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信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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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及收集信息选择策略

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及收集信息选择策略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作好谈判前的准备非常重要,如果你要让你的谈判取得成功,你必须列出你最终目标,以及要实现这个目标的战略战术。

只有谈判前做好准备,才能使谈判计划顺利实施。

我们有很多人就是由于忽略了他的最终目标,而在谈判过程当中情绪的因素失去了创造更大利润的机会。

⊙案列举个例子,假设今天我要买一栋房子,我的最终目标是希望这栋房子安全,那么在整个谈判的过程里面,任何因素我都可以让步,可是只有一个东西绝对不能让步,就是安全。

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要买个安全的房子这个目标。

所以他在整个谈判的过程里面,太在意价格了。

最后,价格的确是降低了,可能降低10%。

但是那栋房子没有你原来要求得那么安全,建材的质量让人总是提心吊胆,使用的电梯并不是单独的。

很多别墅里面要有一个自己的电梯,可是这栋房子不是。

你为了一些价钱上的关系,忽略了你的最终目标是安全,最后你可能单独装了一个电梯,可是因为没有维修,或者没有注意到,有一天又发生了危险。

所以一定要记注什么是你最终的目标,最终的目标明确,你才能够在谈判的过程里面,不会鼓此失彼,把最主要的东西给忘记了。

因此我们应当在任何一场谈判的一开始,就写下来,这场谈判我最终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

我们在谈判的时候,要记注谈判的艺术在于,如何协调好你的期望值跟对方的期望值。

每个人开始谈判的时候都有一个期望值,我期望这个东西用5万块买下来,对方期望这个东西用5万5千块可以卖出去,双方都有一个期望值。

如果你希望谈判的结果,要让对方满意,我们的准备就要很充分。

而且在整个谈判过程当中,要很机警、很灵活,能够随机应变。

谈判是每个人都可以学会的,不要觉得谈判很艰难,很困难,你需要做的只是掌握一些基本的技巧。

谈判第一个,目标要明确,要先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第二个,在整个过程中要尽量提供更多可能选择的机会。

如果你只拿出来一套方案,一翻脸,两瞪眼,就没结果了。

所以你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尽可能多的选择方案;第三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第四个,要不断地跟对方交流。

商品检验采信制度范本

商品检验采信制度范本

商品检验采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第六条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采信机构管理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一)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二)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程序;(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五)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对采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检验工作;(二)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对检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四)按照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五)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采信机构如有违法行为,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暂停采信、撤销采信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商品检验采信流程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浅析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区别与联系

浅析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区别与联系

浅析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区别与联系一、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概念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目前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混用的两个概念,然而从诉讼过程和审查证据的角度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

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获准进入诉讼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纳入司法程序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二、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审查方式不同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有所不同。

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

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伸。

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

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只是纳入司法审理程序,而非必然被采信。

三、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门槛”不同采纳标准的作用是确定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被采纳,而采信标准的功能是明确判决对证据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要求,即什么样的证据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认识过程的“初始准入”到“终局裁判”的规律来说,采信标准应该高于采纳标准,但是从诉讼过程的职能分工来说,二者的制定依据又不完全相同。

制定证据的采纳标准,主要依据一个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而制定证据的采信标准,则主要依据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和司法证明的原理。

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证据采纳标准也不完全相同。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宽泛,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比较具体详细,不仅有从正面规定的采纳规则,还有从反面规定的采纳规则,即证据排除规则。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

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

例如,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某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反证,即可推定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及种植物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小孩,如无反证,推定这孩子为他们的婚生子;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上载明地点、时间的,推定其为制作时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等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上的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具有法定性,其运用将导致举证责任向相对一方当事人转移,即基础事实被证明后,把有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而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因此,它没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事实推定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式的同时,又混淆其与法律推定的本质区别,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因为尽管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相互排斥关系等法则作为推理机理的,但是,作为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言,凡事都有例外,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

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

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

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1、理论上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分析在行政诉讼中,设定证据采信规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行政主体在个案出现后,也要主动收集、审定并采纳证据,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标签: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设定证据采信规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所取证据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坍塌,行政相对人倘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败诉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取证据因违法不予采信的情况,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一、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行政活动绝大多数都是依职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即使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处于主导的地位。

行政主体在个案出现后,也要主动收集、审定并采纳证据,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证据从原始状态开始收集、审定和采纳的活动是一个权力运行的过程,其中证据运行活动的不正常,即可能导致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其证据则不能采信。

1、证据的外在形式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

对于以上证据的形式经过法庭质证属实则可以采信。

如果外在形式不合法,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加以补救使其合法化,则不能予以采信。

2、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

行政主体对于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虽然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但未经过行政主体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并查证属实取得合法性,这样的证据不能采信。

3、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行政主体不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采纳,即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如果发现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又未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或重新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认定事实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亦不能采信。

司法活动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司法活动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司法活动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作者:王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基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必经的两个阶段。

证据的“四性”是司法人员审查证据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审查证据时不区分采纳和采信,以至于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审查。

故正确区分采纳与采信,厘清此二者与证据“四性”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很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司法活动审查证据采纳和采信非法证据排除作者简介:王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25-02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

故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即确认其是否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进入到诉讼环节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虽然“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有一定的区别,但原则上,“可采性”和“证据能力”都属于证据法为证据所确立的“法庭准入资格”,都属于法律问题二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即确认证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力也称证明效力,即指某项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

若某个物品或某项材料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进入到庭审环节;若某项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没有证明力。

区分了证据的采纳和证据的采信,也就明确了哪些材料能够进入诉讼环节,哪些材料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采纳和采信,司法实践中也未将采纳和采信分离,证据的采纳往往淹没在证据的采信中,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混在一起审查,容易出现混乱甚至错误,使得一些不符合证据要求的、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混入到证据中,影响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

稿件采写主要注意事项

稿件采写主要注意事项

稿件采写主要注意事项第一篇:稿件采写主要注意事项新集二矿宣传培训交流材料稿件采写主要注意事项一、提高稿件命中率的技巧要认真研究媒体特点。

写稿一定要符合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及其专版、专栏的特点。

注意研究专栏特点,熟悉专栏风格,针对专栏写稿,稿件的“命中率”自然就高。

多研究媒体版面、专栏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写适合版面、栏目所需的稿件,远比漫无目的、瞎撞乱碰写稿的刊发率一定要高。

媒体开辟的新专版、新专栏,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这给我们为专栏、专版写稿提供了广阔舞台。

“研究媒体,分析版面”,是提高宣传稿件命中率的诀窍。

研究各个媒体的版面和专栏的特点,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写稿,因此要认真了解各家媒体有哪些栏目及其特点。

另外,报纸经常举办各类征文,它同专栏有许多相似的特点,基层通讯员可以在这些园地施展自己的才能。

提高稿件命中率不妨从写专栏稿件开始。

准确把握好报道时机。

新闻讲究时效性,我们一些基层通讯员对新闻未能及时报道,使一些时效性较强的新闻事实错失报道良机,抓不住宣传动向;没有养成读报纸、研究问题的好习惯,懵着脑袋只管写稿,其结果可想而知。

只要我们培养了自己强烈的新闻敏感性并且知道如何采写新闻,才能较好的把握报道时机。

另外,要保持临战敏感,脑子里一有灵感,一有火花,马上就采写,成稿后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

现在投稿很方便,最主要的是在采写上不要耽搁。

报握好了报道时机就成功了一半。

掌握良好的新闻写作技巧。

一是“标题取胜法”。

标题犹如“文眼”,文眼巧不巧、亮不亮,直接关系到刊稿率。

好的标题就像一双美丽的眼睛一样,令人过目难忘,自然容易引起关注。

如果标题俗套、形式呆板,言之无味,肯定令人反感。

可见,要想自己的稿件脱颖而出,必须从标题入手,一下子就把编辑的眼球抓住。

二是“导语取胜法”。

古人云:“起句当如炮竹,骤响易彻”。

导语是消息的开头,要用简明生动的语言,把新闻中最重要的新闻事实加以提炼、概括和展现,往往就能引起编辑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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