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主管医师要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处理不了的,向
医务科汇报,医务科向主管领导汇报,如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要及时向覃塘区卫计局及覃塘镇派出所、覃塘区公安局汇报。

二、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
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引导患者或家属行正常途径。

三、死亡病例发生医患纠纷时,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并
告知解剖有关事项,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患纠纷确因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引起的后果,视情节轻重,对科室及当时
人按医院有关奖罚规定处理。

五、待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诊疗水平和医院形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及患者。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接受投诉: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后,可以向医院提出书面投诉,或者口头咨询医院相关部门,医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核实: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实,并收集医疗记录、证据等相关资料。

(三)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阶段,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医疗纠纷。

(四)调解处理: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请求医院提供调解。

医院应当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通过调解进行纠纷处理。

(五)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进行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负责医院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调查和处理医院医疗纠纷投诉;(二)组织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的调解工作;(三)协助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医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第四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尽量避免走上仲裁或诉讼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防备与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院医疗质量和医患关系稳定,防备和妥当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管理效能,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类医疗人员。

第三条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订立、修改和实施。

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防备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并定期开展自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矫正医疗质量问题。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实施安全医疗操作。

医务人员要擅长与患者沟通,乐观倾听患者需求和看法,解答患者怀疑,加强患者教育。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和学术沟通活动,提高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病历和医疗过程,确保患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特地的纠纷处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第十二条任何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科室及纠纷处理部门,帮助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医院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处理,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事故鉴定和调解,订立合理的赔偿方案,并帮助患者和医务人员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起纠纷事件进行认真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医院管理层汇报纠纷处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机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医院应乐观引进第三方调解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供应独立、公正的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章纠纷预警与改进机制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风险点,防患于未然。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疑义、纠纷或不满意的行为。

为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患者。

三、纠纷处理流程1. 形成医疗纠纷当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或存在疑义或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口头投诉:患者可以直接向医务人员或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投诉,医务人员应认真听取,并及时记录。

•书面投诉:患者可以书面形式发起投诉,需详细说明投诉事由和要求,并签署时间、日期、姓名等。

2. 受理投诉•针对口头投诉,医务人员应及时办理,并记入相关记录。

•对于书面投诉,医务人员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给予回复。

3. 纠纷调解•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关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受理投诉后,相关部门或委员会应立即成立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和核实。

调解小组应由纠纷相关方、医务人员和独立第三方构成。

•调解小组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积极调解,并在投诉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确认,可作为进一步解决纠纷的依据。

4. 纠纷仲裁•当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纠纷双方可以申请纠纷仲裁。

•仲裁机构应建立仲裁小组,由行政、法律、医疗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仲裁小组应向纠纷双方提供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定,并在收到双方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成立仲裁小组。

•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应予以尊重并执行。

5. 纠纷处理结果通知•不论纠纷调解或仲裁的结果如何,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双方。

•结果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记录于纠纷处理档案。

四、纠纷处理防范措施•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避免纠纷的发生。

•对于重大医疗纠纷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2. 及时、高效、妥善,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3. 注重调解,促进和谐,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强化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医院内部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受医疗纠纷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审查;2. 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纠纷鉴定;3. 提出医疗纠纷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4. 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协调、沟通工作;5. 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与登记1.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投诉;2.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程序。

第七条调查与鉴定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了解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医疗文书等具体情况;3. 如有必要,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第八条处理意见与审批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 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处理结果执行1.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执行;2.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做好解释工作。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一、接受投诉阶段:
1.接受投诉单位: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接受患者的投诉,例如医
院的医务处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2.投诉受理:一旦接到患者的投诉,投诉接受单位将对投诉内容进行
初步核实,核实后将接受投诉,并签发受理凭证。

3.投诉受理确认函:投诉受理单位在接受投诉后,向投诉人发出投诉
受理确认函,确认接受了投诉,并说明将进行的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调查组成立: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投诉受理单位会成立相
应的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

2.调查过程:调查组根据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医疗记录、询问医疗人员、搜集证据等。

调查过程应公正、透明。

3.调查报告: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取
证情况、调查结论等。

调查报告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并公开。

三、处理阶段:
1.处理方式:根据调查结果和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投诉受理单位可
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协商调解、赔偿等。

2.协商调解:如果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受理单位可以组
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

3.赔偿决定:如果医疗纠纷涉及赔偿问题,投诉受理单位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赔偿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四、结果通知阶段:
1.处理结果通知:投诉受理单位会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投诉人,并解释处理理由。

2.救济途径: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救济,例如上诉、申请仲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1、总纲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狭义的医疗纠纷,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纠纷涵盖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

处理
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医疗纠纷的预防、报告与管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切实加强病历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山东省中医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各科室科主任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严格主动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按照医院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出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情况及时上报医务部和保卫科。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
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是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记录、调查、处理、鉴定、诉讼等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相关科室主任要协助医疗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按规定属于医患协调办公室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进行医疗纠纷的相关工作,并对医患协调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监督和核实。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切实落实科主任负责制。

临床医技各科室一旦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并协助科主任做好处理工作。

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汇同科护士长和主管医务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
医疗纠纷。

任何医务人员无科主任授权,不得随意进行定性评论或以科室名义做出处理决定。

对未能化解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上报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医疗安全管理科及时通知医患协调办公室,在第一时间进入现场。

重大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汇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组织全院相关科室协调处理。

需要封存病历资料或药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后尸体的处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3、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医疗纠纷的接待和登记。

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

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对下列所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告知来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有效
时效期即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

已经书面协议解决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以上情况医疗安全管理科不再受理。

医疗纠纷的调查。

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及时通知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科主任负责提供病人情况、治疗经过、处理意见及前述事项的举证材料等有关书面材料,必要时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实地调查当事人和查阅病历资料。

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紧急情况时要随时展开调查。

医疗纠纷的处理。

较小的纠纷一般应在科内解决,最后将处理情况汇报医疗安全管理科。

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

对不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应召开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意见和院领导研究决定,做出协调处理、申请鉴定或法院起诉的处理决定。

医疗安全管理
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

需要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或提供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对有可能引发恶性医疗纠纷者,知情人员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110,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做好协调处理准备工作,时刻准备处理突发事件。

保卫科及安保人员接到医务部出现医疗纠纷需要保卫人员配合的通知后,即刻到达现场,做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重大恶性医疗纠纷时,保卫科长必须亲自带队参与处理。

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平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一旦出现恶性纠纷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请公安部门配合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汇报和反馈。

协商处理的,医疗安全管理科和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将处理结果汇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经研究批准后办理协议签字手续,一切
赔偿必须院长签字,院长不在时应电话请示后委托其他院领导代签。

签字后,医疗安全管理科通知当事科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按本规定第四章进行处罚;已办理责任保险时,按与保险公司协议上报处理。

4、医疗纠纷处罚规定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罚;对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个别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发科主任1-3个月奖金。

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
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二十条医院将根据纠纷的处理结果对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一类风险科室:指以前已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

按赔偿金额的50%计算分摊数额,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 。

其中,科室承担部分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二类风险科室:指以前未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

赔偿费全额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 。

其中,科室承担部分的50%计入科室支出,另50%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
除。

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医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因医疗纠纷减用与赔偿金额合并计算。

非医疗原因造成的纠纷赔偿,科室、医院按2:8承担,即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

赔偿金额万元以上的扣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赔偿数额一次15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计算,同时对医疗纠纷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一次赔偿15-20万元的,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科室称号的资格,当事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

一次赔偿20-30万元的,当事人延缓晋升资格1年,其余处罚同第1款规定。

一次赔偿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停职6个月,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一次赔偿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解聘或开除公职,
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或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视情形参照第二十一条第1至3款进行处罚。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同时废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仍按以前规定处理。

附:泰安市中心医院风险科室分类表风险分类科别心外科肿瘤外科普外科骨一科骨二科儿童外科神经外科普胸外科口腔科耳鼻喉一类风险科室科手术麻醉科ICU泌尿外科妇科生殖医学中心产前诊断中心产科肛肠医院眼科医院急救中心门诊注射室高压氧舱导管室小儿内科新生儿区内分泌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小儿内科消化内一科消化内二科内镜室老年病一科老年病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二科中医科高压氧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心内科肿瘤内二类风险科室科感染科皮肤病院康复中心泌尿内一科泌尿内二科血液透析室碎石室核医学科社区医疗中心糖尿病院老年保健院中心实验室家庭病床科体检中心120 医学影像中心输血科病理科检验科针灸科特检科药学部门诊换药室消毒供应室病人服务中心注:以上分类以医院以往加入保险的临床医技科别为依据。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1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