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域外管辖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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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坚持和完善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者:暂无来源:《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林伟(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教授、博士)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香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香港“一国两制”的明确定位。

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制度层面特别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层面作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

第一,《决定》强调要在香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

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回归以来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得出的基本经验。

对此,《决定》强调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

依法治港,首先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这是因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特别行政区一切制度的最顶层设计,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特区内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全社会都应该自觉尊崇宪法和基本法、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

二是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两制”的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并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

三是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这指出了依法治港的主体要求:行政长官必须确保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香港社会认同等标准;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也必须以爱国者为主组成。

此外,为香港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重启,必须在确保行政长官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的前提下进行;行政长官领导的管治团队作为治理特别行政区的第一责任人,也需要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香港和澳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香港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香港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香港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澳门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澳门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澳门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负责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总体而言,香港和澳门的管理制度均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将高度自治和中央政府的管辖权相结合,以保障这两个地区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管理权力。

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1000字篇一

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1000字篇一

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1000字篇一香港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中国内外舆论一直争议的焦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前途问题是中国政府与香港民众之间存在分歧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对香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中的关键因素和影响。

香港问题的核心是香港的前途和治理模式问题。

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给予香港高度的自治权。

近年来香港的社会动荡不安,一些激进分子通过暴力手段以及外部势力的支持,试图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这使得一些人对于香港的治理模式产生了质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采取更加强硬的手段来维护香港的稳定和安全。

香港问题的发生也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分化有关。

近年来,香港的经济增长放缓,物价上涨,房价高企,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年轻人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社会财富差距拉大,富人越富,穷人越穷,使得香港社会存在许多不满和不公平感。

这也是香港年轻人参与抗议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外部势力的介入也是香港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西方国家一直对香港问题表达关切,试图通过干涉香港内政来达到自身的战略目的。

他们对香港民众的抗议活动给予了支持和宣传,试图削弱中国政府的管治能力,影响中国的发展。

这种干涉不仅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也破坏了香港的稳定和发展。

香港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

中央政府应该加强对香港的管治,确保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也要加大对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支持力度,解决香港年轻人的就业问题和社会不满情绪。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则应该加强与市民群众的对话,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改进政策,并且加强与中央政府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解决香港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需要加强合作,加大力度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分化的问题。

也需要增强对外较好势力的警惕,维护香港的稳定和发展,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香港回归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历史节点,它标志着香港从英国殖民统治下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

在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探讨。

一、香港的法律体系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强烈影响,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

香港回归后,为了适应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香港采取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系统由立法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则负责审判案件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确保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二、香港的司法体系香港的司法体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并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和以往的司法案例的影响。

回归后,香港的司法体系继续保持了这一传统,并通过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条例设立。

最高法院下辖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重要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域法院则处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除了最高法院之外,香港的司法体系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事务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一系列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运作确保了香港的司法体系的独立和公正。

三、对香港司法体系的评价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受到普遍的认可和赞誉。

它以其独立、公正的特点,保护着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涉及到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香港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确保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维护。

但是,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建立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共同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近年来,法治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港澳台地区也在不断探索法治建设与地区治理的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相互影响和发展情况。

一、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历史沿革港澳台地区的治理与法治建设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殖民地时期受到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体系影响,法治思想逐渐渗透并奠定了它们的治理基石。

而台湾则在中华民国的统治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港澳台地区的治理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特别是香港回归以及澳门回归,两个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法治理念得到了更加广泛和系统的应用。

台湾地区虽然存在政治分歧,但其法治建设也未曾停滞不前。

二、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现状和挑战目前,港澳台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其与当地实际情况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香港,法治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矛盾和争议表明,法治建设仍存在不足之处。

例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法院判决与公众舆论产生分歧,这也提醒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还需要更加注重公众教育和参与。

澳门在回归之后,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澳门首次引入了基本法以外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地区的法律体系。

然而,澳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革对法律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文化传统之间的结合。

台湾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独立,尽管存在政治的争议,但其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敢于让人肯定。

对于台湾而言,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上。

然而,随着外部环境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台湾地区在法治建设中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研究与应用为了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融合,我们需要加强研究和实践。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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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香港域 外管辖权适 用于被告不在香港域 内出现 的特定 民事案件 , 必须符合 案件 可诉性和域 外送达
恰 当性 两个条件 , 在性 质上属 于地域 管辖权 的例外 , 并具有过度 管辖 的倾 向。香港 域外 管辖权 与 内地地域 管辖权、 特 别管辖权 、 专属 管辖权和协议 管辖权 的 中突各具特点 , 协调 两地 民事 管辖权 冲突应根据 不 同管辖 权 冲突的不 同
情 况分 别 采 用 谨 慎 适 用 专 属 管 辖权 , 励 协 议 管 辖 和 善 用 不 方 便 法 院 等 方 法 。 鼓 关 键 词 : 域 外 管辖 权 ; 度 管辖 ; 辖 权 冲 突 : 外送 达 过 管 域 中图 分 类 号 :9 7 D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4— 04 2 1 )6— 00— 6 17 9 1 (0 0 0 0 8 0
收 稿 日期 :0 0— 8—1 21 0 0
件 同时符 合 以下条 件 时 , 其被 认为具 有 可诉性 。 1案 件属 于 可批 准 进 行域 外 送 达 的案 件 类 型 。 .
摹 金 项 目: 』 省 哲 学 社 会科 学规 划 项 目 “ 地 与香 港 民 事管 辖 权 的 冲 突 与 协 调 ” 0 YG 4 。 东 内 ( 7 0 ) 作 者 简介 : 淑 钿 (9 7一) 女 , 东潮 州 人 , 圳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士 , 究 方 向 为 圈 际私 法 。 张 17 , 广 深 博 研
辖权时, 要求 考虑 两方 面 的因素 : 案件是 否具有 可诉
性, 即纠纷是 否属 于 法 律规 定 的允 许进 行 域 外 送达
的法定案 件类 型而 言 , 被告 进行域 外送 达是 适 当的 。 对 ( ) 一 案件 具 有可诉 性— — 法定 案件 类型
香 港域外 管 辖权指 香港 法院根 据原 告 的 申请对
于不在 香港 域 内出现 的被告进 行域 外送 达传 票从而
等法 院规则 》 1 令 , 告 向法 院 申请 进 行 域 外 第 1号 原 送 达 时须满 足 以下要求 : 一 , 第 申请人必 须是 香港 永 久 居 民或者在 香 港 有通 常居 所 。第 二 , 告 的 申请 原
适用 于被告 不在 香港 出现 的案件 。所谓 被告 不在香
具有 可诉性 和原 被告 问存 在可 合理请求 法 院审理 的
争议 点是原 告请 求香 港法 院批 准域外送 达 时必须 证
明 的核心 内容 。原告 申请 之 后 , 港 法 院在 裁 量 是 香
否批 准进行 域外送 达从 而取得 对境 外被 告案 件 的管
21 0 0年 1 月 1
武 陵 学 刊
J u n lo l g o r a fWu i n
NO . 01 V2 0
第 3 第 6期 5卷
Vo . 5 No 6 13 .
香 港 域外 管辖 权 制 度探 析
张淑钿
( 圳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深 圳 5 86 ) 深 广 100
21 0 0年第 6期
张淑钿
香港域外管辖权制度探析
8 1
根据香港《 高等法院规则》 1 第 1号令规定 , 属于可 向法 院 申请 进行 域外送 达 的案件 类 型主要 包括 以下
案件 。 () 1 被告 在 香 港 境 内有 住 所 或 通 常 居所 , 时 此 即使 被告没有 在 香 港境 内 出现 , 港 法 院 也 可 以批 香
香港法 院行 使域 外管 辖权 的首要 条件 是原告 提 出的诉讼 属于香 港法 律允许 域外 送达 的法 定案件 类
型 。法定案 件类 型 为 强制 性 规定 , 院对 此 没 有 自 法
时, 香港法 院依 法可 能行使 域外 管辖权 , 内地 法 院也
可能 行使 涉外 民事 管辖 权 , 两地 管 辖权 冲突 将 不 可
必 须有 誓章支 持 。根据 法律规 定 , 章上 应该 标 明 : 誓
取 得对 被告 的管 辖 资格 。普 通 法 中 , 票 依法 送 达 传
的诸原 则 确 定 法 院 管 辖 权 的权 限… 。 当传 票 不 能
依 法送 达 给被 告 时 , 院 不 能 对 被 告 行 使 管 辖 权 。 法
提 出 申请 的理 由 ; 宣誓人 相信 原告 案件具 有可诉 性 ; 被告 现在 或者 可能 的地 址 ; 誓人 相 信 原 告 和被 告 宣
之 间存在 可合 理要求 法 院审理 的争议 点 。其 中案件
香 港秉 承普通法 传 统 , 当被 告在 香 港 域 内 出现 且 被
适 当送达 时 , 港法 院取得 对案件 的地 域管 辖权 ; 香 当 被告 不在 香港域 内时 , 港法 院通 过文 书 的域 外送 香 达取得 对 案件 的域 外管 辖 权 【 。香港 域 外 管 辖权 5
港 出现 , 指作 为被 告 的 自然人 身不 在香港 , 者作 为 或
被告 的公 司 不在 香 港 注册 或 不 在 香 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与被告 的 国籍 以及 被 告 是 否在 香港 有 住所 或 这 惯 常居所 没有 必 然 联 系 , 与 法 律关 系 的 其 他 也 主体 、 客体 和 内容 是 否 涉外 没 有 必 然联 系 。但 是 后 荐 除好是 内地 法 院判 断 案 件 涉外 性 的标 准 。因此 , 在香 港与 内地 民商 事交 往 中 , 当被 告 为 内地 当事 人
避免

由裁量 权 , 须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②。如果 案 件 不 必
香港 域外 管辖权 的 适用条 件 属于 法定案 件类 型 , 港法 院不 得 批 准进 行 域 外送 香 达, 也就 不能 取得 对 案 件 的合 格 管 辖 权 。 当一起 案
由于 域外 送 达涉 及 其 他法 域 的 司法 主权 , 港 香 法院行 使域外 管 辖权 必 须非 常 谨慎 。根据 香 港 《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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