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刑事诉讼处理的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诉讼产生的问题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有关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属实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浅议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个 动态性发 展过 程 , 一般而言, 按 照公 安 机关 的移 的执行这 个顺序 推进 , 前一环节 的决定影 响后 一环 节 的判 断 , 进而影 响 强制 医疗 最 后 的结 果 。所 以 , 为保
送、 公诉 部 f 了 的申请 、 人 民法 院的决定 、 强制 医疗机 构
证强制 医疗监督 的实效 , 检察机 关必须 实行 动态性 监 督, 在前 一环节就 要 介入 监督 , 掌 握强 制 医疗 的实 时
一
人 民检察 院作 为 我 国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负 有 监督 法律 实施 的 职责 , 对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监 督 的 目的 在 于
保证它能依照法律 的要求正常运行 , 保障精神病人 的合 法权 利 。但是 , 检 察 机关 对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的 监
督 并 不是 无原 则 、 无界限的, 必须 以法 律 的规定 为 准 绳, 在 法制 轨 道 内开 展 监 督 , 保 证 监 督 效 果 的合 法 性 。 同时 , 检察机关必须清楚 “ 监督” 的性质 , 把 握 监 督 的权 限 , 知道“ 监督 ” 的范 围 , 不 能 越权 、 越 位 监
( 三) 动 态性原 则
监督 , 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 合理、 公正与公平 , 又能保障被强制 医疗人 的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利 , 防止“ 被 精神
病” 与“ 被 不精 神病 ” 。
一
、
检 察机 关对 强 制 医疗 程序 监督 应 该 坚 持 的
原则
( 一) 依 法性 原则
世界 是不断变化 发展 的 , 这就要 求检察 机关开 展 工作 必须学会 用动 态 的 眼光 去观 察 、 分 析 与思 考 , 追 逐事物 变化 的脚 步 , 不能静止不 动 。强 制 医疗 程序 是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使得这一全新的特别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不小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指定辩护、司法精神鉴定、法律监督等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救济程序作者简介:王贤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5-02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保护精神病人自身权益、社会其他正常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在刑事强制医疗的移送程序、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等程序中,理所应当肩负起国家诉讼和法律监督职能。
一、适用条件及特点根据刑诉法第284条规定,适用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鉴定的必经性;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身危险性。
条文规定这三个条件,表明了立法者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审慎态度。
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括起来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三轮驱动”。
即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
刑诉法第2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第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没有程序意义上的救济手段。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在中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B.动产物权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C.关于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D.关于船舶的抵押权一般情况适用船旗国法,但是有例外【答案】 B2、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陈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醉酒后严重超速驾驶小型客车追尾陈某的车辆,张某当场死亡,陈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韩某酒后驾驶将徐某撞倒,为逃避法律追究,其将徐某转移到某栋废楼后逃逸,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韩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C.钱某驾车不慎将丁某撞倒,钱某下车查看并将丁某扶至路边,交谈10分钟后,两人都觉得无大碍,丁某同意钱某离开。
当天下午,丁某因腹膜后出血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钱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D.梁某为某客船所有人,对客船有管理职责,在改造客船后未经检验,就指使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周某等人投入营运,造成重大沉船事故致多人死亡。
梁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答案】 D3、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
后来甲得知乙羅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
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糊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答案】 C4、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县法院可以将全案一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涉及外国人,所以县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I I { I } J 占善 ▲ 金 2 0 1 3・ 3 ( 下)
◆ 管理视 野
刑事 强制 医疗程序给检 察机关公诉部 门
带 来 的影 响及其应 对措施
王 贤 则
摘 要 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专 门增设 了强制 医疗 程序 , 对 其适 用范 围 、 决定主 体 、 启动程 序 、 审理 程序 、 救 济程序 、 解 除和 制 约机 制 等 问题 进行 了比较全 面 的规 定 。但 还有 一 些 法律规 定 不够 细致和 明确 ,使 得这 一全 新 的特 别程序 给检 察机 关公 诉 部 门带 来不 小的影 响 , 本 文在 分析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适 用 条件 的基础 上 , 针 对 指定 辩护 、 司法精神 鉴 定 、 法律监 督等 提 出几
从 国家立 法 和司 法解 释文 件层 面看 , 刑诉 法第 3 4条、 2 8 6 条 规 定指 定辩护 , 主 体 是公 安机 关 、 检 察 机关 、 人 民法 院 。 北京 市三 机关 出 台的强制 医疗 实施办 法 , 是 很好 的贯彻 落实 法律、 体现 人权 平 等原 则 、 保 障弱 势群 体合 法权 益 的体现 。该办 法 第四条 规定 , 办理 强制 医疗案 件 时, 涉案 精神病 人 、 被 申请 人或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1
刑事 诉讼 法修改 设立 了“ 依法 不负 刑事责 任 的精神病 人 的强 制 医疗程 序” ( 以下 简称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 ) 作 为 四种特 别程 序之 使 强制 医疗措 施纳 入 了法 治轨 道 , 对保 护 精神病 人 自身权益 、 社 会 其他 正 常公 民合 法权 利 、促进 社 会 安定有 序 都具 有重 要 意 义。 刑诉 法 第 2 8 9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强制 医疗 的 决定 和执行 实行 监督 。检 察机 关 , 尤 其是 公诉 部 门 , 在刑 事 强制 医疗 的移送 程序、 申请程 序 、 审 理程序 、 法律援 助 等程序 中, 理所应 当肩 负起 国家诉 讼 和法 律监 督职 能 。
( 一) 指 定 辩 护
,
适 用条 件 及特 点 根 据 刑诉 法第 2 8 4条规 定 , 适 用 强制医 疗 , 必须 同时具 备 以 下 几个 条 件 : 一 是犯 罪行 为 的暴力 性和 后果 的严 重性 ; 二 是不 负 刑 事责 任 的精 神病 鉴 定的必经 性 ; 三 是有 继续 危害社 会可 能的人 身 危 险性 。 条文规 定这 三个 条件 , 表 明 了立法 者对 强制 医疗 程序 适 用 的审 慎态 度 。 作 为特 别程序 之 一的刑 事强制 医疗程 序 , 概 括起 来具备 以下 特点: 第一, 刑 事强 制 医疗程 序启 动 的“ 三轮 驱动 ” 。即公 安 、 检察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机 关和 法 院 。 刑诉 法第 2 8 5条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在审 理案件 过 程 中 发 现被 告 人符合 强 制医 疗条件 的, 可 以作 出强制 医疗 的 决定 ; 对 于 公安 机 关移 送 的或者 在 审查 起诉 过程 中发现 的精 神病 人 符合 强 制医 疗 条件 的, 人 民检 察应 当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强制 医疗 申请 。 第二, 刑事 强制 医疗 程序 没有 程序 意义 上 的救济 手 段 。 根据 刑诉 法 第 2 8 7条规 定 , 被 决定 强制 医疗 的人 、 被 害人 及其 法 定代 理人、 近 亲属 对 强制 医疗 决定不 服 的 , 可 以 向上 一级 法 院 申请复
者 被告 人没有 委 托诉 讼代 理人 的, 人 民检 察 院 、 人 民法 院应 当通 知 法律援 助机 构 指派 律师 为 其提供 法 律帮 助 。 ( 二) 司法精神 鉴定 法谚: 无 救济 则无 权利 。 只有 法律 赋予 公 民更 多救济 手 段和 途径, 才 能使得 有 精神 疾病 的 患者得 到 及时 的治疗 , 假 冒精 神病 人逃 避刑 事 处罚 和“ 被 精神 病 ” 的事 件 得到有 效 的遏 制 。 议。 对犯 罪 的精神病 人进 行 司法精神 医学 鉴定 , 是正确 适用 强制 当前 , 刑事法( 包括 司法 解释 ) 没有 对 司法精 神 鉴定 第三, 庭 审方式 特 殊 。控 辩 审三 方 的构造 不 同于普 通程 序 , 医疗 的前 提 。 有的也 只是概 括式 规定 , 如 高院刑 诉解释 第 5 3 2 诉讼 代 理人 ( 法律 援助 律师 ) 或者 法 定代理 人在 场 目的在 于 通过 主体 作专 门规定 , 人 民检 察规 则 第 5 4 3 条第 1 款 第 4项、 刑 诉法第 1 4 6条 。简 诉讼 的 参与 权最 终 保障被 申请 人 的权 利 。 此外, 刑事 强制 医 疗程 条 、 言之 , 对于 被 申请 人 的司法 精神 鉴 定作 出主 体是 司法机 关 ; 如果 序并 非 必须 开 庭审 理。 被 申请人 及其 法 定监 护人 、 诉 讼代 理 人等 对鉴 定意 见有 异议 的 , 二、 对 检 察机 关的影 响 新 刑诉 法 生效伊始 , 刑事 强制医疗 程序 案件 就正式进 入 检察 那 么需要 检察 机 关作 出批 准 。 笔者 以为 这一做 法需 要完 善 , 原 因在 于: 《 精神 卫 生法》 ( 2 0 1 2 年 1 0月 2 6 通过, 自2 0 1 3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的 出台 , 结束了 之前 混乱 的司法 精神 医学 鉴定机 构 的局面 , 形成 了 明确的 鉴定体 2条规 定 , 精 神障碍 患者 对 于医疗 机 构鉴 定有 第一, 刑诉法正式实施后, 公诉部门应当对符合强制医疗程 系 。根据 该法 第 3 可 以原医疗 机构 或者 其他具 有合 法资质 的 医疗机 构提 出 序 的案件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申请 , 履 行法 律监 督职 责 。 根据 刑 诉法 异 议的 , 对 再 次诊 断结论 有 异议 的 , 可 以 自主委 托依 法取 得执 第 2 8 5 条 的规定 , 对于 公安机 关移 送 的或者 在审 查起 诉过程 中发 再 次诊 断 :
一
办 理此 类案 件 的经验 。 从实 体 的角度 来看 , 如何 审查 涉案 精 神病 人 是否 实 施 了危害 公共 安 全或 者严 重危 害 公 民人身 安全 的暴 力 行为; 如 何 判断涉 案精 神病 人 是否 有继 续危 害社 会可 能性 等等 。 从 程序 的角度 来看 , 案 件 的办 理期 限, 如 遇有 需补充 证据 的情 况 , 应 如何 延 展期 限 ,公安 机 关补 充证 据 的办 案期 限是 否也 应 该规 定: 鉴定程 序 是否适用 刑 诉法 第二章 第七节 关于 鉴定 的相关 规定 等等。
点应 对措 施 。
关键 词
刑 事强制 医疗
适 用 条件
救 济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9 5 . 0 2
作者 简 介 : 王 贤 则, 北 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一处 干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