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基本规定,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提高检验检测质量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准则要求。
本文将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进行深入探讨。
二、准则要求的内容1.法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认定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依据性。
2.组织结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并严格执行组织管理程序。
3.人员素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检测人员,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先进、适用的检测设备和设施,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规定。
5.检测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6.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7.文件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系统,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及时、真实、完整的记录和归档。
8.客户满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满意度并积极改进服务质量。
9.持续改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评审准则的实施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准则要求,严格执行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对各项要求进行逐项检查和评定。
3.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审记录和档案,对评审过程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
4.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准则要求的意义和作用1.准则要求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提高其公正性和科学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于2016年5月31日公布最新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专业水平,我们特别编写了本教程,旨在帮助评审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评审水平,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资质认定评审员基本要求1. 专业知识:资质认定评审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技术、法规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2. 经验要求:资质认定评审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实践经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
3. 职业道德:评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客观公正、严谨细致。
4. 学术能力:评审员需要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三、资质认定评审员工作职责1. 审核申请材料:评审员负责审核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资质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现场评审:评审员需要前往申请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评审,了解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
3. 撰写评审报告:评审员需要根据审核情况,撰写评审报告,对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给予评价和建议。
4. 参与评审决定:评审员需要参与资质认定决定的讨论和评审会议,对机构的认定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内容1. 法规标准: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2. 专业知识:包括检验检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评审技能:包括评审方法、技巧、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评审员掌握评审工作的要点。
4. 实践操作:通过实地考察、模拟评审等方式,帮助评审员提升实践能力。
五、结语本教程以培训资质认定评审员为目的,从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基本要求、工作职责和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希望本教程能够帮助广大评审员更好地深入了解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提升专业水平,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沪市监认检2020036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各有关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3—2017)、《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用管理规范》(DB 31/T 1145—2019)及其他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评审员,是指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考核、确认,受市局委托对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进行技术评审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于评审员的注册、培训、使用、分级管理、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一)市局负责评审员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评审员的考核、资格确认及处置。
(二)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评审员的分级管理和年度评定,组织评审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负责评审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接受市局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评审员管理工作。
(三)技术评审机构负责其签约评审员的日常管理、评审任务安排和日常能力培训,并接受市局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局和中心交办的其他评审员管理工作。
三、资格申请和晋升程序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中有关评审员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以下程序申请评审员资格:(一)申请人提交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属行业协会,以下同)确认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评审员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身份、学历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专业能力的资料,经市局考核通过后,获得实习评审员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
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
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十五条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
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
第十六条评审员的技能培训。
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
第十八条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
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
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
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
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定期对优秀评审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认监委2008年11月30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