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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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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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革 与发 展 改
如何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
南京林业大学 朱凤荣 凌宁波
【 摘要 】 从世界 范 围来看 。 预约定价制 度被认为是 解决转移定 价反避税 问题 的最有效方 式。 国 已引入预约定价 制 我
度 , 但在 具 体 实施 中仍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本 文 通 过 分析 预 约 定价 制度 在 我 国转 移 定 价 税 制 中的 实施 现 状 以及 其 本 身 的优 缺 点 , 出 其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而提 出 了相 应 的 改 进 对 策 。 找 进
Ⅲ , 司 可 以 披 露 新 一 度 的 盈 利 预 测 信 息 , 公 司 在 年 度 年 凡 报 中捉 新 一 年 度 盈 利 预 测 信 息 的 ,泫 盈 利 预 测 信 息 必 矩 经 过 具 】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核 并 发 f从 表 意 但 在 实 践 I , 些 企 、 供 的 盈 利 预 测 信 息 与 实 际 }一 J 提 业 绩 相 差 太 远 , 再 损 害 了投 资 者 利 益 , 中注 册 会 计 师 具 严 其
的内郎交 易 _财 务收 支往 来所 涉及 的转 移定 价方 法向税 务 卜 j 机关 申请报告 。 经税 务机 关审定认 可之后 , 为计 征所 得 税 作
的 会 计 核 算依 据 , 免 除 事 后 对 转 移 定 价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的 一 并
清, 需要提交大量资料。 } 含的某 信息可能是企业机密 其【包 J
款, 以对 上 市公 司为 误 导 投 资 者 而 故 意进 行 虚 假 信 息 披 露 加
以严 厉 的处 罚 。
证券评级 机构 的任务是对市场参 与主体履行相应经济契

当前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理论与实践分析

当前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理论与实践分析


、文献 综 述 来自其次 ,从税 务部 门的征税 成本 来看 ,事 后的转 让定 价审查 不仅 消耗
了税 务部 门大量 的人 力物 力 ,并且在 实 际进行 审查 时 ,不 能够 合理
新 制度 经 济 学派 代 表 人 物 诺斯 曾经 说 过 : “ 度 存 在 的 目的 制 统转 让定价 税 制的 弊端 ,为克 服缺 乏确定 性 和可预 测性 应运 而 生 , 中的 不确定 性 。促进 转让定 价 效率 的提 高。 国 内外 相关 文献 针对 这

旦 发现 问题 ,容易 确认 和解决 ,避免 了盲 目繁 多的审计 工作 。 3预约定 价更 能表 达对纳 税人 的尊重 。 . 在事后 形式 的转 让定 价 的调整 中 ,税务 行政机 关往 往 以行政或
的相关 建议 。 《 我国推 行预 约定 价 制的税 法思 考 》 ( 健 ,陈盛 法律 的手段 来约 束存 在转 移定价 行 为 的企 业 ,容 易使 征纳双 方的 对 张 关系僵 化乃 至对 立 。企业 向税务 机 关提 供的企 业经 营活 动有 关的信
9 8年 国 家税务 总局 发布 了 《 关联企 业 间业务 往来税 务管 关 之间对 于转 让定价 调 整的 方法存 在分 歧 。而预 约定 价有 利于纳 税 款 中 :1 9 试 国税 发【9 85 号 );2 0 19 ]9 0 2年 《 收征 收管 税 人 提 高 国际 交 易在 税 务 待遇 方面 的 可预 期 性 ,消除 不 确 定 性 。企 理 规程 ( 行 )》 (
铺 垫。
利益 。
1 约定价 制度 更能体 现税 收的 中性特 征 . 预 如 果企 业与 国 外 关联 企 业 有 大量 的业 务 往 来 ,则 很 容 易 受到 本 国税 务机 关的注 意和 转让定 价 的审 查 ,这对企 业在 作 出经济 决策 方 面有 着重 大的影 响。特 别是 企业 与 跨国 关联企 业进 行无 形资 产 、

网上预约挂号的利弊以及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看法

网上预约挂号的利弊以及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看法

网上预约挂号的利弊以及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看法
网上预约挂号在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中可以算是一种所谓网络化、现代化的试点,各大医院开通了网上预约和电话预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挂号难,“挂号贵”的因素,也是在即实名制、排队制之后的又一个医疗改革先锋。

网上挂号的好处在于,病患家属们不用在凌晨就开始排队,甚至为了插队,抢队产生辱骂、打架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是为了让病患们可以更好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家。

但网络的发展中国还知识一个在襁褓中的婴孩,虽然中国的上网人数居世界首位,但要注意的是这是仅仅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所以网络的监管和防范对中国来说还只是在学在用舶来品。

正式因为这样政府大力提倡政务公开化,现代化。

这种无奈和现代化的要求中网上预约油然而生,不可否认网络挂号的初衷是好的,办法也是比柜台挂号要优化,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医院的挂号网站和柜台理论上是一样的,人可以去排队,网络上更可以去抢队,更有甚者可以利用医院网络薄弱化的因素直接侵入到主机服务器控制号源。

所以今天的挂号难可以和铁路的买票难画等号,铁路发布了一个规范办法说要让买票的排队人少于20,那么如果每天铁路柜台只卖20张票剩余的都在网上发布那么这个办法是不是就实现了呢,所以有时候规划是好的,但是要发现问题,不能领导们想到一个现代化的办法就认为一劳永逸,这就是自己一生的荣誉了,正是因为这些行政化导致了本已进入市场经济的我们又一次的回到了那个计划经济的时代,但是我们付出的成本却是资本市场的最高化,所以医疗体制的改革虽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但是总比无作为强,更希望看到中国未来的医疗体制改革可以大胆的跑步前进。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规范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有力方式,已经被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接受并采用,成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试以美国为例,结合预约定价协议缔约程序分析目前预约定价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预约定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预约定价协议;问题;对策一、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概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在其出版的1995年《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中对预约定价协议的定义是指“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比如,方法、可比对象及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以此决定一段时间内,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预约定价协议的内容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可比对象及其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等内容。

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为一国或多国税收征管当局与纳税人。

根据主体数量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和多变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上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办法不同,实质上,是在事前对有可能发生的转移定价进行审查和约定。

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就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定价方法进行谈判,以达成谅解协议。

因此,针对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的规制,预约定价安排较其他方法主要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提高国际交易税收的可预测性。

将如何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这使得纳税人的交易税收有了比较强的可预测性。

2.有利于缓和税务当局同纳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

改变传统制度下征纳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合作关系,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各种矛盾,促成税收和谐。

三、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预约定价制度能够减少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和费用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避免重复征税。

二、预约定价制度的程序内容——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内收入署(IRS)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针对转让定价交易的美国预约定价协议(APA)程序的年度报告,以及美国国内收入数税收程序中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规定,预约定价程序共分为纳税人申请、当局审核申请、调查评估申请、起草与签署预约定价协议、执行预约定价协议与监督等五个阶段。

预约诊疗制度

预约诊疗制度

预约诊疗制度预约诊疗制度是指患者在就医前提前预约医生和就诊时间的一种就医方式。

随着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改善,预约诊疗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下面就预约诊疗制度的意义、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预约诊疗制度的推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预约诊疗制度能够方便患者,避免长时间等候和排队,提升就医体验。

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安排提前预约,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其次,预约诊疗制度能够更好地管理医生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医疗资源。

通过预约系统,医院可以根据就诊需求和医生资源合理安排医生的出诊时间,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和医患矛盾。

再次,预约诊疗制度有利于分流就诊需求,缓解医院拥挤情况。

通过预约制度,患者可以提前选择就诊时间和医生,避免了优质资源的过度集中,减少了医院人流压力。

最后,预约诊疗制度有利于加强患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患者在预约就诊时可以提前与医生进行交流,了解就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诊疗资料,为医生提供更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虽然预约诊疗制度存在很多优势,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预约系统的运行需要医院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但目前许多医院在信息化建设上还存在薄弱的环节,难以实现全面推行。

其次,预约制度还需要患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病情描述、病历资料等,但一些患者由于个人素质欠缺或是担心隐私泄露等原因,难以配合预约制度的运行。

再次,预约诊疗制度需要医生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就诊,但目前一些医生存在违规现象,包括拖延就诊时间、随意取消预约等,影响了制度的顺利运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专业的预约系统和技术支持。

其次,通过加强患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预约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再次,需要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推动医生严格遵守预约制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医院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预约制度的共识和共同努力。

总之,预约诊疗制度是一种便利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就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谢鸿飞摘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

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

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

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

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

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关键词: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1-0161-16一、预约合同的理论悖论及其认定难题在合同法理论体系中,预约合同理论颇具特色。

这体现在迄今为止,它也未得到普遍承认,甚至还遭强烈反对。

在法制史上,预约合同的诞生也很偶然,其最初是为了弥补要式或要物合同(尤其是有偿消费借贷)规则留下的法律漏洞:有偿消费借贷中的债权人因享有法定撤销权,可任意反悔,对债务人非常不利,故双方通过预约合同来规避要物合同的特别规定。

〔1〕这种规避行为被承认意味着裁判者摒弃了要物规则。

在比较法上,预约合同的必要性备受争议。

传统英美法不存在预约合同概念,〔2〕其普遍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参见黄茂荣:《债法通则·1 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页。

试论我国预约定价机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预约定价机制的完善

预约定价制度强调的是纳税人与税 务 机 关之 间的诚信合作 ,纳税人负有向税 务 当局提供与转移定价方法有关的各种资料 的义务 ,这其 中自然包括纳税人的商业秘 密 ,而税务机 关则负有对纳税人提 供的信 息 资料保 密的义务。这样 ,一方面保护 了 作 为预约定价安排 申请人的纳税人的商业 秘 密 ;另~ 方面 ,也打消 了尚未 申请签订
( ) 自愿 原 则 二
纳 双方 的关 系对立。在预约定价中 ,纳税 人被假定 为善意 的守法者 ;从预约定价 制 的提起到签订 , 纳税人都掌握着主动权 , 税 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由 以前的对抗更 多 地转 变为合作。其实际上是在纳税 人与税 务机关之 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
界 的广泛好评 ,具有如下优势:
首 先 ,预 约 定 价 制 提 高 了 税 收 的确 定
试我预定机的 论 国 约价 制
■ 孔

性和可预测性 。预约定价制与传统转让定 价税制的 区别主要在于变 “ 事后调整”为 “ 事先预 防” ,纳税人和税务机 关之间进行 了约定 ,这就降低 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 调整的不确定性 的方 法 可 以从 一 开 始 就 明确 某 些交 易 的税
琳 ( 天津财经 大学
天津 3 0 2 ) 00 2
中 图分 类 号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A 9
收问题 , 使征纳双方从繁琐 的审计工作 中 独立竞争 的精神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采取
内容摘 要 :转移 定 价是 跨 国公 司 、关联
向 约束 力 的协 议 ,能 较 好 地 解 决 转移 定 价 的滥 用 问题 。
1兀 【 } 盖口 预 约定价制 ,亦称预约定价协议 ,在
这种制度下 , 关联企业在进行 内部交易前 , 将与交易和财务 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 价方法向税 务机 关报告 ,经审定认可 ,作 为计征所得税 的会计核算依据 ,纳税人 日

预约定价税制研究

预约定价税制研究

预约定价税制研究The Rerearch on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文中差不多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差不多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长春税务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内容摘要一直以来,转让定价税收治理制度都存在缺陷,为解决这一缺陷,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税收治理当局不断尝试转让定价税收治理的新机制,这确实是所谓的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预约定价安排的显现,使得转让定价的税收治理由事后调整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事先确认,这一转变充分表达了征纳双方的一致意见与均衡利益,是转让定价税制进展的必定趋势和结果。

预约定价制度力图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由税企双方认可的预先确定的标准,在国家之间、跨国纳税人与税收治理当局之间达成一致协议,以降低传统转让定价税收治理的成本,解决各方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的纠纷和冲突, 能促进跨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并提升转让定价税收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预约定价制度的最终极目标确实是强化一国反避税治理工作、爱护国家主权、幸免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转让定价制度起步较晚,比较于发达国家而言,现时期我国研究预约定价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理论方面,尽管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研究取已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对预约定价制度理论的基础研究和总结还不够,现有的预约定价理论在指导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实践方面尚有不足。

而在实践方面,我国在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和时候监管等方面还有专门多不足,有必要通过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体会和做法,修订和补充我国预约定价税制的不足。

本文要紧以规范定性分析和博弈分析为手段,以西方经济学原理和税收遵从论等税收经典理论为要紧理论平台,借鉴国外的预约定价制度理论和实践体会,对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比较,探讨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的进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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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转让定价的发展形式是不少国家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预约定价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功能,并对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完善建议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同属一个跨国公司集团的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跨越国境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为国际转让定价。

如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的内部交易时,作价高于或者低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税务机关针对这一情况,不管该企业是否具有避税意图,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认定其应税所得,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作法,被称为转让定价征税制度。

①转让定价征税制度是通过转让定价调整予以实施的,由税务机关单方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后调整的形式进行,目的是为了使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致。

然而由于各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差异性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困难导致国际转让定价调整争议难免,同时公平交易原则面临挑战,预约定价安排应运而生。

一、预约定价的内涵及性质预约定价制度,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标准和方法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进行跟踪管理、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作出的安排和制度的总称。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预约定价制度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签订了一份预约定价协议,通过事先防治的方法来解决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

预约定价协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后就转移定价的标准和方法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整个预约定价制度的核心。

②预约定价为一种事先规制转让价格争议的方法,学界对此没有争议。

但就其性质,学界却存在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预约定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体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为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协定中对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第二个层面为国内立法对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

在第一个层面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税务当局与一个或多个外国税务当局之间制定的预约定价协议是一种国家间的行为。

在第二个层面上,税收当局和纳税人之间是在转移定价交易产生之前预先确定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该交易的标准来防止转移定价争议的产生而确定的预约定价,在这过程中,税收当局处于主导地位,纳税人须证明该预先确定的交易标准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对此,如税收当局不予以认可,纳税人无协商的余地。

因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看预约定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③学界通说则认为预约定价为一种协议或者合同,一种纳税人与税务局签订的对未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事先约定的契约。

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契约的“自由合意”精神;自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只要纳税人在关联交易中遵守了预约定价的相关条款约定,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认可,无权再对其有关定价事项做出调整。

反之,如果纳税人违反了预约定价的相关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事先在预约定价协议中的惩戒条款,对纳税人的关联交易做出调整。

这表明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妥善处理他们之间有关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问题。

④笔者认为,将预约定价界定为一种合同是比较妥当的。

预约定价虽然最终离不开税务机关的最后确认,但不能将其简单界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作为一种解决转让定价争议方法的预约定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且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也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的,只要纳税人执行协议,则不再对其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亦即预约定价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将预约定价界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忽视纳税人在预约定价中的权利。

这也与“平等与合作”之现代行政理念不相吻合。

二、对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建议(一)制定《预约定价法》我国有关预约定价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过于原则,于税收实践难以具体操作。

在税收实践中,预约定价基本上适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实施规则》,但其只是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行政规章,这不仅影响了税法的效力、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其实施效果。

如前所述,从国外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都颁行了有关调整预约定价行为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必要制定单行的《预约定价法》,对预约定价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加以集中、统一的规定。

这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之要求,也有利于提高预约定价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二)促进双边预约定价制度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法律缺乏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程序的规定,我国税务机关目前与跨国关联企业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多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不能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我国应当积极借鉴美国等预约定价安排发达的国家和OECD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出有关的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适用的程序,以更好地发挥预约定价安排的作用。

(三)设置专门的预约定价管理机构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是一项程序复杂的综合性工作。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APA工作机构,预约定价的具体管理部门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税务管理机关或其它税务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效率,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设置专门负责APA 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外协商等工作。

(四)简化预约定价程序我国预约定价的时间过长。

《实施规则》第10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而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可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向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提出咨询,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以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超过上述延长期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实施规则》有关预约定价的时间规定不仅过长,缺乏弹性,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预约定价缺乏实际操作的价值,也未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分。

与此同时,何谓“特殊情况”,也不甚明确。

将来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简化预约定价程序。

具体来说,一是缩短签约时间,增强预约定价的灵活性。

二是区分企业不同情况,使之适应不同程序,以合理配置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我国缺乏对纳税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实施规则》第25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和制约”。

但问题是,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违反保密义务且造成纳税人损失,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将来制定《预约定价法》时,首先要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其次,设立匿名申请制度,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的预备会谈阶段,有顾虑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匿名制度,以增加预约定价制度对纳税人的吸引力;最后有必要对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的五个阶段所接触的纳税人商业秘密之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六)增加争议的复议和司法解决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62条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办法》仅规定适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报上级机关协调。

而在协商中两者处于不平等地位,税务机关如果依仗其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变更或解除协议,很容易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

单一的协商方式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和纳税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鉴于《办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规定的不足,除了现在的协商机制外,建议针对不同的预约定价种类,进行不同的解决方式。

单方预约定价争议双方是国内税企之间的,协商未果时,采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或多方预约定价纠纷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税企之间,涉及到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纷争,用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比较复杂,则可以主要依靠相互的协商程序。

[注释]①王仙花.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5).②李扬.浅析预约定价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12).③汤恩.预约定价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财税法网,http://tl.cn/show.asp?a_id=589.④许捷.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预约定价解读,南方财税法网,http:///tax2.asp?otype=11&id=138.[参考文献][1]联合国贸发会议.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EB/OL].http://www.sy/2006—10/20061019135638.htm.2006-10-19.[2]王仙花.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8,(5).[3]李扬.浅析预约定价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12).[4]汤恩.预约定价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财税法网,http:///show.asp?a_id=589.[5]许捷.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预约定价解读[J].南方财税法网,http:///tax2.asp?otype=11&id=138.[6]孙群.美国预约定价的主要程序、重点环节工作要求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6,(8).[7]韩英慧.APA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年(2).[8]华国庆.预约定价问题探析[J].法治论丛,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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