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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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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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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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6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谈签流程,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与此前规定相比,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二是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协商签署);三是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受理通知书的年度;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工商税务)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工商税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中文翻译版。

2.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后,应当填写本表。

3.本表项目除部分标注为选填项目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4.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安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涉及关联交易预计合计金额。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收入,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收入。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利润,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利润。

5.第六部分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简要描述和总结,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简要描述和总结,并简要说明第五部分各项金额的关键假设和计算过程。

6.第八部分纳税人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实体有关信息,分别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有关信息。

其中,实体名称、地址为必填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税务识别号码为选填项。

来源:/ws/detail15589.html。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作为一种税收安排手段,在跨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预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执行的一种税收安排。

本文以某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子公司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涉及产品销售、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方面。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A公司达成以下预约定价安排: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定。

3.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4. 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为5年。

三、案例分析1.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1)降低税收风险: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跨国企业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提高税收遵从度: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跨国企业遵守税法规定,提高税收遵从度。

(3)节省税务成本: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跨国企业可以避免因税务争议而产生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

3.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风险(1)预约定价安排的撤销: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发现纳税人有欺诈行为,可以撤销预约定价安排。

(2)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关联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预约定价作为解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有了改进之处,但是在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审核期限,和小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本文就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

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

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边江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跨国企业往往通过转让定价减轻企业总体税负,提高企业总体利润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各国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以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也纷纷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针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及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众多国家采用的一项反避税措施,也是我國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滥用转让定价实施避税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是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规定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简要介绍我国及国外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并就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企业作者简介:边江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99-02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称为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以参与的各国税务机关数量而定。

单边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能确认一国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方法,不能免除境外关联方被税务机关调查和调整的风险,无法避免国际重复课税。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通过纳税人与参与的多国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方法,可以避免国际重复课税问题,但是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受其所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双边协定程序所支配,因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规定(一)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包括:达到关联交易金额要求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合规性限制即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第八章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工商税务)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工商税务)

Currency:RMB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仅作为信息交换使用。

2.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后,应当用英文填写本表。

3.本表项目除部分标注为选填(optional)项目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4.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安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涉及关联交易预计合计金额。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收入,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收入。

第五部分纳税人其他信息-年度营业利润,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预计纳税人平均年度营业利润。

5.第六部分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简要描述和总结,填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简要描述和总结,并简要说明第五部分各项金额的关键假设和计算过程。

6.第七部分信息接收国家(地区),分别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

7.第八部分纳税人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有关信息,请分别填写纳税人最终控股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方有关信息。

其中,实体名称、地址为必填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税务识别号码为选填项。

来源:/ws/detail15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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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参照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企业)正式申请,税务局确认,双方愿意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条一般定义
在本预约定价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税种范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类型: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三条适用期间
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年至年共个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自月日至月日。

第四条关键假设
本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五条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为。

(每一关联交易分别列明)
第六条年度报告
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
第七条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在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果企业没有遵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条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本预约定价安排不作为续签的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续签申请。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

如果企业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可以考虑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十条保密义务和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在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及执行
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生效、修订与终止
本预约定价安排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或企业修订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通知内容包括修订或终止时间及原因。

第十二条附则
本预约定价安排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执一份。

税务局(企业)签名:日期:签名:日期:职务:盖章:职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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