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浅析气象行政处罚原则及执行法律依据

量 外 筒 进 行 检 查 和 清 洗 , 要 检 查 节 流 管 是 否 畅 通 和 各 翻 主
致, 则说 明换下来 的雨 量传感 器“ 障” 反之 , 故 了。 则要 进一
步分析 , 可怀疑 电缆或采集 器故 障等 。
法程序是 目前基本 气象 台站 亟待解决 的问题 。
据授权 承担本 区域 内气象 工作 的政府行 政管 理职 能 , 法 依
履 行气 象主管 机构 的各项 职责并 承担气 象业 务 、 服务 等工 作。 另外还 负责监 督有关 气象 法规 的实施 , 违反《中华 人 对 民共 和 国气 象 法 》《 、 防雷 减灾 管理 办 法 》 有关 规 定 的行 等
高湿 等天气 出现 时要加 强监测 , 其在 天气 过程结束 后要 尤
进 行 仔 细检 查 和 必 要 的 维 护 。
在市 电供 电充 足的情况下 , 蓄电池就没有 放 电的机 会 ,
31 各传感器 的 日常维护 .
这会使 电池 极板 硫化 , 引起 内阻增 大 、 容量 减少 、 载能力 负
安徽农学通报 ,A h i giS iB l2 0I (2 n u r c. u1 01 ,6 1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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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气 象 行 政 处 罚 原 则 及 执 行 法 律 依 据
罗立新
( 衡南县气 象局 , 湖南 衡南4 1 0 ) 2 1 1
摘
要 : 防雷管理 的依 法行政 中 , 象行政执 法的 目的是 使 防御 雷 电灾害工作规 范化 , 在 气 而行 政处罚是 实现 目的一
在 日常维护 中应 注 意采集 器 的整 洁 , 要 随意操作 后 不 面板 上 的“ 电源 开 关 ” “ 、 ” 位 开关 和前 面板 上 的 “ 、10 复 复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执法人员的,提高气象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气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者受气象主管机构委派,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监视检查和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二)身体安康;(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属于气象主管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五)熟悉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气象业务知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合格并取得当地政府或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视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区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二)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三)履行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标准的集中培训活动。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视证件,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禁止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二)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三)索要、赊购或低价购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四)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五)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六)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七)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八)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安化县气象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19•【文号】国办发[1998]137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国办发[199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是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履行《联合国气象变化框架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交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中国气象局按照分工承担有关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管理全国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三)转变的职责。
将气象科技服务与气象科技产业工作交由下属单位承担,中国气象局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泰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办法自 2000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与管辖、程序、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4.30
办法自 2000 年 5 月 2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复议的管辖、申请 与受理、审理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5.02
办法自 2001 年 11 月 27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共享气象资料的提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规划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
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气象 2005.10.28
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计划对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学习内容、主 2007.02
要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方案涵盖了开展“志愿泰兴•和谐家园”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 2007.03.05 组织领导、活动形式等内容。
ME048-A0400-2008-001
《泰兴市气象局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 《关于谢宗锦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夏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调整泰兴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 分工的通知》 《泰兴市气象局内部机构设置》
《关于同意成立“泰兴市防雷安全管理中 心”的批复》
《关于谢宗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供、使用及违反办法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主管 机构、主体、渠道、责任区及违反办法应承担的处罚和法律责 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2001.11.27 2003.12.31
文件 编号
发布 公开 机构 日期
ME048-B0300-2004-001 ME048-B0300-2004-002 ME048-B0300-2004-003 ME048-B0300-2005-001 ME048-B0300-2005-002 ME048-B0300-2005-003 ME048-B0300-2006-001 ME048-B0300-2006-002 ME048-B0300-2007-001 ME048-B0400-2000-001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气候变化法

美国气候变化法1、用图示法分析全球气候的变化特点全球气候变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典型的为10年或更长)的气候变动。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
尽管还存在一点不确定因素,但大多数科学家仍认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是必需的。
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响应是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UNFCCC)的发展而逐渐成型的。
1992年UNFCCC阐明了其行动框架,力求把温室气体的大气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从而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2、请问目前研究气候变化的主要方法有哪些?能详细就详细点~谢谢研究气候变化影响的方法,通常有三类。
(1)实验室模拟或现场观测实验方法;(2)历史相似或类比法;(3)在计算机上进行的数值模拟和预测的方法。
以下将分别介绍(1)和(3)两类方法的进展。
3.1实验室及现场观测实验研究为进行实验研究,首先建立和发展了各种实验模拟装置和技术,其中包括生物遗传控制技术、控制环境装置和技术,开顶式气候室、天然CO2场等,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刘世荣等,1996)。
借助这些装置可以在人工模拟CO2增加的大气环境中对植物或作物的生理、生长的变化进行研究,或者在一定的控制条件下,在实验室或野外进行实验,或观测,以研究种群生长与竞争,群落结构与生产力,甚至生态系统的功能等。
比如,在开顶式CO2浓度倍增的培养室中,对植物的生态、生理、生化及形态变化进行研究,分析植物对CO2倍增的反应机理等。
为了在野外进行实验研究,已发展了各种野外观测技术,如用红外分析方法并配置附加气路、电路系统,同步进行农田小气候观测和作物生长发育观测(于沪宁等,1993,于沪宁,1993)。
已初步建立了测定土壤—植被系统温室气体排放通量的方法,对中国典型的陆地生态系统(包括农田、森林、草地等)的温室气体排放通量和扩散规律进行了长期的野外定位观测,对CO2通量进行了细致的观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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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第 2 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已于 2000 年 4 月29 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温克刚二○○○年五月二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 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 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 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复议管辖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 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气象主管 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 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 象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
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 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 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制作《行 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 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气象主管机 构予以受理;必要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能机 构共同对气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气象行政复议机 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 副本或者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复印件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 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在气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 性文件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审查结束后,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再继续本案具 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应当在30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 移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 15 日内履行;(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 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五)复议结论;(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30 日。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第二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 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对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结案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