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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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尊敬的:我们是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民办教师编制的离职老民办教师。

大家依据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讨论,依法推选出了代表后,统一了三点共同请求,现集中向政府提出,请即刻支持!一、老民办教师是国家承认的人民教师,且立下了汗马功劳。

上世纪我国实行“两条腿”走路:公办和民办的办学方针,人民教师也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两种编制。

民办教师是当年跟公办教师并列的一种用人制度。

“有编”老民办教师是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可、按编制领取国家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国家确认有教师身份的职业教师。

所以:(1). “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邓小平先生在1985年笫一个教师节大会上讲话。

(2).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3).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4).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5).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1986年12月31日)不得改变。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以上这五条中仅有一条.....。

....的人民教师....就能充分说明:老民办教师都是国家承认(一) 民办教师“立下了汗马功劳”、“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有关问题解答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有关问题解答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有关问题解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有关问题解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有关问题解答一、这次调查摸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包括哪几部分人员?答:这次调查摸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分为四部分:一是1985年民办教师登记时清退的人员,以及1985年以前离开教师岗位的人员,为了与登记在册的正式民办教师区别开,称之为“原民办教师”;二是1985年至2002年各地自行聘用的代课人员:为了与现在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区别开,称之为“原代课教师”;三是2002年以前农村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与现在的幼儿教师区别开,称之为“原幼儿教师”;四是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

二、这次调查摸底的范围,全省统一规定为2002年12 月31日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吗?答:是的。

全省统一规定对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漠底。

2002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市:也按2002年12 月3l目以前进行调查摸底。

三、1985年登记在册并颁发了民办教师证书的民办教师为什么不再进行调查摸底?答:1985年登记在册并颁发了民办教师证书的民办教师,教育部门应当有档案可查,可不再进行调查摸底。

但如果有的市有关档案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各市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摸底,其调查摸底数据也由各市自己处理,不用上报。

四、2002年12月31日后的代课教师,是否进行调查摸底?答:对于这部分人员;不管其已经离岗还是仍然在岗,其有关信息在县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都应当有据可查,可不进行摸底。

但如果各市因相关档案保存不全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查摸底,则由各市自定对这部分人的摸底办法,其调查摸底数据也由各市自己处理,不用上报。

五、2002年12胃31日前的代课教师,2002年l2月3l日以后仍在代课的,怎么进行谓查摸底?答:对这类人员分两个时间段对待,其2002年l2月3l日以前的时间列入这次调查摸底的范围;其2002年l2月31日以后的时间:按第四条的办法处理。

关于九十年代精减教师的补偿

关于九十年代精减教师的补偿

关于九十年代精减教师的补偿
1、四部委在2011年曾就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辞退问题出台过《指导意见》,总的方针是:妥善做好辞退补偿,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2、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4、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

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
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山西省2020年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最新方案

山西省2020年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最新方案

山西省xx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最新方案下面是最新山西省国家代课教师新政策,里面有我们最新的在岗代课教师新政策,xx年暂定继续沿用这份代课教师xx年政策说明。

关于对部分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晋城、晋中、临汾市人民的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文件精神,经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研究,决定在晋城、晋中、临汾市进行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查摸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摸底范围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3、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由各市、县(市、区)统计数据,掌握情况。

二、调查摸底办法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材料,报乡镇工作机构;乡镇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教育部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任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档案,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和《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各县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者:刘晨元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08年第04期[摘要] 随着我国适龄儿童和中小学数量的不断减少以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民办教师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群体,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民办教师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民办教师;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 G4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128(2008)04-0047-05一、民办教师现状综述民办教师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国家无力支撑庞大的教育支出,加之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许多乡村中小学便采用半公办半民办的制度,即政府派出部分骨干教师,不足部分的教师由乡村自行解决。

这不足部分的教师一般从回乡知识青年中挑选,其工资也由乡村负担,或按月、学期、年度领取现金,或与农民一样记工分分口粮。

民办教师一般承担着与公办教师相同的教学任务,而且大都比公办教师更吃苦耐劳、更钻研进取,因为不这样就会被其他人取代,然而,他们的收入一般只有公办教师的1/4或者更少。

为养家糊口,民办教师在教书之余还要种地,他们对教育工作的热爱和执著令人感动,面对常人难以忍耐的贫困与孤独,他们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履行着教书育人的职责。

当外国人对中国“两基”攻坚战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惊讶甚至怀疑时,他们没有想到,中国有一个叫做民办教师的优秀群体!随着我国适龄儿童和中小学数量的不断减少以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民办教师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群体,也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然而,他们为中国农村教育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必将被人们永远铭记,他们的业绩将在中国教育史上留下重重一笔。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1992年8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五字方针,即“关、转、招、辞、退”。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师[2009]11号)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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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

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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