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喀什市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本市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喀什市的开发建设中来,实现把喀什市建设成为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中西亚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我市埠外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
本市投资者在市内新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对拉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3、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6、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服务优惠政策第五条对投资者实行以下服务优惠政策:1、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协调,即: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协办关于做好200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协办关于做好2003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9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08【实施日期】200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协办关于做好2003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经协办《关于做好2003年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力推动下,我区的招商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已成为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今年,自治区确定了力争完成200亿元区外到位资金的招商引资奋斗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狠抓引资计划的落实,进一步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不断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加快项目进度,确保自治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八日关于做好2003年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协办二00三年七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3年完成200亿元区外到位资金的招商引资任务”的要求,本着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的原则,我们在协调的基础上规范了统计口径,对今年招商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按地区和厅局进行了分解,并提出了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措施和建议。
一、关于统计口径界定为准确、真实地反映我区建设发展力量的构成和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从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各地的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中涉及引进资金的主要统计指标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新疆,开放,文件

新疆,开放,文件一、积极承接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服务工作。
(二)制定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规范交通运输领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面向外资有序开放。
依据我国加入WTO时的工程设计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工程设计企业,并与内资企业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在国内提供工程方案设计服务,外资服务提供者须是在其本国从事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或企业;有外资企业参与的工程设计招投标,依国际惯例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快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深化区域间、校际间教育合作交流,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引进,巩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自治区高校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区属高校利用援疆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孔子学院建设。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要求,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手续;支持境外事务所拓展涉税服务、管理会计咨询、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等业务。
为拟在新疆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外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在华外资**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托管业务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开展上述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在华外资**可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在华外资法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业金融机构。
(五)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新党发〔2011〕17号),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支出预算。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是: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汽车共七个产业。
项目选择坚持“优化存量、做大增量”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疆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二)项目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三)经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已完工或已完成总投资的60%以上,应在申报当年或次年竣工投产;(四)项目单位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五)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三章项目储备第七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分批编制并公布《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计划》,建立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先列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储备库。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文摘要进入“十一五”后,随着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深入实施,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纷纷落户新疆,以其资金、科技和市场优势与我区资源、产业基础优势相结合,不仅扩大了投资规模,而且优化了投资结构,促使新疆经济形成新一轮快速增长期。
由于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新疆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要发展经济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大量招商引资。
然而新疆招商引资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与新疆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战略地位不匹配。
本文对新疆招商引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新疆招商引资工作虽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在投资热持续升温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针对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出了的对策建议。
使新疆招商引资成绩有大幅提高。
关键词:新疆;招商引资;AbstractAfter entering "the 10th Five-Year Plan ", with the advantage of the depth of resources to implement the conversion strategy, improving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large enterprises and groups have settled in Xinjiang, with its capital, technology and market strengths and resources of our region, industrial base combining the advantages not only expanded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and optimize the investment structure,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new round of Xinjiang's rapid economic growth.As a result of the geographical superiority and the resources superiority, Xinjiang has the important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s Western Expansion.The develop economy needs to invest the massive funds. However Xinjiang’attracting investments and the coastal developed area compares, but also has the very big disparity, this does not match with Xinjiang's in western big development strategic position.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diagnosis to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present situation , although has made not the poor progress, but in the investment boom elevates temperature continually, also has the development not balanced and so on questions. Puts forward the proposal in view of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existence's question, proposed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Enables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result to have enhances largely..Key words:Xinjiang; Attraction of investments;目录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现状 (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概况 (1)1.1.1 资源优势 (1)1.1.2 GDP总量与人均GDP (1)1.2 “十一五”后招商引资发展情况 (1)1.2.1 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绩 (2)1.2.2 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工作成效显著 (2)1.2.3 会展和驻疆机构、企业联合会作用显著 (2)1.2.4 服务意识增强,不断改善招商引资外部环境 (3)2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 (4)2.1 引资结构不平衡 (4)2.2引进资金投向不平衡 (4)2.3 引进资金来源不平衡 (4)2.4 招商引资政策缺乏吸引力 (5)2.5 招商引资服务有待加强 (5)2.6 招商基础工作薄弱,人才紧缺 (6)3 提高新疆招商引资水平的建议 (7)3.1 加大区域经济合作力度,加快内地产业向区内转移步伐 (7)3.1.1 以浙新工业园为龙头,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 (7)3.1.2 以对口援疆项目为重点,向更深领域扩展 (7)3.1.3 加强重点园区、已落户企业、商会和驻疆机构的招商载体作用 (7)3.2 加强招商政策研究,加快招商网络中心职能建设 (8)3.3 加强服务,努力加快引资力度 (8)3.4 加强会展管理,提升会展招商引资平台效能 (9)3.5 抓好招商队伍、人才市场建设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后记 (13)引言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全面启动,西部对外开放和改革的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为西部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新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培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贯彻“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抓好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纺织服装、电子产品、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葡萄酒、旅游业等十大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式招商,创新招商引资举措,持续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区产业层次由低端向高端、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一)完善优惠政策。
支持各地(州、市)、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形成产业优势为重点,依法依规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普惠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支持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根据投资项目带来的新增地方财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评价指标,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给予支持奖励。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
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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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4〕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对缓解建设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
外商投资重点是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矿山开采、石油化工及轻工等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
鼓励创办生产型、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目录按国家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保证项目质量。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隶属关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州、地、市计委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乌鲁木齐市除外);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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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发稿时间:2009-12-23 11:10: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查看次数:( 452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
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经协办和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经协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经协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经协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
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
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
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
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定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