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医疗保险费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学生保险工作坚持“自愿参保、应保尽保、公平合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缴费标准第四条学生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生本人缴纳保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一)普通学生:个人缴费每年260元,政府补助640元;(二)特殊困难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每年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自愿选择投保,保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商业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选择投保,保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保险办理流程第八条学生参保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22日至10月16日。
第九条学生参保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学生在本学院登记相关信息,填写《XX学院学生参加2024年度沈阳市医保”统计表》;(二)学院统一汇总参保学生信息,报送至学生工作处;(三)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将参保学生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四)办理完毕后,首次参保学生在辽宁省内发放沈阳市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续保学生如社保卡遗失可持身份证自行到社保中心补办。
第四章保险待遇及理赔第十条学生参保后,享受以下保险待遇:(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报销;(二)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三)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学生保险理赔程序如下:(一)学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二)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医疗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使用、报销管理以及基金的运作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学校医保基金是学校为广大师生购买医疗保险所形成的基金。
第四条学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管理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学校医保基金的征收由学校人事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定期组织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实施登记。
第八条学校医保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学校收入、支出等因素确定,并经学校医院和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学校医保基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具体时间由学校人事处和保卫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确定。
第十条学校医保基金的非全日制学生和研究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由学校人事处和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报销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医保基金的报销实行个人先垫付,后统一报销的原则。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的报销范围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但需提供相关医疗凭证和医疗记录。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的报销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报销比例略高于教职工。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的报销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费用发票、医生诊断证明、医疗记录等。
第十五条学校医保基金的报销由学校医院和财务处共同负责,每学期定期向学生和教职工公布报销进度和金额。
第十六条学校医保基金的报销对象应及时申请报销,逾期未申请报销的将不予办理。
第四章基金运作第十七条学校医保基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学校医保基金的投资由学校财务处依法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十九条学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严禁挪用和私分基金。
学生入学医疗保障制度

学生入学医疗保障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委员会下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医疗保障内容1. 学生入学体检:新生入学时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
2. 医疗保险:学校为每位学生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常见病和意外伤害。
3. 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
4. 紧急医疗:设立校医务室,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提供24小时紧急医疗服务。
四、医疗保障流程1. 体检流程:新生入学前,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
2. 保险流程:学生注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3. 就医流程:学生生病或受伤时,首先到校医务室就诊,必要时转至合作医院。
4. 报销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保险合同和学校规定执行。
五、费用管理1. 体检费用:新生入学体检费用由学生自理。
2. 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3. 医疗费用:学生就医产生的费用,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和学校规定进行报销。
六、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八、修订说明1.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保障广大师生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筹集1. 我校医疗保险基金由学校、教职工个人及家属共同缴纳。
2.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教职工个人及家属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 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挤占。
三、基金支付1.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费用;(2)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费用;(3)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费用。
2.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1)药品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价格支付;(2)诊疗项目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支付;(3)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收费标准支付。
3.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程序:(1)教职工个人及家属就医时,应出示医疗保险证,按照规定程序结算;(2)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四、基金监管1. 我校成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使用情况;(2)审核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3)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基金审计1. 学校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2. 审计结果应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公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对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校学生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障学生权益,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三)合理、合规、高效。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责任第四条学校学生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基本医疗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三)住院医疗保险;(四)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保险责任:(一)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等;(二)意外伤害保险:对学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提供保障;(三)住院医疗保险:对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四)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部分,提供额外保障。
第三章保险费用及缴纳第六条学校学生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具体缴纳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学生保险费用缴纳方式:(一)学生在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全年保险费用;(二)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保险费用减免。
第四章保险管理与理赔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学生保险工作;(三)监督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四)处理学生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条学生保险理赔程序:(一)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三)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理赔款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云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119号)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及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地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承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中小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
其中,(一)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二)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5元,其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其中5元由医疗救助安排),个人不缴费。
今后,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费用的增长等因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和教育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大学生医保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生医保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一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和《一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试行)》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学校大学生医保经费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治疗费用1、在校大学生在校医院看病,需携带《—**学院医院大学生病历卡》,实行先挂号后就诊,挂号费用暂定为每人次0.2元。
2、按照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规定,学生个人每年每生上缴市医保中心医保费35元,医保中心返还校医院医保费每生30元,其中80%用作门诊治疗费统筹使用,20%作为学校大病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3、在校期间在校医院看病,门诊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可100%报销,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但在校期内累计报销门诊费不能超过IOOO元。
4、在校外医院门诊看病,需经校医院医生签字转至定点医院(—市第一、第二、第三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从学院医保统筹基金报销70%,校外门诊看病与校内门诊看病报销经费累计计算。
未经校医院医生签字同意的校外门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转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1、因转诊到指定医院住院的,需经校医院医生同意并在《大学生医疗报销校外转诊表》上签字转诊,医疗费用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方可报销,出院后,将病例、诊断证明、发票、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校外转诊表》交至校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核实并填写《—市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抢救病人例外)。
2、学生如在夜间(晚8点以后)急病发作,或在其它紧急情况下直接拨打120救护车,可直接到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第二天需凭诊断证明到校医院补办审批手续,凭补办的手续按规定报销校外门诊治疗费或住院费。
3、学生在假期或实习期间住院时,应选择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入院3日内须将入住医院的名称、医院等级、治疗科室、床位号和主治医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向校医保办公室报告。
治疗结束后,将病例、诊断证明、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交至校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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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医疗保险费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
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云劳社
发[2008]8号)和《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
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室统筹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32号)的精神,为切实提高大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现对原《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医疗保障对象:所有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
、、学生参保医疗待遇
(一)住院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
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
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减半;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不再交纳起付标准。
2、住院待遇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60%,基本医疗最高支付
3万元。
3、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2000元,个人自负费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
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自负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4、学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住院报销范围执行云南省医保中心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目录规定,超出范围用药和治疗的费用全部自理。
5、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的大学生,在参保期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参保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支付范围
1、校内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 元,由省医保中心按学生参保人数划入校医院包干使用。
学生需持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医务室就诊,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范围内80%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个人支付20%。
2、校外普通门诊(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1)校外就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
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病历本、发
票、费用明细及转诊单,到医务室审核、报销。
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外出就诊者(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个人承担100元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全年每位学生校外报销费用累计最高支付200元。
(3)学生假期、休学期间只能报意外伤害。
(4)承担10000元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赔付责任;按伤残等级承担最高10000元的意外残疾赔付责任;承担100元以上5000元以内90%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赔付责任;
3、特殊病门诊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 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2)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
(三)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基本医疗统筹支付: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
用(急救除外)。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
服务的费用。
3、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
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自焚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1、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级甲等)、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乙等)、嵩明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
(现住院定点医院有所放宽,学生住院时请刷卡住院)。
2、首诊:学院医务室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医务室挂号就诊,新生请带身份证和学号。
3、转诊:经学院医务室医生诊断,需要急诊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院诊治。
4、急诊:学生遇急危重症病时,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
随后三天内到校医院备案。
5、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到医务室办理转诊转院手
续,凭学生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
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
院治疗时,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学生处备案。
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学生处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时本人应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情况说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或出院证、发票、治疗用药明细清单原件。
非假期突发疾病异地住院,需与学生处郎老师联系到医保中心备案。
7、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须提供至少三所三级医疗机构
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
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学生处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四、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学生社会保障卡只限于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医务室门诊就医和到定点医院住院时使用。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到医务室就诊时,因自付比例下调,一般情况下就诊一次自付部份为5.00元至20.00元,请同学准备50.00元以下零钞(大部份同学就诊都带100.00元)。
(2)普通疾病(如咽痛.感冒等)请不要拖到很晚才来就诊。
(3)为保证医疗安全,外带针水一律不予注射。
(4)医保卡补办请带身份证和22元钱到学生处找郎老师办理。
(5)异地住院报销请于每周三、四、五将所需材料交给学生处郎老师(杨林校区);本部请于每月十号前交到医务室。
(6)体检及疫苗注射时,请辅导员组织好各班同学按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