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
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转让定价的发展形式是不少国家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预约定价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功能,并对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完善建议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同属一个跨国公司集团的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跨越国境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为国际转让定价。
如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的内部交易时,作价高于或者低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税务机关针对这一情况,不管该企业是否具有避税意图,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认定其应税所得,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作法,被称为转让定价征税制度。
①转让定价征税制度是通过转让定价调整予以实施的,由税务机关单方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后调整的形式进行,目的是为了使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致。
然而由于各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差异性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困难导致国际转让定价调整争议难免,同时公平交易原则面临挑战,预约定价安排应运而生。
一、预约定价的内涵及性质预约定价制度,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标准和方法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进行跟踪管理、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作出的安排和制度的总称。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预约定价制度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签订了一份预约定价协议,通过事先防治的方法来解决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
预约定价协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后就转移定价的标准和方法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整个预约定价制度的核心。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规范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有力方式,已经被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接受并采用,成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试以美国为例,结合预约定价协议缔约程序分析目前预约定价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预约定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预约定价协议;问题;对策一、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概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在其出版的1995年《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中对预约定价协议的定义是指“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比如,方法、可比对象及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以此决定一段时间内,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预约定价协议的内容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可比对象及其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等内容。
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为一国或多国税收征管当局与纳税人。
根据主体数量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和多变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上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办法不同,实质上,是在事前对有可能发生的转移定价进行审查和约定。
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就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定价方法进行谈判,以达成谅解协议。
因此,针对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的规制,预约定价安排较其他方法主要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提高国际交易税收的可预测性。
将如何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这使得纳税人的交易税收有了比较强的可预测性。
2.有利于缓和税务当局同纳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
改变传统制度下征纳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合作关系,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各种矛盾,促成税收和谐。
三、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预约定价制度能够减少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和费用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避免重复征税。
二、预约定价制度的程序内容——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内收入署(IRS)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针对转让定价交易的美国预约定价协议(APA)程序的年度报告,以及美国国内收入数税收程序中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规定,预约定价程序共分为纳税人申请、当局审核申请、调查评估申请、起草与签署预约定价协议、执行预约定价协议与监督等五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作为一种税收安排手段,在跨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预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执行的一种税收安排。
本文以某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子公司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涉及产品销售、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方面。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A公司达成以下预约定价安排: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定。
3.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4. 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为5年。
三、案例分析1.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1)降低税收风险: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跨国企业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提高税收遵从度: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跨国企业遵守税法规定,提高税收遵从度。
(3)节省税务成本: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跨国企业可以避免因税务争议而产生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
3.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风险(1)预约定价安排的撤销: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发现纳税人有欺诈行为,可以撤销预约定价安排。
(2)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关联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章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一、内容预约定价协议(APA)在我国也称预约定价制,按照美国公布的有关法规定义, 是指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就适用于同一利益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贸易商号、企业之间,对收入、扣除、抵扣、优惠或折让进行分配分担时,彼此对该交易有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共同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在我国普遍定义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APA 的推行使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对减少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繁琐程序,降低税企双方人力、财力与时间上的消耗都有益处。
同时,在转让定价调整中,传统的方法无法或难以适用时,预约定价也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调整问题有效的方法上的补充。
大多数预约定价协议是双边的,这些协议是纳税人和两个不同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
双边的预约定价协议涉及到了有关国家政府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主管当局协议。
目前也有一些预约定价协议是“多边”的,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政府的主管当局之间实质上是就划分税基达成的协议。
但有一些国家提供了“单边”的预约定价协议,我国就是采用单边协议。
具体内容方面至少应包括:(1)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如组织结构、历史、财务报表数据功能、风险和资产等情况;(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3)预约定价协议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情况的说明;(4)境内外的受控交易情况;(5)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的分析等;(6)对可比定价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以及这些调整方法适用正常交易原则的理由解释;(8)拟选用的调整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包括涉及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预约定价作为解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有了改进之处,但是在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审核期限,和小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本文就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
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
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浅议摘要:预约定价安排是反避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立法、管理、人才培养、违规处罚、信息系统建设、照顾小企业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经验借鉴;对策我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随之而来的是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及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因此,加强对其它税源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必须考虑的重大课题,转让定价问题显然是最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预约定价现状目前,我国的预约定价尚处在起步阶段,从理论到实践都十分苍白。
1、立法现状1998年国税总局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程(试行)》,才将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作为解决转移定价的一种办法提出。
200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可以采用预约定价办法。
2004年9月3日国税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同年10月国税总局又修订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两个规章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进入了较为科学、规范、完善的阶段。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2、实践现状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了成功的先例。
主要有:(1)1999年1月厦门市国税局涉外管理局与三德兴(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就1999年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达成预约定价协议。
(2)2003年3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与东胜田幸纺织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东胜田幸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预约定价安排的协议》。
[1](5)2005年9月,深圳市地税局受国税总局的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举行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签约仪式。
预约定价协议的现状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业的 定 税 发生 跨国 转让 价避 主要 在 公司, 但APA是 应该 对 否就 仅针
业, 甚至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亦有指导。 在征税种类方面, 原来的转让 定价很多是所得税里面,流转税要不要考虑在内也是值得思考的问 题。 ②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据的分析由哪个部门操作更为合理, 是 由税务机关、 企业自身, 还是社会中介机构? 如果由税务机关和企业 做, 由于双方处于合同的不同当事人地位, 双方所站的立场不同, 容易 产生分歧。如果由诸如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 就可站在 独立第三人的角度 , 其对数据的分析可能会更客观科学, 同时也可减 少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量。 ③如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相关因素 进行分析? 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复杂的, 关联企业间有意提高价格 和收费标准的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的, 可能是基于避税原因, 也可能基 于非避税原因。在征税时, 不干预企业经营是签订协议时必须考虑的 因素。 此外, 公司的经营规模、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近年来固定费用的 分析、 销售收人指标趋势分析, 公司自身可以预见的其他因素, 以及国
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份协议。 一、 预约定价协议的现状
1、 预约定价协议的优势。在实践中, 预约定价协议包括三种形 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是单边的预约定价协议;二是双边的预约定价协议; 三是多边的 预约定价协议。预约定价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由事后调整变 为事先约定。 预约定价较好地解决了转让定价滥用问题, 治病” 变“ 为“ 防病” , 从而使效率大为提高, 较好地解决了转让定价引发的问题。 ②避免了 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 情况。 ③降低了 税务机关对转让定 价调整的不确定性。 APA 可以维护纳税人国内法定权利的确定性。 . 跨国企业纳税人事先就转让定价的方法与税务行政机关达成协议,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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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在中国钻税法空子的风险越来越高。
为降低这一风险,寻求税收环境的确定性,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一、我国预约定价的法律沿革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
2002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
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
118号文的出台,加速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
此后,企业纷纷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且第一次实践了税务上的双边磋商。
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度的法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对预约定价作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办法》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特点
《办法》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还规定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增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性。
相对于118号文,《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二)规范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118号文只规定在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各地税务局应在预备会谈阶段及时将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协定的规定,需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办法》对双、多边预约定价在报送资料和谈签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直接负责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谈签。
(三)延长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期限
《办法》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而118号文的规定为2~4年。
(四)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内容
企业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往往抱有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态度,税务机关也鼓励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的问题。
《办法》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一些规定:一是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二是不用准备同期资料;三是可以通过预约定价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五)明确了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加入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三、预约定价对税企双方的影响
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一种事后调查制度,从实践来看,这个制度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纳税结果的不确定性。
预约定价可以说是税企双方双赢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企业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最佳方式。
(一)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预约定价有两方面好处
1.降低税收管理成本。
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企业的一种事后调整,税务机关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约束这些企业,企业抵触情绪往往较大,给税务机关的调查设置了重重障碍,经常使调查工作陷入困境,调查结果也常不尽如人意。
预约定价安排使税务机关对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
这促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在预约定价的谈签过程中采取合作的态度。
税务机关容易取得相关资料,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审核和评估得以顺利进行,并对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和纳税水平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安排。
相对于转让定价调查来说,预约定价更有利于转让定价问题的顺利解决。
另外,由于企业自愿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以后,也往往愿意自行履行协议,从而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2.税收收入的可预见性。
通过预约定价的谈签,税务机关往往能对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从而对预约定价期间的税收收入有较好的预期。
(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预约定价可以带来五方面好处
1.有利于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在实践中,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企业通过预约定价与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方法上达成共识,可以使企业有效地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2.有利于避免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所带来的罚息。
《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加入了反避税罚则条款,明确了企业避税的法律责任,企业避税成本不再是零。
通过预约定价,企业不仅可以规避反避税调查,同时也避免了因转让定价调查而产生的罚息。
3.税收环境的确定有利于使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经营上。
企业由于经营决策方面的需要,希望能了解并预测期间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税务处理,以便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企业能对
其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处理做出准确的预料与判断,消除了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税收对经济的干扰。
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还在于可以增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预见性,并做出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合理决策,避免税收对财务状况的干扰。
4.可以享受预约定价所带来的好处。
如前所述,《办法》规定了一些鼓励预约定价的内容,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就可得到这些好处。
5.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机关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形成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谈签了预约定价安排,那么企业只需将经过双方或多方税务当局确认的利润分别纳税即可,不会出现重复纳税。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使用转让定价的方法上,税企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预约定价的谈签过程中,企业一般倾向于运用交易净利润法。
企业在对其自身的功能和风险分析之后,按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寻找可比企业,使用交易净利润法作为预约定价期间的转让定价方法。
但从目前已签订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来看,笔者对这种方法持保留态度。
特别是与一些在全球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公司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时,在选择可比企业的阶段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很难在数据库中寻找与之可比的企业。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分割法相对比较合理,在充分评估集团各公司的功能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利润进行合理的分割,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中方企业的市场功能往往被淡化
很多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是因为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
他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品牌本地化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可以说很多子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营销无形资产。
但在一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集团公司往往淡化子公司这方面的功能,只承认子公司承担了分销功能,只能分配到分销功能的基础利润,这对中方企业是不公平的。
预约定价能否顺利谈签,一个关键点在于是否承认中方子公司营销无形资产应带来的超额利润。
(三)关于成本节约的问题
成本节约是指跨国公司将集团内的生产以及劳务活动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从而实现成本节约的目的。
在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过程中,应考虑成本节约的因素。
特别是在选择交易净利润法的情况下,子公司在中国的低营运成本,既享受不到节约成本所带来的好处,又因为计算收入的基数低而分不到合理的利润。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必须解决成本节约的问题。
(四)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亮点。
在税法中之所以加入成本分摊,其目的在于鼓励我国企业更多地参与集团的研发活动,并获得研发成果所带来的收益。
但一些企业希望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将母公司的一部分成本和费用分摊到中国,这是我国税务当局所不允许的。
能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预期的收益;二是成本和收益相配比。
总之,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必须是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护我国税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不多分不属于我国的利润,但也不能少得本该属于我国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