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2010,11,26《为权利而斗争》是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传世演讲,这是一篇思想深邃、激情四溢的演讲。
一直想好好读读这本书,却总以没时间为由迟迟未读。
这学期老师让我们读一本书,然后写一篇读书笔记,我不加考虑就想到了要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于是我去图书馆借来了《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开始细细的品味。
以前我从不知道权利是要靠我们每一个人斗争的,我只是片面的认为权利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种权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维护或者放弃。
然而,读完这本书我被书中那伟大的思想震撼了,我意识到了为权利而争的重要性,我开始对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在这本书中,耶林先生主要从“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这六个方面来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
这里我也将根据作者的思路从这六个方面来记录我在本书中所读到的作者的观点。
一、法的起源在这一章节中,作者首先摆明了自己的观点:“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耶林先生认为“法起源于斗争”。
他认为无论是对于客观意义的法(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还是对于主观意义的法(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法是在斗争中曲折前进的。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很多伟大成果的例子,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吿胜利。
作者还通过论证法的制定和修缮也需要经过的斗争来说明这一观点,他指出法的制定和修缮必须以损害一部分阶级和人的利益为前提。
法要想的到新生就必须和这些利益受损的人作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报告

感谢聆听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的决定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对于这个问题,
德沃金说:“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 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原则具有约
束力和强制性,人们有权要求法官适用原则;其次,原则不决定特定结果,但并不意
味着原则不发生作用;第三,原则的可争议性不足以否认原则属于法律。
法理学的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
——《认真对待权利》第一章P21
01
原则论
原则论主要来自于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规则的集合体, 德沃金通过引入原则的概念对其进行批判。 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法律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 的标准检验。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区分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第一规则指的是规定社会 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第二规则规定了第一规则的制定、承认与修改,又可成为承认规则。 二是,当法律不足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 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施一项法律权利。
否定个体的权利≠关心和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利
02
权利论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除了法律规则规定的权利外,人们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但实际上,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们享有蕴含于人类社会基本理念中的
道德权利。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法律的产生,一些道德权利逐渐被法律认可而
得以保障。 德沃金认为,公民不仅仅享有法律之内的权利,还享有法
0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框架分析
原则论
法律实证主义把法律看作 规则的集合体,忽视了规 则的动机,这种理论难免 降低人们对于法律的特别 尊重。承认法律既包括法 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才能 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 尊重。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首先呢,德沃金一上来就强调权利这个事儿,可真的是给我敲了一记思想的警钟。
以前觉得权利嘛,好像就是法律条文里那些干巴巴的规定,但他可不是这么看的。
他把权利说得像是一种超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就像每个公民手里都握着一把隐形的宝剑,这宝剑能在面对各种不公平的时候,跳出来保护自己。
比如说,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或者大公司那种雄厚的势力时,权利就是他的盾牌。
这让我一下子意识到,权利可不是什么轻飘飘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从街头巷尾的小纠纷,到那些涉及整个社会公平性的大事件。
德沃金在书里讨论权利的时候,那逻辑就像是一个超级精密的齿轮组,一环扣着一环。
他说权利是原则问题,不是那种可以随便用功利主义去衡量的东西。
这可有点颠覆我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很多时候只要大多数人能得到好处,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德沃金就像是个严厉的老师,告诉我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他举了好多例子,就像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样,让我明白,哪怕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也不能轻易践踏个体的权利。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大家都想在公园里建个游乐场,就把一个住在公园里的小松鼠的家给拆了,小松鼠也有它的权利呢,虽然这是个很诙谐的比喻,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
还有啊,他对司法的看法也特别有趣。
在他眼里,法官可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案的机器人。
法官得像个智慧的侦探,去挖掘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权利原则。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法官要把法律条文、社会的价值观、公民的权利等等这些碎片都拼在一起,才能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对法官这个职业肃然起敬,原来他们背负着这么重大的使命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德沃金的论述有时候就像一团超级复杂的毛线球,我得很费劲地去捋顺那些思路。
那些高深的法律术语和哲学性的探讨,就像一个个小怪兽,时不时地跳出来吓唬我一下。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他的一个观点时,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爽得不得了。
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摘要:一、导语:提及读物《认真对待权利》及其作者二、正文:1.作品核心观点概述《认真对待权利》的核心观点在于强调权利观念的重要性。
作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当熟知自己的权利,不仅要积极行使,还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通过了解和维护权利,个人和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发展。
2.作品的可读性分析《认真对待权利》以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抽象的法律观念,使得普通读者也能轻松理解。
作者旁征博引,例举了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观点,使得论述更加权威。
同时,作品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系统地掌握权利观念的内涵。
3.作品的实用性分析《认真对待权利》不仅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如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等,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该书还关注到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4.个人读后感及启示阅读《认真对待权利》让我深刻认识到,权利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权利,还要关注他人的权利,以求达到社会和谐。
这本书让我明白了,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当如何行使和尊重权利。
同时,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我也意识到了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素养的责任。
5.结论综上所述,《认真对待权利》是一部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的佳作。
作者通过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抽象的法律观念变得生动形象。
该书对于广大公民来说,既有理论指导价值,也有实际应用价值。
【原创】《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

【原创】《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原创】《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身边的同学、同事动辄“认真对待××”云云,我常愕然。
在我看来,《认真对待权利》不是一本易读的书。
一方面是因为主题本身的深刻;另一方面在于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实在令人有些头疼。
私意以为,德沃金完全可以论证得更加简洁。
无论如何,这应该是一本当代法理学的扛鼎之作。
虽然是德翁(山东大学范教授的称呼,初听时挺别扭的。
呵。
不过确实。
我们读这本书还觉得德沃金年轻气盛,掩卷之后,才发现这是一本四十多年前的书了。
德沃金先生已然是个老人了。
感慨)在不同时候所发文章的合集,但逻辑连贯,体系自恰,不失为是一本完整的著作。
著作从原则入手,突破了实证主义的围剿,将道德和法律再次相关,以新的姿态恢复了自然法的尊严。
这种相关可以鲜明地体现在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整体性的要求,迫使法官必须追寻作为法律制度背景的道德,以此为指导理解法律。
那么,什么是背景性的道德?就是权利。
而权利是什么?德沃金认为,权利是道德性的权利,是即使国家反对公民也有权从事的事情。
这是一种强意义上的道德。
而最基本的权利,德沃金认为是平等的权利,也就是作为平等的个人平等地受到国家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
认真对待权利【美】德沃金著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文版序言在该序言中,作者梗概地介绍了权利理论。
他首先认为用权利理论去估价中国的政治社会,是有理由的。
因为权利理论作为观点,其适切性在于它的内容和基本价值的吸引性。
权利理论,认为法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理性的政治道德,通过法律来实施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使法律具有正当性,带来法律服从的正当性。
具体来讲,权利理论预先假设了三个东西:(1)一个符合规则的社会具有政治道德的某些观念,承认对于政府行为的道德限制;(2)该社会对于政治道德的特定观点是“理性的”,对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3)该社会相信它的所有成员生而平等,他们有权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
认真对待权利改1

认真对待权利——法理学第四小组一、权利的概念二、权利的产生和发展三、认真对待权利提出的背景四、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五、案例解析六、政府如何行使权力七、公民如何维权八、对权利的期许一、权利的概念既然讲到认真对待权力,那么是权力呢?对于权利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
这是注重从心理学上界定权利,康德、哈特等许多学者持此说。
(3)利益说: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
(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
从以上可见,仅仅从某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下一个定义并不难,但这样做容易导致权利问题的简单化、庸俗化。
为了全面、正确的理解权利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
五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利益(interest)。
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claim)。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entitlement)。
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
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
在许多场合,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
二、权利的起源和发展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千年、一百年,我们不难发现,那恰是权利觉醒的一千年、一百年,是义务时代的结束和权利时代的开始,是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全面参与权利依次递增的年代;展望即将到来的一千年、一百年,我们不难预测,那将是权利全面实现的时代。
就历史的发展而言,权利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达到个人能创造出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上有剩余的产品,而社会生产的总量又不能全面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的程度,这时,社会的剩余产品为人们对它的占有和支配的贪欲意识提供了物质前提。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 ~70 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
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
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
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
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
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在生活中,我们都会拥有一些权利,如言论自由、教育权等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自由,但是如果我们不认真对待这些权利,就很容易失去它们。
读书笔记是一种重要的记录方式,是认真对待权利的一种方式。
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说明为什么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首先,权利意识强化。
读书笔记是一种记录思想和知识的方式,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知我们拥有的权利。
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记录关键点和感悟,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了解我们所拥有的权利,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强化我们对于权利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深入理解权利内涵。
对于我们拥有的各种权利,了解其本质,掌握其内涵,是非常重要的。
读书笔记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权利的内涵,了解它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读书笔记,我们可以掌握到许多实际案例和理论观点,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权利本身的意义和作用。
再者,提高权利的保护意识。
以言论自由为例,这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保护好这个权利。
对于我们的权利,我们需要有更多的保护意识,了解我们的权利是怎样被侵害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它们。
读书笔记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权利所受到的侵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积累一定的防御和保护的经验,提高我们对权利的保护意识。
最后,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可以帮助我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肩负着很多责任。
权利的认知和保护,是我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过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种权利所带来的约束和贡献,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
总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要认真对待所拥有的权利,不断增强我们的权利意识和保护意识,通过读书笔记的方式了解和理解权利的内涵和本质,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篇一:认真对待权利--笔记】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德沃金在本书中的批判性部分中对两种理论作出了批评:第一,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它是关于一个法律命题真实性的必须和充分条件的理论,即认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这些规则是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所制定的这一事实,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第二,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如何行事的理论。
(这就是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机构应当服务于一般福利,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这些是边沁哲学的内容,另一方面,德沃金对假定这两种理论的相互独立性的认知也做出了批判。
在建设性部分,德沃金强调了自由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个人人权的观念,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中都无它的一席之地,边沁甚至把这一观念称为“胡言乱语”。
当法律职业者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他们会综合使用三个特殊的技巧:一是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炼出法律原则;二是分析复杂的事实情况,从事实的分析中准确的总结出基本事实,;三是用战术词汇司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使他们能够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
作者表达了英美法理学的不满,提出“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
作者对哈特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对于原则问题有一种直觉,并且对道德问题的阐述具有杰出的洞察力”(21)。
哈特对不正常精神状态下的犯罪的辩护提出了很具有普遍性的论证。
“这些论点与一个广泛的道德传统相结合,构成了一些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所极力主张的是,政府必须以尊重和尊严对待其公民,这种尊重与尊严也是社会成员之间所要求的”(26)。
德沃金反对当前自由主义者以工具主义的语言来表达,他把哈特引为同一战线,哈特所持有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者应该通过强调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限制的作用,而不是引证法律互相冲突的目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它应该致力于植根于我们传统中的法律原则,并用其支持这样的要求,即社会无权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审判一个人,不管社会大多数人授益与否,一个被指控的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自由的”(28)。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
本章和第三章,对于“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这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它是一种不充分的法律概念理论。
解释“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是颇令人困窘的。
当代比较风靡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作者选择哈特的观点进行探讨。
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一是,法律是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的标准检验。
二是,当法律不足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
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施一项法律权利。
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区分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他认为:一条规则具有约束力,一是因为它被接受了;二是因为它们是有效的。
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
他提出了一个事实,在法律争论场合,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同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
“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43),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第一个差别带来第二个差别。
“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份量和重要性的深度。
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两条规则如果冲突,则只能是其中一条有效。
当然,原则和规则有时候不是很清楚的。
有时,一条规则和一条原则能够其同样的作用,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别几乎只是形式的问题。
“像‘合理的’、‘过失’、‘不公平’和‘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词汇经常具有这种功能。
这些词汇中的每一个都使得载有这种词汇的规则本身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条规则之外的各种原则和政策,而且,正是这种方式使得这条规则本身更像一条原则。
但是这并没有把这条规则完全变成一条原则,因为虽然这些词汇的界限很细微,但它仍然限制着这条规则所依赖的其他原则和政策的种类”(48)。
原则的发现,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
我们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律,必须遵守;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外的。
法律实证主义为后者提供证明,认为,当一个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把原则包括在内的时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去裁决,这一自由裁量相当于一件新的立法。
要驳倒该观点,必须分析自由裁量的概念。
自由裁量是在根据特定权威设定的标准而作出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
德沃金非常形象地比喻到,“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
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52)。
有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判断的、不受监督的,第三种是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比如受命选派五个人去巡逻的中士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去巡逻。
三种意义的自由裁量权,都逃脱不了评价。
因此,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是错误的。
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所谓“承认规则”的学说。
哈特区分了承认规则,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
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
法律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
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
(62)因此,首先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
因为,承认规则是一种相当固定的主要规则。
前者很难归入后者。
第二点,原则也不是习惯法。
习惯法是因为其被接受而有效,而非其符合承认规则。
所以,它的存在是哈特理论的一个伤口。
只不过哈特心目中习惯法的比例是很小的,如此,他显然不会将诸种原则归入习惯法的范畴,来扩大他的伤口。
德沃金最后感慨到,“如果我们实际上试图列出所有有效的原则,我们就会失败。
原则是有争议的,原则是有重要的分量的,原则是数不清的,并且,它们的转移和变化是如此迅速,以至于当我们还没列举到一半,这一清单的开关就已经过时了。
即使我们大功告成,我们也不会掌握一把法律的万能要使,因为不会什么东西留待我们的万能钥匙去解答”(67)。
最后也需要抛弃实证主义的第三个基本观点,“只有规则设定义务”的观点。
义务也可以由法律原则设定。
“只要支持这样一项义务的理由比反对的理由来得强大,法律义务就存在”(68)。
第一章中德沃金指出,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最为整体的社区或社会的决定;具体的、制度上的权利,用以反对一个具体机构所作的一项决定。
在这里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此处,德沃金提出了另外一种概念理论,说明个人如何享有由明确的决定或实践所创造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循时,个人对于具体的审判决定仍可能享有权利。
他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
随后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罗尔斯的有说服力的,有影响的正义理论的分析,凭我们对正义的直觉可以推测,人们不仅具有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即是对于平等权的的独特观念,德沃金将之称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
本书关于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获得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抽象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经济权利将如何追溯到那一抽象的权利。
第四章与第八章论述了守法的规范理论。
在此,德沃金研究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由立法而享有的权利(虽然并不必然是他的法律权利)引起争议。
本章并未讨论任何特定的个人权利,而只是讨论了承认个人享有与他们的法律权利不同,而且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的某些立法权利的后果。
它符合任何政治理论的一个最重要要求,即将权利置于首要位置:它提供了在不能肯定人们实际上享有什么权利和该权利有争议的条件下的守法理论。
另外作者分析法律权利不确定和有争议的案件。
如因良知违反征兵法,有人认为应该惩罚否则是不公平的。
当一个法律不明确时,以及当一个公民认为该法律允许做什么而其他公民则认为该法律不允许做什么时,他应该怎么办?这有三种可能。
第一,尽管认为政府是错的,还是应该服从行政权威的命令。
第二,遵循自己的判断,直到作出了一个制度化的决定,比如法院作出了另外的判决。
第三,如果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尽管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在判决之后,他仍可以遵循他自己的判断。
当然他在作出判断时,必须考虑任何法院作出的相反的判决,否则他就是在做一个不可靠不理性的决定。
在法律不明确的时候,“我们的实践,即鼓励不同的团体去追求他们自己的理解,提供了检验相关假设的一种手段”(279)。
第一种模式堵死了根据道德理由改变法律的主要渠道,“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所遵循的法律将必然成为不那么公平和公正的,而我们公民的自由必然会消失”(280)。
第二种模式必须被拒绝,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任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可能宣布自己的决定无效。
有些人建议公民遵守法院决定再通过立法程序改变法律,这些人忽视在这过程中公民良心受到的损害。
第三种模式是最好的,是对我们社会中人的社会义务的最好阐述。
“一个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而不是对特定个人对那一法律是什么的观点的忠诚,而且,只要他根据他自己的对那一法律要求的是什么的考虑和合理的观点去行为,他的行为就不是不正当的”(283)。
宪法的高度道德化,使得公民从自己的信念出发,可以认为自己的信念是正确的,法律也必然支持他们。
如此,法律制度就鼓励人民自己决定或者通过商议,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
当然这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分裂。
“这一战略的成功取决于该社会中对于什么是好的理由或什么是坏的理由有充分的一致,因此,尽管不同的人们会得出不同的观点,但这些分歧既不会深刻也不会频繁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使这一制度成为不可实行的,或者成为对那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动的人构成危险“(286)。
这种模式要求政府只要可能,都负有努力去保护公民判断的义务。
具体来讲,首先公诉人在决定指控的时候,必须在他宽容的责任和对这些人定罪将分裂社会的冒险之间找到平衡。
他要决定争论中的法律,代表的是原则还是法律,如果是原则的话就应该提起控诉,比如,种族隔离的法律。
而在合谋抵抗征兵法的案件中,公平和功利的的平衡在于:宽容会不会导致抵制征兵法的人数增加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