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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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PPT+习题答案黄凤羽- 第8章

《税收筹划》PPT+习题答案黄凤羽- 第8章

转让定价也是跨国公司实行 全球战略经营的重要策略。
转让定价策略最初是公司总 部控制下属公司的一种手段。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 司追求利润最大化 的有效策略手段
税收筹划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及相关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二、转让定价的经济与税收冲击 (一)转让定价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冲击
转让定价一旦出现,对市场最直接的冲 击,就是干扰了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信号
④转让定价的存在,利润和资金被聚 集之处,并非是真正形成利润的地区。 世界金融市场的表象,与其实质产生 了偏差。
税收筹划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及相关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三)转让定价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冲击
首先表现在对 东道国税收主 权的侵蚀
由于转让定价,本应属于东道国的利润,被 人为转移,虽然课税权力还在,但课税对象 已经“偷渡”出去了。虽然东道国为相关企业 提供了各种公共服务,但相关企业并没有承 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该局收集和选取了大量可比企业的资料和数据,运 用多种分析方法,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该公司的每一个涉税疑点进行论证和判 定。
在严密的论证和分析面前,该企业负债经营、长期亏损背后的真相浮出水 面——假借贷之名行避税之实,是典型的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 为:通过关联关系实施高负债、低投资安排,人为导致资本弱化,以增加利息 支出,减少应税所得,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由于转让定价机制,企业内部各子公司的盈利 水平并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但子公司 的管理者和员工面对的是本公司的账面盈亏。 于是,被人为压低利润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的提高 等,都会因为利润空间的缩小而受到冲击;企 业的运转效率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冲击。一些子 公司还可能因为利润分配不均衡,而对总公司 的管理产生抵触。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作为一种税收安排手段,在跨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预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执行的一种税收安排。

本文以某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子公司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涉及产品销售、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方面。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A公司达成以下预约定价安排: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定。

3.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4. 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为5年。

三、案例分析1.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1)降低税收风险: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跨国企业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提高税收遵从度: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跨国企业遵守税法规定,提高税收遵从度。

(3)节省税务成本: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跨国企业可以避免因税务争议而产生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

3.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风险(1)预约定价安排的撤销: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发现纳税人有欺诈行为,可以撤销预约定价安排。

(2)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关联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摘要:一、预约定价安排概述二、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相关规定三、计算起点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影响四、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与监管正文: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简称APA)是一种税收协定安排,旨在解决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跨境关联交易产生的税收问题。

通过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预先确定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方式,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一个关键问题,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为跨国企业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开始日。

具体来说,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其计算起点为居民企业实际承担或者享受关联交易利益的那一日;对于非居民企业,计算起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那一日。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有重要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确的计算起点有助于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和减少税收争议,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

此外,计算起点也是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起始时间,对企业未来年度的税收安排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计算起点的明确有助于加强预约定价安排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税收义务。

为了确保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实施,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并将其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计算过程进行审查,确保计算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

总之,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转让定价预约定价: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预约定价安排比较

转让定价预约定价: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预约定价安排比较

预约定价,这是一种全新的概念,针对你过去、现在的账本翻开来看你有没有转让定价的问题。

预约定价是面向未来,这一笔交易还没有产生,但是计划产生。

如果我们贸然定一个政策,税务机关可能会找到我们,还要花2600万来结束这个案子。

我提前签署君子协议,我怎么做转让定价,我和税务机关事先有约束,如果你觉得可以,我们把合同签下来。

那在两岸三地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是怎么样呢,大陆有非常成熟的预约定价机制,大陆第一个预约定价安排是2004年签署,从那时候开始有很多双边、单边的约定,年度关联交易要达到4000万人民币。

总的来说,只要你的企业大一点,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4000万并不难,所以法律是鼓励的。

税务机关在最新的法律中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作为预备会谈,企业可以采取匿名形式,如果不想把自己的底透给税务局,你可以请第三方帮忙。

单边和双边有非常多的申请,以后双边会越来越多。

大陆和大多数的贸易伙伴,美国、日本、欧盟等等。

香港是和这些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在法律上有安排的可能性。

预约定价安排在香港是相对比较初步的发展,税务机关暂时不是非常热衷这个事情。

台湾有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在台湾的预约定价安排只是特殊的政治环境造成的,台湾签的双边税收的协定比较少,同样台湾的机制也比较少。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免责声明: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

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举办多场大型的税务峰会及研讨会,旨在搭建企业税务同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互动的桥梁,让您有更多的机会分享到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务同行们的专业经验,从最新财税政策动态到专业实践应用等多角度为企业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保驾护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 内完成 ,其 中半数 以上在 1 年 内完成 ,比例达 5 3 %; 1  ̄ 2 年 内完 成 的 比例 为 4 5 % ;2 - 3 年 完 成 的
比例 为 2 %。双 边 预约 定 价安 排 的完 成 时 间通 常 比
单边 要 长 ,但 多 数在 1 年 内完成 ,完 成 比例 为 5 5 %;1  ̄ 2 年以及 2 3 年完成的比例均为2 0 %;3 年
数据非常清楚地 了解到我 国近来自年预约定价安排的 发展情 况 。

展 ,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不成熟 的地方 。2 0 1 2年 1 2月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对 外 发 布 《 中橱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 2 0 1 1 )》 ,这份报告 2 . 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增强预算约 束力。从当前情况看 ,导致预算变更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 完成 比例 为 5 %。
约定 价安 排 的签署数 量 基本保 持 一种上 升趋 势 。在 2 0 0 5 ~2 0 0 8 年的4 年里 ,单 边 预约定 价 安排 的数 量 远 远 超 过 双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数 量 ,但 是 自 2 0 0 9 年 开始 ,双边 预 约定价 安排 的签 署数 量有 了明显 的 增加 ,每年新 签 署 的双边预 约定 价安 排数 量基 本不 低 于新 签署 的单边 预 约定 价安排 数量 。这 说 明 中国 税 务 主管 当局 一 直在 积 极 努 力 地 推 动 双边 磋 商 工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所需的时间 般 比单边要长 )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及

有 关 问题 的复 杂程度 、企业 申请 文本 的质 量 、税务 人 员 的 审 核 速 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局 的 审核 速 度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浅议摘要:预约定价安排是反避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立法、管理、人才培养、违规处罚、信息系统建设、照顾小企业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经验借鉴;对策我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随之而来的是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及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因此,加强对其它税源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必须考虑的重大课题,转让定价问题显然是最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预约定价现状目前,我国的预约定价尚处在起步阶段,从理论到实践都十分苍白。

1、立法现状1998年国税总局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程(试行)》,才将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作为解决转移定价的一种办法提出。

200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可以采用预约定价办法。

2004年9月3日国税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同年10月国税总局又修订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两个规章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进入了较为科学、规范、完善的阶段。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2、实践现状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了成功的先例。

主要有:(1)1999年1月厦门市国税局涉外管理局与三德兴(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就1999年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达成预约定价协议。

(2)2003年3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与东胜田幸纺织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东胜田幸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预约定价安排的协议》。

[1](5)2005年9月,深圳市地税局受国税总局的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举行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签约仪式。

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思考

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思考

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思考作者:危素玉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7期[提要]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关注。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考虑逐步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预约定价程序,增加对关键性假设的说明,补充和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推动双(多)边预约定价发展。

关键词: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关键假设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6月21日预约定价安排,也称预约定价协议(简称APA),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标准和调整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跟踪监管、并为在必要时修改协议和进行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做出的安排和形成的制度的总称。

它以税企双方合作的方式,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事先调整,减少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为税企双方带来税收的确定性,是税企双方共赢的一项制度创新,被美国、OECD等发达国家所推崇。

我国APA起步较晚,但已逐步成为我国反避税体系的重要组成,对我国APA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梳理,及时总结问题,探索进一步完善APA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立法与实践我国APA起步较晚,从20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进行立法和实践,截至目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1998~2004年:起步探索阶段。

1998年我国首次将APA作为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这为我国运用单边APA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此文件只是提及预约定价方法,并没有一整套正规的执行程序和配套制度。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将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

这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但是还未对预约定价所应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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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和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当特别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近5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算和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实地访谈。

(五)税务机关应当自预备会谈就企业关联交易事实认定和转让定价方法选择达成最终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是否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视为预约定价程序终止。

第八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预约定价申请草案的格式、内容和预备会谈达成的一致意见,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一)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二)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三)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申请。

企业未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同企业终止预约定价申请。

第九十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评估。

根据审核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评估:(一)功能和风险状况。

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信息。

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对象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

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者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当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三)假设条件。

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适用于以前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平交易价格或者利润区间。

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对象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确定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

第九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情况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结论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者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追溯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年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下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三条在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者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

如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者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当每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

税务机关认定安排自始无效或者终止安排的,可以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实际经营结果在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之外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执行期内实际经营情况加权平均值低于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

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者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者终止安排等措施。

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优先接受企业的正式申请:(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市场溢价和成本节约等地域性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二)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分析工作。

(三)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安排所涉及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第九十六条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谈签意向,并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一)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前,税务机关已经对该企业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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