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条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基本程序的规定

合集下载

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在中国钻税法空子的风险越来越高。

为降低这一风险,寻求税收环境的确定性,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一、我国预约定价的法律沿革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

2002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

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

118号文的出台,加速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

此后,企业纷纷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且第一次实践了税务上的双边磋商。

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度的法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对预约定价作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办法》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特点《办法》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还规定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增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性。

相对于118号文,《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作为一种税收安排手段,在跨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预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执行的一种税收安排。

本文以某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子公司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涉及产品销售、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方面。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A公司达成以下预约定价安排: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定。

3.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4. 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为5年。

三、案例分析1.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1)降低税收风险: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跨国企业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提高税收遵从度: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跨国企业遵守税法规定,提高税收遵从度。

(3)节省税务成本: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跨国企业可以避免因税务争议而产生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

3.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风险(1)预约定价安排的撤销: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发现纳税人有欺诈行为,可以撤销预约定价安排。

(2)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关联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宣讲会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宣讲会

中税整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因素: 可比性分析因素: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
1、预备会谈阶段: 、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单边 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 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 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5、签订安排: 、签订安排:
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安排 双边(多边)APA: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 安排, 安排,税企签订执行协议书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监控执行: 、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终止规定 国、地税分别报告及联合检查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 --无问题 无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 有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摘要:一、预约定价安排概述二、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相关规定三、计算起点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影响四、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与监管正文: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简称APA)是一种税收协定安排,旨在解决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跨境关联交易产生的税收问题。

通过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预先确定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方式,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一个关键问题,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为跨国企业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开始日。

具体来说,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其计算起点为居民企业实际承担或者享受关联交易利益的那一日;对于非居民企业,计算起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那一日。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有重要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确的计算起点有助于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和减少税收争议,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

此外,计算起点也是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起始时间,对企业未来年度的税收安排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计算起点的明确有助于加强预约定价安排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税收义务。

为了确保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实施,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并将其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计算过程进行审查,确保计算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

总之,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计算起点【原创实用版】目录1.预约定价安排的概述2.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定义3.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4.预约定价安排的注意事项正文【预约定价安排的概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在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价格确定方式。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一定期限内,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同时也有利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合作。

【适用年度计算起点的定义】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指预约定价安排中所涉及的交易年度的起始时间。

通常情况下,这个起点是以公历年度为基准的,即每年的 1 月 1 日。

例如,如果一份预约定价安排中规定的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是 2022 年 1 月 1 日,那么这意味着这份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交易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

【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两个步骤: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确定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

这个基准价格通常是根据市场价格、历史价格或者其他可参考的价格信息来确定的。

其次,交易双方需要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和适用年度计算起点,来确定每一年度的交易价格。

这个价格通常是基准价格加上或者减去一定的比例或者金额。

【预约定价安排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时,交易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预约定价安排的基准价格应该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基准价格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方无法接受,过低的基准价格可能会损害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

其次,预约定价安排的计算方法应该明确,以便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中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每一年度的交易价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13条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基本程序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3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行为事后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但是事后调整方法往往手续比较麻烦,成本较大,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自己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

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
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作出预约定价安排。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预约定价的内容、程序,本条正是对预约定价的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没有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义,本法不仅对此项新内容作了有益的补充,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8号)作了很好的衔接。

本条的内容可以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和类型预约定价安排,是为了节约对关联方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成本,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在平等、自愿、守信原则基础上,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据以确认企业与其关联方间交易的
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利润率,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是国际上为解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而积极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由美国最早开始实行,它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调查的模式,而变为事前确认。

由于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认定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而且纳税人举证困难而且成本高,导致征纳双方因此而产生较大矛盾。

实行预约定价制度,一方面纳税人能预计其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公平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也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后调查,降低税收成本。

因此,纳税人比较易于接受这种事前审计和约定。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与税务机关在整个预约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

本条中“未来年度”的实际期限取决于所涉及的行业、产品或者交易,根据现行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一般为纳税人正式申请的次年起2至4年。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羊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羊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
向关联交易双方或多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
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或多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或多方纳税人据以确认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
际税收管理方法。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
定执行。

二、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有关程序预约定价安排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

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形成审核评估报告。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对预约定价的具体操作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预备会谈、正式中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

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预约定价的意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谈,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谈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
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经过反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对纳税人执行预约定价情况进行审核。

三、预约定价安排对征纳双方的影响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安排中的转让定价交易事项进行税收调整。

对税务机关而言,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提高税务当局的工作效率,缩短反避税工作的调查审计时间。

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增加未来年度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

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和文件
资料的负担。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

同时,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
的信息。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繁琐的诉讼程序。

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
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而有了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

在国际上预约定价制度已被证明是是比较有效的。

自美国1991年正式颁布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办法以来,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瑞士和法国等国纷纷按照美国的模式引进预约定价安排。

英国、墨西哥等国虽然没有颁布预约定价安排的国内法规,但也都在对外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加进了一个非正式的预约定价安排。

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和加拿大还确立了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共同准则1995年经济合作组织转让定价的指导报告中也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一种具体途径提了出来。

报告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可以谈签双边或者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经济合作组织19年《预约定价安排指南》也对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方法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被认为可以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哪种转让定价方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强调了税企双方的平等与合作,突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本位向纳税人权利本位倾斜的的表现;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为
转让定价问题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税法原则的层面上,因为反避税调整时所遵循的原则的是实质课税原则,而预约定价强调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比较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预约定价是税收法定主义占主导作用的一种制度。

这是对避税行为所遵循的原则的较大突破和改良,既,避免了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又一定程度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税企双方的传统对立情绪,能在较高层次上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