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作者:林琳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13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发展历史解析

(二)美国
美国传媒法的开端:1662年,马萨诸塞殖民会议通过了 第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正式法案《马赛诸塞自由法规》, 规定出版物必须经过审批,获得许可证后才能出版,标 志着美国传媒法的开端。
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誉为表达自由保护的典范
托马斯·杰斐逊观点: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 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
1840年颁布议会文件法案,对进入议会采访的 记者给予方便和保护,是世界上最早的立法公 开、保护记者采访的法律。
1908年颁布地方行政法案,规定地方长官召开 的行政性会议允许记者旁听和发布新闻,是世 界上最早的行政公开、保护记者采访的法律。
• 1953年,英国政府推动下,新闻评议会成立,主要 职责是受理外界对新闻业的控告和申诉。
特许制。
1641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皇家出版法庭被撤销,标 志着英国传统传媒法的终结,资产阶级传媒法时代的开 始。
1649年的“约翰· 李尔本叛国案”,使得“批评
政
府无罪”原则在世界上的首次确立。
1710年颁布的《版权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
179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福克斯诽谤法》使诽谤法的 认定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新闻自由体制在英国的确立。
(2)、专门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报律》,被新闻界称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 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
、刊行及结社之自由”。 1914年,袁世凯政府公布《报纸条例》和《出版法》。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出版法》。 1934年,国民党政府制定《检查新闻办法大纲》。 1935年,国民党政府通过修正《出版法》。 1939年,国民党政府成立战时新闻检查局,颁布《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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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新闻法立法回顾●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1985《新闻法(试拟稿)》●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言论自由的内容●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幻灯片21言论自由内容●1持有主张●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2表达、传播●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媒体自由/新闻自由●3接收●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种渠道)●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幻灯片22言论自由●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幻灯片23言论自由理论●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自治(self-governance)●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宽容(tolerance)●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幻灯片24言论自由宪法保障●国际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第19条●地区性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各国宪法●中国宪法第35条●新加坡宪法第14条●印度宪法第19条幻灯片25言论自由的限制幻灯片26言论自由的宪法解读●US First Amendment●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幻灯片2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幻灯片28●E u r o p e a n 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 a n R i g h t s a n d F u n d a m e n t a l F r e e d o m s,A r t i c l e10(2)●T h e e x e r c i s e o f t h e s e f r e e d o m s,s i n c e i t c a r r i e s w i t h i t d u t i e s a n d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i e s,m a y b e s u b j e c t t o s u c hf o r m a l i t i e s,c o n d i t i o n s,r e s t r i c t i o n s o r p e n a l t i e s a s a r e p r e s c r i b e d b y l a w a n d a r e n e c e s s a r y i n ad e m o c r a t i c s o c i e t y,i n t h e i n t e r e s t s o f n a t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t e r r i t o r i a l i n t e g r i t y o r p u b l i c s a f e t y,f o r t h ep r e v e n t i o n o f d i s o r d e r o r c r i m e,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e a l t h o r m o r a l s,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t h e r e p u t a t i o n o r r i g h t s o f o t h e r s,f o r p r e v e n t i n g t h e d i s c l o s u r e o f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c e i v e d i n c o n f i d e n c e,o r f o r m a i n t a i n i n g t h e a u t h o r i t y a n d i m p a r t i a l i t y o f t h e j u d i c i a r y.幻灯片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分析--以新闻条款为对象

法律能够为社会生活输出具有稳定性的规范化预期,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尤其如此。
我国目前已有的275部法律,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结果。
与集中式立法模式相对应而存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
学界鲜有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
本文拟围绕分散在我国法律中的80个新闻条款,对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予以考察并提出对策性建议,具体展开如下。
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立法模式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权力机关并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构成了前后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的“双子条款”,共同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分别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两者都行使国家立法权。
上述“双子条款”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里的“行使国家立法权”有三层含义。
一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二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地行使国家立法权;三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
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是上述“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由于立法模式这一事物在本质上的复杂性,人们对于立法模式的认知纷繁芜杂,学界也未达成共识[1]。
其中,按照是否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种社会关系为标准,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常见的立法通例,例如《地方组织法》就属于全国人大的集中式立法例。
分散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未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而选择在进行其他立法时对涉及调整该社会关系的顺带地予以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的考量因素很多,并且存在分散式立法模式向集中式立法模式转化的情况。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法制与新闻大纲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
1.法及其基本特征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3.我国新闻法制的特点
4.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区别联系
第二章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及渊源1.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2. 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3. 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
第三章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类型和主要内容
1.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2.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
3.新闻界本身的自律
4. 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
5. 判例法
6. 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制
7. 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
第四章新闻法律关系
1.什么是新闻法律关系
2.新闻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五章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1.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2.英美等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
3.我国当前新闻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4.如何加强我国当前的新闻法制建设问题。
第六章我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1.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2.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3.新闻事业行政管理
4.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第七章我国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
1. 我国传媒产业法律的发展及调整
2. 媒介融合时代的传媒规制
3.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重要政务新闻
法制新闻
证券信息
汛情、疫情、震情的发布主要有哪些规定。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这一年365个日日夜夜,我们和全国的读者一起,见证了中国法治稳健而辉煌的2002年。
这一年,36万名意气风发的年轻人第一次走进司法考试考场。
在这场堪称中国最严格考试的竞争中,用智慧和汗水实现自己的理想。
他们中的佼佼者,将成为我们最值得信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这一年,“听证”这个词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从1月份的铁路票价听证会到人大立法听证,听证制度和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民告官”一样,不断完善着我国的行政法治。
而它的背后,蕴含着政府运作透明化、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趋势。
这一年,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从法律文本走向了法庭。
1月7日,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聘中限制身高,以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迫使招聘者取消该限制。
它将和“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一道,构筑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原始判例。
这一年,司法开始真正地进入角色。
舞台和绿茵场不再成为法律的真空。
刘晓庆因巨额偷税案被拘捕,赵安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告别春节晚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果断地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昧心执法的足球裁判锒铛入狱。
这一年,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改革使政府感受到空前的紧迫和压力。
6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最大的买家———政府的采购行为,从此纳入法制化管理。
《行政许可法》更将使公民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
现在,上海和深圳的市民办理护照只需要两三分钟的时间。
这一年,中国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1209条的宏篇巨著,凝结了中国最优秀法学家和最有远见立法者的集体智慧,将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振兴添加最强劲的引擎。
然而,在这一年里,我们也看到了频频发生的“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受到拘禁,矿难和空难不时让鲜血浸透我们的眼眶,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夺去了南京的42条生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遇着各种形式的侵犯。
对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出台的探讨

的传播 。 这些人在他们 的生涯中创办中国人 自己的报纸 , 如林 则徐的“ 译报 ”澳 门新 闻报 》 《 等积极传播 “ 言论 自由” “ 、新闻 自 由” 思想 , 洪仁 歼、 如 郑观应 、 等。 王韬 被称 为“ 中国新闻记者之 父” 的王韬生平发表 了大量 的的政 论性文章 , 中有不少表 达 其
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 , 戌政变后收紧 的“ 戊 报禁” “ 、言禁”
了他的新闻言论思想 , 如要求 清廷 开放 报禁 , 要求允许 内地各
省省会设立新报馆 。
( )维新派活动 的传 播。一方面维新派积极从事报 刊事 3
业, 创立 《 中外纪 闻》 《 、 时务报 》 《 、强学 报》 , 用 自己 的报 等 利 刊, 宣传 维新派人 士的主张 , 同时也宣传 了新 闻 自由的思 想 。 另一方面维新派 向皇帝上 书皇帝要 求变法 。康有为多次上 书 光绪皇帝建议变法事宜 , 其中就包括开设报馆 , 并视之为变法
5 清 末 新 闻立法 的 当代意 义
( 上接 第 16页) 装物 押金 ” 5 包 账户 , 按应计 交 的增 值税 贷记 成 本 。 “ 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 ( 应 销项税额 )账户 , ” 按其余额 , 贷记 22 包 装 物 不 作 价 随 同产 品销 售 , 收 取 租 金 又 收 取 押 金 形 . 既 “ 其他业务收入” 户。 账 按应缴纳 的消费税借 记“ 营业税金及 附 加” 户, 账 贷记“ 交税 费—— 应交消 费税 ” 应 账户 , 同时将包装 物的账面价值予以结转 , 入其 他业 务成 本。 计 () 2 粮食 白酒 、 薯类 白酒及 其他 酒包 装物 押金 的会 计处 理: ①售 出产 品、 收取押金时 的会计处理 。 与啤酒 、 黄酒产 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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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
【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
【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
【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
【结语/参考文献】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清末新闻法律的产生及其至建国期间的发展
历史上,我国的各个朝代都曾制定过各种形式的禁止性法令来控制人民的言论。
自秦朝的“偶语弃市”①开始,我国的统治者便对人民的言论采取高压控制的统治方式,其后经宋时期的“谤讪弃市”,再到清朝末年以“苏报案”②为标志性代表的文字狱,我国的历史从来都是一个严格控制人民舆论的历史。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98 年报禁被解放,以光绪皇帝的“上谕”为标志,我国才正式有了保护报业自由的专门的法律。
然而没有多长的时间,光绪帝的变革便以“百日维新”的结束为标志而宣告失败了。
其后,虽然以慈禧为核心的清末统治者们先后颁行了《大清
报律》(1908 年)和《着作权章程》(1910 年)。
但是1911 年,中国发生了辛亥革命,统治了中国268 年的清帝国覆灭,中华民国成立。
于是这些法律尚未来得及完全施行也便被埋没在了历史的滔滔江水之中。
1912 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报律》。
这部新颁布的法律遭到了民国着名学者和上海报界的反对和攻击,盖因本部法律所规定的诸如“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应受惩处”和“出版报刊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等内容在他们看来阻碍了言论自由的实现。
后来临时政府下令撤销了这部法律。
之后,人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被写入了当时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中。
1914 年,民国三年,也就是袁世凯就职大总统的第二年,中华民国就颁布了几部新闻法律规章:《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出版法》等。
就内容而言,这些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比《大清报律》严格许多的。
如《报纸条例》在禁载内容方面,除了照搬清末《大清报律》中所有的相关内容外,还对禁载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又比如,除了清报律中有规定的外交军事之秘密,报纸不得揭载外,还在其中加上了“相关政务”这个极度抽象,可囊括一切政务范围的词。
③袁世凯之后的中华民国也曾有过有关言论自由的新的规定。
如1931 年6 月1 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15 条规定:“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着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1938 年7 月 2
日,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公布施行的《抗战建国纲领》也强调言论出版自由须限于法律范围之内。
(二)建国以后我国新闻法律的发展及内容
新中国建国之后,我国的新闻法律的立法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的立法过程。
概而言之,可分为三个阶段:草创期、停滞期和快速发展期。
1. 草创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这个时期,是我国新闻法律发展中的草创期阶段。
当时,新的国家刚刚成立,我国迫切的需要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社会各方面都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
1949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同时,制定了《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第49 条明确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向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之后不久,还成立了专门用来领导新闻事业的新闻总署。
1950年,新闻总署围绕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召开第一次会议,出台了三个重要的决定,分别是:《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新华通讯社组织和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
这在我国的新闻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言论的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如《期刊登
记暂行办法》等,来对我国的新闻出版业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个时期,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落后,各项工作要在党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
为了尽快的将新闻事业纳入法制体系,党积极的领导人民制定法律。
2. 停滞期
我国新闻法律的发展在***前10 年和***期间的这一段时间里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这一时期新闻领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党在政治思想上的极大影响,甚至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新闻法制对新闻事业的管理。
以***时期为例,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违背科学的,失实的新闻报道。
同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很多的新闻报道都是与当时的法制相背离的。
以当时对胡风的批判为例,虽然宪法早已明文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可当时的党报还是公布了大量私人通信的内容,甚至在不经过法院审判的情况下便直接定罪。
党报固然要接受党的纪律和政策引导,但这种政策不是随心所欲的,党有党规,它必须以党章和党的决议为依据。
党报不能接受没有党章和党的决议为依据的任何指示。
因此,在这段时期内,关于新闻立法的工作是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的。
3. 快速发展期
我国新闻法律的快速发展期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之后的新闻立法时期。
文化***结束之后,我国的社会事业百废待兴,面对这样的背景,鉴于当时新闻事业在***中遭受的严重挫折,人们开始吸取教训,反思历史。
1979 年制定的《刑法》中,便有关于新闻领域的规
定。
④1984 年,我国开始重新着手制定新闻法律。
到1988 年的时候,已经形成了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法起草组的“征求意见稿”、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的“试拟”稿及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征求意见稿”三部新闻法文稿。
同年,中央领导的同志们还曾参与并听取了关于制定新闻法律的工作汇报。
从那时开始,我国的新闻事业开始朝着法治化的道路进一步的发展。
(三)近年来我国新闻法律的发展
八十年代制定的三个新闻法文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闻事业的立法进程,但并未真正的落实到位。
究其原因,政治环境的改变是最主要的因素。
比如1990 年刚刚制定了《苏联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苏联,很快就解体了。
有人认为,制定新闻法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为了在大的政治环境中保障社会的稳定,新闻法的相关文稿一直被束之高阁。
1998 年12 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在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说,“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⑤。
这是时隔近10 年后《新闻法》首次被我国领导人明确的重新提起。
有了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在此之后的二十多年里,我国的新闻法律立法在立法程序中的议案、提案程序中。
而新闻法律立法也一直是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2011 年3 月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必须承认的是,对于我们这个国家而言,不仅仅是《刑法》、《行政法》、《民法》这样的基础性部门法律,我们的社会里各个重要的和专门的领域都已经拥有了各自相应的部门法律,如律师有《律师法》,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检察官有《检察官法》,法官有《法官法》等。
只有新闻传播这个重要领域还没有相应的立法。
对此,我国着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再加上一部《新闻法》,那才真正算是形成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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