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笔记]企业法要点精华.doc
第二章企业法

依据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 ① 强制性法律规范。即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行为模式作为或不作为,否则要承担法律 后果。 ② 任意性法律规范。即行为人不必按照法律 规定的行为模式作为或不作为,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志加以选择,具有任意性。
第二章企业法
(二)企业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全民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企业法
教学内容重点: ★企业法人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 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
第二章企业法
什么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区别何在?
第二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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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 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之处: ① 起始时间不同。 ② 内容范围不同。
第二章企业法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权利 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范围一致。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 表人实现。
第二章企业法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 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 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 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 人。
企业法律考试备考要点总结

企业法律考试备考要点总结企业法律考试是对企业法律知识的考察,对于想要从事企业法律工作或者提升职场竞争力的人来说,备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要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本文将对企业法律考试备考要点进行总结,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备考时,我们需要重点掌握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合同的种类和特殊合同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备考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加深对合同法的理解。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
备考时,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程序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掌握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备考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解释性文件,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备考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掌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备考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法的解释性文件,加深对劳动法的理解。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备考时,我们需要了解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
此外,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备考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法的解释性文件,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
五、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备考时,我们需要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备考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反垄断法的解释性文件,加深对反垄断法的理解。
六、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企业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企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

企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1. 公司成立与注册在开始一家企业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公司成立与注册的程序。
公司成立包括选择公司类型、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建立合资格董事会等步骤。
公司注册则包括核实公司名称的可用性、准备注册文件、缴纳注册费用以及提交注册申请等。
2. 合同法与签订合同合同是企业间约定规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
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进行商业交易时,应签订合同以确保权益。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3. 劳动法与雇佣合同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企业进行雇佣时,需要与雇员签订合法有效的雇佣合同,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条件与保障、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与休假等方面。
4.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企业应妥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止侵权行为对企业利益的损害。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签订保密协议等。
5. 税法与税务管理税法是规定税收制度和纳税义务的法律体系。
企业应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并进行税务申报和报税。
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6. 金融与证券法金融与证券法是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企业在进行融资、投资、上市等活动时,应遵守相关的金融与证券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7.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应遵守相关的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不得从事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8.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视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企业法学习(1)

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 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 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 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
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 伙人,相同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应自行购买该份 额
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
十二、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
1、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 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 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
2、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 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 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未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
六、合伙人的权利
1、在财产上的权利
①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
②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 名义取得财产的共有人
四、独资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特殊类型
原因在于: 第一 ,独资企业主对企业 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 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 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 无限责任
第二,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 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 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 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 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十、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
1、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情的善意 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
大学《公司法与企业法》期末各章节考点、重点总结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001企业、公司的概念以及企业的基本分类(★三级考点,单选)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采用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企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备一定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
1•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公司,但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企业。
企业与法人的关系:企业与法人的外延是交叉的。
企业、公司与法人的关系:法人不一定是公司或企业。
6.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7.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相对应的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8.按照企业资本金来源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002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一级考点,单选、改错、名词、简答)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经营的营利性非法人经济组织。
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限定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
2.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2、企业法

经济法-2、企业法介绍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专门针对企业的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介绍企业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企业法的基本概念企业法是指调整和规范企业经营、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企业法通过设立法人实体、规范股东权益、监管公司治理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企业法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设立和登记: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企业类型的选择、注册资本的确定、经营范围的设定等。
同时,企业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登记手续和要求,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等。
2.公司治理:企业法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规范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决策程序。
公司治理是企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率性,保护股东权益。
3.股东权益保护:企业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同时,企业法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4.经营管理: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财务会计的报告和审计、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等。
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企业的合法运营。
5.企业犯罪和法律责任:企业法对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通过打击企业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企业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法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企业法明确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为企业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护。
这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以依法经营,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了企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这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企业法知识点总结

企业法知识点总结一、企业的设立1.1 企业的种类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
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经营单独的生产经营者,合伙企业则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合伙经营者,公司则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实体。
1.2 企业的注册企业设立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注册程序。
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需要办理合伙协议、合伙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出资、公司章程等材料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1.3 企业的经营许可在完成企业注册后,还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行业资质才能开始经营。
不同行业对经营许可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餐饮企业需要卫生许可证,建筑企业需要建筑资质证,药品企业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合同管理2.1 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甲乙双方的合法姓名或名称、合同标的、数量和标的物、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基本要素。
此外,合同的签订应当是申请人自愿行为,并且无违法情形。
2.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对于违约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
2.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可能会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在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明确变更的内容和方式。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并通知对方。
三、劳动关系3.1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员工在企业中具有工作权利和受益权利,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带薪年假等。
企业则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员工实行劳动纪律约束。
3.2 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一般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
劳动合同应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并要求合同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
企业法治工作要点

企业法治工作要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法治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企业法治工作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自身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
下面将从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介绍企业法治工作的要点。
一、加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基础。
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将法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领导者要带头守法,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员工依法行事。
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提高法律素养,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纪律。
同时,企业要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自身利益争取更好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事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
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完善内部合规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加强对各类法律风险的预防和防范。
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强风险防控是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合规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要关注员工权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企业要关注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企业还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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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笔记] 公司法要点精华- 06公司法考点摘要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
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19、公司资本三原则:(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有限公司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
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2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一年两次财务会计报告)2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0、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1、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化财会独立性,完善外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34、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 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 B=C;A、B的人格都消灭。
产生新的人格C;35、公司合并程序:(1)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6、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 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37、公司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0、F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42、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6、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8、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2、(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53、(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54、(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5、(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6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6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害公司:(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