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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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需要指定监护人去照顾当事人的饮食起居的话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因为当地的村委会就有指定的这种资格。

如果关于指定监护人要明确被告方的话,通常都是在指定监护人的人选上产生了纠纷,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一、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起诉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被指定的监护人为原告,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形(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的情况下,比如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相互推诿,或者截然相反的就是同一顺序的人都相互争着要当当事人的监护人。

在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指定以后,对指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

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 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指定监护人流程

指定监护人流程

指定监护人流程
内容:
一、监护人指定的必要性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在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有必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

监护人将在法律上代表未成年人,负责他/她的日常生活及法律事务。

指定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监护人的条件
监护人应当是成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监护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还应当具有谨慎性、责任心及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

三、监护人的指定程序
1. 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监护申请。

2. 法院会调查监护人候选人的资格,确保其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3. 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选择适当的监护人。

4. 法院作出指定监护人的裁定,监护关系自裁定书送达监护人时起成立。

5. 监护人应当向法院报告接受监护情况。

四、监护期限
监护期限至未成年人成年终止。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重新具备监护能力,可以提出终止监护的申请。

监护人也可以因丧失监护能力而被更换。

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指定监护人证明书应先写明被监护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然后写明其亲生父母及其父母是否出生于,如果已婚还应写明其配偶,最后写明其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证明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并由当地派出所盖章。

一、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书(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三、监护人证明需要在哪个部门开具家庭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

监护中经常涉及的相关事项包括:监护人、监护、监护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委托书、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但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印章。

指定监护人员申请书范本

指定监护人员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现向贵院提出指定监护人员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系(被申请人姓名)的母亲/父亲/母亲/父亲,被申请人(姓名)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具体情况,如年龄、病情等)。

鉴于被申请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和实际需要,为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向贵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员。

一、申请指定监护的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父亲,依法应当成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父亲,具备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和条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监护人员指定问题上存在争议,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员。

二、申请指定监护的事实和理由1. 被申请人(姓名)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依法指定监护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父亲,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关爱之心,愿意承担起监护责任,确保被申请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各方面得到妥善安排。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具有法定的监护资格。

同时,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能够承担起监护职责。

4. 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发生争议,确保被申请人得到妥善照顾,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员。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监护权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监护权案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护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第29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是很多人在关注的法律,因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民法总则来解决问题,民法总则中包含的内容包含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总则是很多人在关注的法律,因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民法总则来解决问题,民法总则中包含的内容包含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探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针对我国的监护制度,现行《民法典》在意定监护制度制定过程中新增了创新性规定。

此项制度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与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做出原则性的指导。

然而,我国目前的意定监护制度依旧处于发展并不断完善阶段,缺乏细化的法律条文,并且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环节,这些都不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里处理意定监护案件。

因此研究意定监护,对于完善监护制度,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理论与现实上的意义。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协议,法律效力一:关于意定监护案例以及案件争议焦点(一)司法实践案例1.孙某某监护人纠纷一案被监护人孙某某,患有小儿麻痹症,并且伴随着肢体残疾后遗症,其父母,妻子皆都过世。

2019年时,孙某某的房子因为房屋改造被征收。

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请求自己为监护人。

后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学院的鉴定下,法院判定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

现在孙某某的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上记载,孙某某与孙某乙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指定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为监护人的监督人。

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生活在一起,孙某某的资金和证件由孙某甲和他的父亲保管和管理,由孙某乙照顾孙某某。

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和住所调查中多次咨询孙某某,他均表示希望孙某乙担任监护人。

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

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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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
什么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的情况下,比如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相互推诿,或者截然相反的就是同一顺序的人都相互争着要当当事人的监护人。

在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指定以后,对指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

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二、监护的注意问题
(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六)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八)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九)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十)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所以,在孩子出生以后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在无缘无故的情形之下去要求法院指定所谓的监护人。

这种指定监护人多半都发生在法定监护人去世,无人监护的情况下。

而且,现在还是有很多成年人并没有把被监护人放在对等的位置上,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相关人等在起诉之前,不妨先咨询一下被监护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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