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行政执法制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宁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南宁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南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十二)行政检查情况;(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5]3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5]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082c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6.png)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5〕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现将《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OO五年二月十六日贵阳市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1、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行政执法责任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3、法制机构健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4、严格实施评议考核,按规定兑现奖惩。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全面清理和规范执法主体;2、清理和明确执法依据;3、依法分解执法职责、量化考核标准;4、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
(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评议考核制度;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1、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情况;2、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5、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法履行国家赔偿情况;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柳秀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自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执法机构,下同)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并制定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执法部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遵府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遵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5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一)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属各部门)。
(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州全面推行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驻州的省、州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一)州、县政府享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七条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学习宣传。
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2•【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4.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4年8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每年十二月份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半年,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筑府办函〔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7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17〕12号)以及《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市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我市综合执法部门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厘清边界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劝阻。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固定证据,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限原则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将相关证据资料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管原则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乌当区2006—2010年依法治区工作检查验收标准[行政机关(含参(精)

乌当区2006—2010年依法治区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
注:
1、本次对各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五年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以本《标准》为总依据,检查前四年度的依法治理工作档案及2010年部份新工作。
2、由于检查验收工作内容多,比较复杂,要求各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以本《标准》表为依据,按顺序分类制作档案,编印档案目录,并自行制定《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自查报告(评分表)(附:档案资料查阅索引)》(请参见例表制作),便于检查;
3、建五年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档案,只需将2010年度已完成的工作(含本年度新增工作)纳入其中,需用前四年度的依法治理档案佐证的工作,在《检查验收自查报告(评分表)》的“档案资料查阅索引”栏目中注明即可,不需将前四年度的依法治理档案拆开装入;
4、需抽查的各类档案卷宗和台帐等,不需要装入档案,按要求提供卷(份)数备查,即可;
5、查看实物(如:成效部分证书)的,可提供图片,贴在A4纸上装档。
例:乌当区XX局(委)2006—2010年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
自评总分:(盖章)
查阅表彰文件和年度被上级评为先进的材料及证书(图片)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四)野蛮、粗暴执法;(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六)徇私枉法;(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条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
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