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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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附填表说明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附填表说明

A1004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国际税务司业务类别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表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企业)正式申请,税务局确认,双方愿意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条一般定义在本预约定价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税种范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类型: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三条适用期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年至年共个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自月日至月日。

第四条关键假设本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五条转让定价方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为。

(每一关联交易分别列明)第六条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第七条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在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果企业没有遵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条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本预约定价安排不作为续签的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续签申请。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会谈时间会谈地点公司(企业)主谈人员(姓名、职务)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姓名、职务)公司(企业)其他人员(姓名)主管税务机关其他人员(姓名)会谈内容: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签名公司(企业)主谈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税字[20 ] 号公司(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间签定并执行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企业)在预备会谈阶段表示能够提供并满足预约定价安排所需有关信息资料,经研究,同意与你公司(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项进行正式谈判。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年月日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__________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你局年月日送达我公司(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______税____字[20 年]____号)的要求,现就我公司(企业)与关联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业务往来,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请予签收。

附报资料:共份页1.2.3.┊公司(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填报说明一、正式书面申请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二、填报正式书面申请至少应附报如下资料: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2.历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以及纳税年度;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5.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6.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7.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竞争环境;8.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以及规划等;9.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10.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11.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的处理内容等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工商税务)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工商税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中文翻译版。

2.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后,应当填写本表。

3.本表项目除部分标注为选填项目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4.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安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涉及关联交易预计合计金额。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收入,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收入。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利润,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利润。

5.第六部分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简要描述和总结,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简要描述和总结,并简要说明第五部分各项金额的关键假设和计算过程。

6.第八部分纳税人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实体有关信息,分别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有关信息。

其中,实体名称、地址为必填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税务识别号码为选填项。

来源:/ws/detail15589.html。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企业)正式申请,税务局确认,双方愿意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条一般定义在本预约定价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税种范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类型: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三条适用期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年至年共个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自月日至月日。

第四条关键假设本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五条转让定价方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为。

(每一关联交易分别列明)第六条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第七条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在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果企业没有遵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条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本预约定价安排不作为续签的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续签申请。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

如果企业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可以考虑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十条保密义务和责任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在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及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原创实用版】目录1.预约定价安排的概述2.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定义3.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4.预约定价安排的注意事项正文【预约定价安排的概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在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价格确定方式。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一定期限内,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同时也有利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合作。

【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定义】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指预约定价安排中所涉及的交易年度的起始时间。

通常情况下,这个起点是以公历年度为基准的,即每年的 1 月 1 日。

例如,如果一份预约定价安排中规定的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 2022 年 1 月 1 日,那么这意味着这份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交易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

【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两个步骤: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确定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

这个基准价格通常是根据市场价格、历史价格或者其他可参考的价格信息来确定的。

其次,交易双方需要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和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来确定每一年度的交易价格。

这个价格通常是基准价格加上或者减去一定的比例或者金额。

【预约定价安排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时,交易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应该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基准价格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方无法接受,过低的基准价格可能会损害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

其次,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应该明确,以便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中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每一年度的交易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章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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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
(英文)
Currency:RMB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仅作为信息交换使用。

2.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后,应当用英文填写本表。

3.本表项目除部分标注为选填(optional)项目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4.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安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涉及关联交易预计合计金额。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收入,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收入。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利润,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利润。

5.第六部分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简要描述和总结,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简要描述和总结,并简要说明第五部分各项金额的关键假设和计算过程。

6.第七部分信息接收国家(地区),分别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

7.第八部分纳税人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有关信息,请分别
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有关信息。

其中,实体名称、地址为必填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税务识别号码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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