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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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强制清算费用承诺书

强制清算费用承诺书

强制清算费用承诺书
致:[接收方名称]
本函件由[发起方名称](以下简称“承诺方”)发出,就[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的强制清算费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方在此明确承诺,对于[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所涉及的强制清算费用,承诺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诺方将按照以下条款支付强制清算费用:
1. 强制清算费用的金额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2. 承诺方将在收到清算方提供的清算费用明细后的[具体时间限制]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的支付。

三、承诺方保证,若因承诺方原因导致强制清算,承诺方将无条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四、若承诺方未能按时支付强制清算费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等。

五、本承诺书自[签订日期]起生效,直至[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的强制清算程序完全结束。

六、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承诺方所有,任何关于本承诺书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怎么交

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怎么交

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怎么交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如诉讼、仲裁和破产等,当事人需要缴纳申请费,这是指用于支付执行特定法律程序所涉及成本的一笔费用。

然而,一些人可能不清楚申请费是由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以及如何交等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申请费由谁来交申请费的支付人应该是申请人,也就是当事人自己。

这是因为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而这些程序需要产生一定的成本,如裁判员的费用、作证人的补偿、律师的费用、办公室用品和租金等。

因此,当事人应该承担这些成本,并为此支付申请费。

二、申请费何时交申请费的交付时间与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申请的时间有关。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递交申请时应同时将所需的申请费提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付申请费,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驳回申请,或者将其暂停等待支付申请费后再重新审理。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减免申请费。

但是,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经济情况、人身困难、残疾、行政刑事处罚等。

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也需要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果申请被批准,那么申请人只需缴纳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申请费交多少申请费的数额取决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地区。

在中国,申请费的计算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申请费按照案件涉及的金额比例计算,比例通常为1%。

例如,如果申请涉及金额为10万元,申请费应为1000元。

此外,在特殊案例中,申请费可以由实际情况确定。

例如在企业破产申请中,申请费根据破产企业的状态和财务状况进行测算。

破产案例也包括了个体、商业和股份制企业。

四、如何交申请费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支付申请费。

这包括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微信支付、支付宝或网上银行等。

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到柜台交付方式来收取申请费。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法律规定债权人拥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那么,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一、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公司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费用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

清算费用,具体包括: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财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后财产总额是清偿债务后公司所得的净资产。

三、强制清算的特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强制执行程序逐渐成为解决合同纠纷和执行判决的有效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债务或拒绝执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追讨相应的费用。

本文将探讨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方式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具体的费用计算方式包括申请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申请费是指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支付的费用,一般根据申请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来计算。

公告费是指债权人为履行公告义务而支付的费用,用于向公众发布执行信息。

执行费是指执行法院为执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文书的制作费、执行证据的复印费等。

其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支付义务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预缴一定金额的申请费和公告费,以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期支付强制执行费用,执行法院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者终止执行程序。

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执行费用,即根据执行法院的裁量判决,债务人需要支付执行费用的相关费用项目。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凭证和报销。

当债权人支付了申请费、公告费和执行费之后,执行法院会出具相关的费用凭证,并将其交由债权人保管。

债权人可以将这些费用凭证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在合理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供的费用报销申请程序,将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执行法院对债权人的费用报销申请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法院将进行相应的报销。

最后,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争议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应当承担更多的执行费用,而债务人则对支付的费用数额提出异议。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清算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一、股东请求公司清算之诉讼案件,属于财产争议案件首先从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及对公司清算的理解,让我们并不难判断公司清算诉讼应为财产案件诉讼。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合理依据的行为。

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并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其次公司清算必然会产生股东的利益的再分配、股权置换、转让等行为的发生,即财产性变化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再次,股东提出清算公司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因财产性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最后,在此清算过程中,法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类案件往往比一般普通的财产案件还要复杂、疑难的多,更别说一些非财产案件,而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又规定对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诉讼费,这不仅远远不能弥补公司清算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而且还让一部分人乘虚而入,出现了一些规避法律和搭便车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是有一定区别的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而公司清算并不必然导致破产清算,只有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它们虽有一个共同点:在受理案件时,这两类案件都不预收申请费,只有在清算完毕后,才能按照清算财产总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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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是《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强制清算案件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不统一的问题。

为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申请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

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最后环节,对公司的财产必须依法全面的清查,以清偿公司债务和公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

如果在清算财产中申请费所占比例过大,势必增加强制清算成本,影响正常清算程序的进行。

借鉴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考虑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的需要,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清算财产总额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经过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才能确定具体数额。

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2、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付的方式,在进入强制清算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该财产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结;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两个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属有效。

所以,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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