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标管理,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申请、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企业应当遵守商标法律法规,诚实信用,规范使用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商标申请与注册第五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设计样稿、类别等相关材料,并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第六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商标类别。
第七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保证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实用性,避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八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公告。
第三章商标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企业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应当规范使用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应当符合商标注册时的承诺。
第十条企业使用商标,应当在商品或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处明显标注商标,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和辨识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防止商标被他人非法使用、侵权假冒。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商标,不得将商标作为抵押物抵押。
第四章商标保护与维权第十三条企业发现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有权采取自行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专用权期限。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并保护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创造。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积极创新,保护和发展创新成果。
第六条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二章著作权第七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个人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撤回权和公开发表权等。
第九条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第十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年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转让应当以合同形式进行,并需要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著作权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对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章专利权第十三条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符合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保护。
第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申请的主权要求确定,该要求应当具有明确且具体的技术特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独占享有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并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四章商标权第十八条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立体形状等。
第十九条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实施日期】198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作者 | 毕秋艳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 季⽂梨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统⼀和标准执⾏⼀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22⽇颁布了《商标审⽇施⾏。
同时,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废⽌。
查审理指南》。
该指南将于2022年1⽉1⽇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全⽂梳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是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下编是商标审查审理编,也就是实质审查。
(阅读提⽰:⽂字部分是对图表的阐述,也可直接看下⽂图表)(⼀)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分五部分,共⼆⼗五章。
第⼀部分第⼀部分是“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共5章(第⼀章⾄第五章)。
第⼀章、第⼆章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三章是商标异议的形式审查,第四章是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是撤销注册商标的形式审查。
——提⽰: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各项业务在申报时的⽂件形式审查,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第⼆部分是“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共4章(第六章⾄第九章)。
第⼆部分第六章是商品服务分类(45个类别),第七章是商标⽂字检索要素分类,第⼋章是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第九章是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
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前⽤于商标检索之⽤途,是每位代理⼈/律师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帮助委托⼈提⾼——提⽰: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
第三部分是“其他商标业务审查”,共3章(第⼗章⾄第⼗⼆章)。
第三部分第⼗章是商标变更类申请(变更、删减商品服务项);第⼗⼀章是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移转、许可使⽤);第⼗⼆章是注册商标的续展。
提⽰:这第三部分内容,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651号颁布⽇期:2014-04-29执⾏⽇期:2014-05-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五章商标国际注册第六章商标评审第七章商标使⽤的管理第⼋章注册商标专⽤权的保护第九章商标代理第⼗章附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权禁⽌。
第五条当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的国籍。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件的公证、认证⼿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为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件。
商标管理制度范本

商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规范企业商标的使用、保护和推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标注册与续展第四条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商标注册计划,积极申请注册商标。
第五条企业应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和相关文件,确保其完整性。
第六条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企业应按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确保商标专用权的持续性。
第三章商标使用与印刷第七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组合、图案等。
第八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刷工作,确保商标印刷质量符合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商标标识的出入库管理,建立详细的台帐,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商标档案管理第十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商标档案,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合同、商标侵权纠纷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商标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商标价值评估与保护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以反映商标的实际价值。
第十三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对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企业应依法予以追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内部管理与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内部商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的认知。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商标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的重要性。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商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商标管理的成效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商标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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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与被异议的“统士TONGSHI”商标进行 对比的商标是“统一Monarch”商标还是 “统一”商标?
2.“统士TONGSHI”商标与“统一”商标是否近似? 3.“统士TONGSHI”商标应否被注册?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产权法
[判决结果]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3〕第0263号《关 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异议复审 裁定书》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
一、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我国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二、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原则
申请采用在先申请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三、优先权原则
商标的优先权的期间是6个月 我国商标法第24、25条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
2. “红河”商标的注册,并不妨碍他人在相同或 类似商品上合法标示厂名、厂址或产地。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2.提交商标图样 3.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缴纳费用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
1.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应当是可视性标志 (《商标法》第8条)
2.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区分开(《商标法》第9条)
3.不得和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知识产权法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一)形式审查 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 审查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 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知识产权法
(二)实质审查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 便于识别
2.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争议焦点]:
1.“红河”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的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
2.“红河”商标应否撤销?
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 或已撤销、效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知识产权法
(三)初步审定及公告 (四)核准注册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知识产权法
三、异议、复审及诉讼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二)关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的标志 -----分为绝对禁止使用和相对禁止注册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案例2: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 权撤销纠纷上诉案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法
案例1: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复议行 政纠纷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商标权 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 商标权的注册条件 商标权的注册程序
涉外商标注册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1.使用取得原则 2.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
二、继受取得 转让、继承及赠与取得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2] 第17号《关于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争议裁 定书》,驳回了红河公司的诉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法理分析]
1.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法第4、5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共同申请人
商标法第17及18条的规定 :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须委托国家认可的
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五节 涉外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法
二、我国商标的境外注册
意义:在目标市场国进行注册,可以有 效防止他人抢注、防止他人假冒商标,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也有 利于纠纷的解决。
途径: 1.逐一在不同国家进行注册 2.国际注册
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 。
当事人对复审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商标的注册程序
知识产权法
第五节 涉外商标注册
一、外国商标的国内注册
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 原则办理 。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法
[法理分析]
1.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商标的文字、 图形是否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为标准
3.是否应当对“统士TONGSHI”商标给予 注册,应当对该商标与帝王公司在先注 册的“统一”商标是否近似进行判断
第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