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总工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积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工欢度元旦、春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等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案件数量和金额大幅上升,并从工程建设领域向加工制造业、采掘业等领域蔓延,引发突发事件增多。
年末岁首是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发期,也是这一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期。
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以“三严三实”的精神,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紧紧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攻坚战各级工会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4号)具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各项措施,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
要与各有关部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参加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落实相关任务责任,抽调精干人员参与一线检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不高。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农民工普遍缺乏技能,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能认证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技能竞赛,提高他们的竞争力。
其次,完善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
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府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事项,加强对用工企业和劳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大多数农民工居住在简陋的宿舍或者出租房中,生活条件差,环境卫生差,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力度,推动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工资。
另外,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有限。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要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综上所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需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及加强对农民工的心理支持和关爱。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牢牢把握“政策引导、差异服务、优化结构、调控总量”的工作主线,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一)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进一步清理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出台消除就业歧视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XXX预警制度,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新常态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我省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按照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省情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通过引导和扶持,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
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
按照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有序引导农民工在我省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
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我省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
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春潮行动”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农民工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三)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雅府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补贴。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旅游业、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百镇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玉政﹝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202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意见》(青政〔2020〕2号)文件精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州就业形势保持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扩充就业增量(一)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债券投入力度,以投资促进就业。
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和美丽城镇建设、农牧区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持续推进城市停车场和充电桩建设,加快推动物流枢纽建设,以项目发展拓展就业新渠道。
(二)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
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工作,全面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通过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
点亮高原旅游经济,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
培育玉树特色农牧业产业品牌,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就业。
大力发展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支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式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
(三)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
大力发展高原品质旅游、生态旅游,持续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着力拓展精品旅游线路,不断推动旅游新型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增长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新时期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8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近千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使农民工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落实培训补贴、劳务输出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新增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9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一体、优化布局,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农民工群体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到2020年,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建立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镇(街办)62个、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基地100个左右,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有针对性的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
深入实施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划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专项用于转移就业工作,建立行政村劳动保障信息员制度、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等,支持示范镇(街办)和示范基地建设。
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异地就业创业农民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全覆盖。
切实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加大对返乡创业园支持力度,提供返乡创业用地便利,强化支持创业公共服务。
在我市重点实施“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区、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效力、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开展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7个“行动计划”。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取消反担保。
积极探索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为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委等有关部门)(二)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每个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培训补贴和一次技能鉴定补贴。
对认定的吸纳就业示范基地,其所开展的企业岗前培训,纳入全市统一的培训范围予以补贴。
建立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由市、区(县)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乡镇(街办)、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核定和下达年度返乡人员创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分类实施。
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市场竞争机制,制定依据培训实效购买培训成果的具体办法,健全培训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
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打造网络创业培训平台。
成立市级、区(县)级创业专家服务团,重点对本辖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提供指导服务,聘请创业专家服务团人员所需经费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
至2017年,实施“万村万人”农村青年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万人以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权益。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加强劳动合同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严格执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对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排查化解、认真分析研判、依法严厉处置欠薪案件。
畅通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建立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进一步完善拓展“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功能,强化工会“12351”职工热线电话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对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服务,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积极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至202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率达90%以上,失业、工伤、生育基本覆盖法定群体,实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
开展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逐步推行全市“五保合一”征缴经办模式,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放开农民工在城市落户限制。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依托社区等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都能够平等享受市民权利。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统筹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六)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在规划学校布局、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统筹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
在输入地初中、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符合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就地报名考试,同等录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
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
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逐步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
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
在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八)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统筹考虑城镇常住人口和农民工的住房需求,合理编制住房发展和住房保障规划,降低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根据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及时调整申请条件,将长期在我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纳入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逐步开展农民工租赁补贴保障,对符合条件自主租房的农民工发放租金补贴。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对在我市长期居住、生活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家庭购房的,给予落户政策优惠。
加快健全完善住房金融制度,逐步实现公积金、商业信贷对农村转移人口购房的覆盖,提升农民工的购房能力。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有针对性的建设公共租赁用房,面向用工企业或农民工出租。
支持鼓励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用房,专项用于农民工租住。
规范集体宿舍建设标准,有效改善农民工临时居住条件。
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工聚集区住房环境。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
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
将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基层文化活动器材配送项目、职工书屋、电影放映、农村舞台繁荣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相结合,确保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覆盖。
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各区(县)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全市每年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开展一次农民工工作自查与督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十一)做好农民工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