会改变。

3.条款具体细致。

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

4.由事业者提出。

不论是由事业者自行拟定或由某行业协会拟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可以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甚至其条款并不在书面形式上记载,但是由事业者一方提出。

但如果格式合同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一般不作为格式条款。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涉及部门利益,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政府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作为本法中的格式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分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首先,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
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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