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详细解读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立的全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17
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 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 (强条3.1.1)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五大内容。(强条 4.2.1)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量规范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编制。(强条4.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9
(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7)构筑物工程 (9)爆破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4)市政工程 (6)矿山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 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10
(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二】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 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 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 3.4.4 、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 (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 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内容详解

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 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加大了 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 的情况。在“13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 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 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7.关于钢筋施工搭接 “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 “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 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 计算。
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 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 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 “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 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 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 “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 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 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 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 为切合实际情况。
三、修编原则
(一)“13计价规范” 1.依法原则 2.权责对等原则 3.公平交易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 5.从约原则
(二)“13计量规范” 1.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 2.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 3.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 4.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 5.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
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讲义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
部分新增术语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 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 术 语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
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 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 失发生的费用。
部分新增术语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
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
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
2
其的说明和表格。
术
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
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 和表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5.《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本合同自2013年
7月1日起执行, (GF-1999-020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存在
问题: 08《规 范》本 身存在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
部分新增术语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 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 术 语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 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链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相关规定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作为调整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计量、计价、结算的基本规范,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计价、结算的准则和根据,为发包人控制成本、承包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发挥了重大作用。
自2003年8月28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第一套《计价规范》(建办标〔2003〕48号)以来,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计价规范》仅是国家标准,其效力不高。
但违反《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发承包双方未将《计价规范》纳入合同内容的,该《计价规范》在发承包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仍有适用的余地?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计价规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计价规范》由住建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批准为国家标准,因此,《计价规范》并非部门规章,系一般的规范性文件。
另因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价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推荐性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其强制性条文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不应对违反该些强制性条文的约定作无效评价,该些强制性条文应限于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并不调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应对

15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 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 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9.3 工程变更 条款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 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 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 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 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 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 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 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 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 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 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 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 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 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 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 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条款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9.5.2条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 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013新清单规范解读

简介序:2013版新清单调整内容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
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1)工程量偏差风险。
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13清单强制性条文及整体情况

强制性条文介绍--------------------------------------------------------------------------------A、一般规定中强制性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B、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强制性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C、招标控制价中强制性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D、投标报价中强制性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E、工程计量中强制性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F、竣工结算中强制性条文: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013清单整体情况概述--------------------------------------------------------------------------------一、2013清单背景简介:实施现状:1、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行清单计价,通过03清单计价及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及使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定额计价体系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需要我们强化理解与执行的是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是:必须、严禁。
违反强规是不允许的。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什么标准中都有强制性条文,一般在强制性条文的前面都冠以:必须、要、严格执行等字样,如果是推荐性条文,一般在前面都冠以,应、可等字样!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 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不分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思考
1、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不完备
2、工程价款确认、调整及支付规则不完善 3、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工资不协调 4、定额补充修订不及时 5、工程造价信息采集难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整体实力有待提高
7、规范管理和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 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 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和《建筑法》第18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 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规范规定 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6.1.3】
【解 读】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 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真实体现。
1、“低于工程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
出的个别成本。 2、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 投标竞争,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中标后, 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工程成本,挽回其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包括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解读】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是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它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 成中缺一不可,这五个要件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时,全国实行 五个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 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 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 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解读】本条规定了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 •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 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三大特征。 • 计价风险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 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 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 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所以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 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 承包人承担无限度风险、所有风险。 • 计价风险合理分摊的原则应按本规范第3.4.2、3.4.3、3.4.4.、 3.4.5条规定执行。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 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 【解读】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 • 强调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同分部分项工程 一样,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体现了对措施项目清 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3.1.4】 【解读】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 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 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的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 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3、《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 标”。据此,新《规范》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 于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对于“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
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 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 工程量清单一致。 【解读】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个要素的填写原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 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13 (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13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13 (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13
3、以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内容,均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
定,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附录等。 4、以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附录规定了相关工程中分部分项工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
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解读】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
强调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时,各构成要件均应按相 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进行,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 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 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 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 费用总额的90%”。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 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 《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算,招标人不得要 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 与市场竞争。
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 3.1.1、3.1.4、3.1. 5、 3.1. 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 8.1.1、8.2.1、11.1.1条。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 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 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招标 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编制招标控 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 清单保持一致。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8.1.1】
【解 读】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
1、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相关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 (2)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13 (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6-2013 (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13 (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13
四、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及其编制责任。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必 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 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2、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数量不 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 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