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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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填报,将汇总结果和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月度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医疗保险司和规划财务司。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1999年2月12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表号:劳社统险〔1999〕1号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劳社厅函〔1999〕11号填报单位名称:年月┌──────┬─┬───────────┬───────────┬──┬────┬─┬──┐││统│应参保人员(人)│实际参保人员(人)│职工│单┌──┤个│统筹│││筹│┌─────────┤┌─────────┤工资│位│划转│人│基金│││单││职工││职工│总额│缴│个人│缴│最高│││位│├─┬───┬─┬─┤├─┬───┬─┬─┤(万│费│账户│费│支付││┌─┤个││小│企┌─┤事│机││小│企┌─┤事│机│元)│总│比例│费│限额││││数││计│业│个│业│关││计│业│下│业│关││额│(%│率│(元││││(││││岗││││││岗││││(│)│(│)││││个││││职││││││职││││%││%│││││)││││工││││││工││││)││)││├────┼─┼─┼─┼─┼─┼─┼─┼─┼─┼─┼─┼─┼─┼─┼──┼─┼──┼─┼──┤│甲栏│序│││││││││││││││││││││号│1 │2 │3 │4 │5 │ 6│ 7│8 │9 │10│11│12│13│14 │15│ 16 │17│ 18 │├────┼─┼─┼─┼─┼─┼─┼─┼─┼─┼─┼─┼─┼─┼─┼──┼─┼──┼─┼──┤│总计│…│││││││││││││││││││├────┼─┼─┼─┼─┼─┼─┼─┼─┼─┼─┼─┼─┼─┼─┼──┼─┼──┼─┼──┤│按地(市│││││││││││││││││││││)级以上│…││││││││││││││││││││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市│…│││││││││││││││││││├────┼─┼─┼─┼─┼─┼─┼─┼─┼─┼─┼─┼─┼─┼─┼──┼─┼──┼─┼──┤│××市│…│││││││││││││││││││├────┼─┼─┼─┼─┼─┼─┼─┼─┼─┼─┼─┼─┼─┼─┼──┼─┼──┼─┼──┤│││││││││││││││││││││├────┼─┼─┼─┼─┼─┼─┼─┼─┼─┼─┼─┼─┼─┼─┼──┼─┼──┼─┼──┤│││││││││││││││││││││├────┼─┼─┼─┼─┼─┼─┼─┼─┼─┼─┼─┼─┼─┼─┼──┼─┼──┼─┼──┤│按县(市│││││││││││││││││││││)级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县│…│││││││││││││││││││├────┼─┼─┼─┼─┼─┼─┼─┼─┼─┼─┼─┼─┼─┼─┼──┼─┼──┼─┼──┤│××县│…│││││││││││││││││││├────┼─┼─┼─┼─┼─┼─┼─┼─┼─┼─┼─┼─┼─┼─┼──┼─┼──┼─┼──┤│││││││││││││││││││││├────┼─┼─┼─┼─┼─┼─┼─┼─┼─┼─┼─┼─┼─┼─┼──┼─┼──┼─┼──┤│││││││││││││││││││││└────┴─┴─┴─┴─┴─┴─┴─┴─┴─┴─┴─┴─┴─┴─┴──┴─┴──┴─┴──┘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为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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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人社部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深化医改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化医改攻坚阶段的重要配套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大局,解放思想,主动作为。
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做好医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一)高度重视三医联动改革。
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打破异地就医屏障

医
保
法 实时 监控
,
缺 乏 有效 的 管理 手 段
。
异 地 医疗机 构 由
,
医疗机构的风险
。
于 不 受 参保地 区 医疗保 险 机 构 的 制 约 供 给 更 容 易 出 现 诱 导 需求 的风 险
。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统 筹 层 次 低 不 能 简单 地 归 责 于 某
,
二
是管理 成本高
,
。
医 疗 保 险 异 地 就 医 管理 服 务 的 指导 意 见 指 导 有 条件
销难 的 问题
。
但从 全 国的整体情况 来看
、
,
无论是对于
、
的 省 份先行开 展 异 地就 医 工 作 建立 异地 就 医协 作 机
,
异 地 居 住 (安 置 )
异地工 作
,
还 是转诊转院
,
急诊
制
,
方便 参保 人 员
笔者认 为
理就
一
8 】
直 是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中的 重 点和 难 点
,
。
当
号 ) 文 件指 出
,
可 通 过 跨 地 区 确 定 定 点 医疗 机 构
,
委
前
,
随 着 人 员流 动 的 日 益 加 剧
,
异地就医的需求不断
,
托 异 地 经 办 机 构管理 等 办 法 按规 定 及 时 为异地 安置
和 异 地 就 医 人 员支 付 医 疗 费 用 上 述 文 件 对 异 地 就 医
参 保 人 员在 统
些 地 方 政 府 事 实 上 如 果 在 中央 层 面 缺 乏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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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各地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必须清醒地看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存在着种种担心和疑虑。
因此,在着力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方便和配合各地、各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起草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
要充分运用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了解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
如何解决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如何解决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3、切实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
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
疗保障权益。
参见:《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9月16日。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答:我国旨在建立全民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正在推进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目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群具体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此外,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2.《社会保险法》第48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1款;5.《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项;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项;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第4项;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第18项。
例:2008年8月3日,腾讯新闻中心从新华网转发摘自《河北日报》一条新闻“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摘要如下:记者从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年8月1日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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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解 决 医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过程 中
出 现 的新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务 管 理 ( ) 据 医疗 保 险 管 理 的要 六 根
业 退 休 人 员 )要 充 分 考 虑 这 部 分 ,
人 员 的 医疗 费用 水 平 和 年 龄 结 构 等 因 素 ,多 渠 道 筹 集 医疗 保 险 资 金 , 独 列 账 管 理 , 项 用 于 保 障 单 专
个 人 账 户 的办 法 ,纳 人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规 定 , 合 实 际 , 定 灵 结 制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办 法 ,可 采 取 由个 人 缴 费 的 办 法
保 险 ,保 障其 职 工 相 应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单 位 缴 费 的具 体 比例 由 各 地 根 据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实 际需
为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 规 ・
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 传
率 ,减 少 浪 费 ,切 实 减 轻 个 人 负 担 ,维 护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保 障权
益。
店 执 行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服 务 质 量 和 收 费等 情 况 进 行 舆 论 和 社 会 监
照 “ 三 制 ” 则 , 实基 本 医 疗 三 原 落 保 险 缴 费 资 金 。对 出 中 心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已经 再 就 业 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应 继 续 将 其 纳 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 ) 地 要 适 应 就 业 形式 灵 五 各 活 多 样 化 的需 要 ,根 据 当 地 医疗
、
积 极 探 索 困难 企 业 职 工
其 医疗 保 险 待 遇 。 ( ) 四 对仍 在 再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的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要 继 续 按
争 的 原 则 , 破 垄 断 , 消 各 种 不 打 取
医 疗 保 障方 法
( ) 度 重 视 困 难 企 业 职 工 一 高
保 , 同 时 做 好 有 关 服 务 管 理 工
制 度 等 方 式 ,妥 善 解 决 其 医 疗 保
障问题。
( )对 关 闭 、破 产 国有 企 业 三
作。
二 、 完 善 和 加 强 医疗 保 险 服
的 退 休 人 员 ( 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改 革 前 已 关 闭 、破 产 的 原 国 有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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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和社 会 保 障部 办公 厅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问题 . 指 导 意 见 的
劳社 厅 发  ̄o 2 8号 2o 3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直 保 障 厅 ( ) 局 : 《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国 费 率 , 建 立统 筹 基 金 、 不 建 立 先 暂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强 化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 高 医疗 保 险 服 务 水 平 。 就 提 现
有 关 问 题 提 出如 下 意 见 :
一
求 ,进 一 步 明确 和 细 化 医疗 机 构
与 零 售 药 店 点 资格 条 件 。要 按 照 方 便 职 工 就 医 退 休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问题 。 ( ) 有 部 分 缴 费 能 力 困难 二 对 的企 业 ,可 按 照 适 当 降 低 单 位 缴
的 零 售 药 店 , 合 条 件 的要 纳 人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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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 范围 。
公 布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费用 发 生 情 况 和 药 品 价 格 信 息 、建 立 医 药 专 家 委 员 会 、聘 请 义 务 督 察 员 等
同情 况 , 方 筹 集 资金 , 多 采取 不 同
方 式 ,妥 善 解 决 困难 企 业 职 工 特
织 等 基 层 医疗 机 构 的定 点 范 围 。 对 定点 零 售 药 店 要 强 化 药 师配 备 、 处 方 管 理 等 资 格 条 件 的 审 查 。对 从 医 院 门诊 药 房 剥 离 出来
合 理 的限制 ,将符合 条件 的不 同
规 模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各 类 医疗 机 构 和 零 售 药 店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特
别 是 要 逐 步 扩 大社 区卫 生 服 务 组
医疗 保 障 问题 ,在 坚 持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的基 础 上 ,区分 不
措 施 ,对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和 定 点 药
服 务 项 目的管 理 措 施 ,完 善 医疗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行
( ) 一 步 完 善 和 细 化 医疗 七 进
保 险 管 理 措 施 。确 定 的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必 须 签 订 定 点 协 议 。在 定 点 协 议 中 要 根 据 医
了一 些 新 情 况 和新 问 题 。为 了 妥
将 其 纳 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并 根 据 缴 费 水 平 和缴 费 年 限 给 予 相 应 待 遇 。对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通 过 职
业 介 绍 中心 等 劳 动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办 医 疗 保 险 的 方 式 实 现 整 体 参
要 确 定 。对 无 力 参 保 的 困难 企 业 职 工 通 过 探 索 建 立 社 会 医疗 救 助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的决 定 》 国 发 (
[ 9 8 4号 )公 布 以来 , 国绝 1 9 ]4 全 大 部 分 地 区 已启 动 实 施基 本 医疗 保 险制 度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面 逐 步 扩 大 , 制 度 运 行 平 稳 , 障 了 参 新 保 保 职 工 的基 本 医 疗 需 求 。 时 , 同 在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的过 程 中 ,也 遇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