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苏人社函〔2021〕4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张家港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社会保险征缴比例一览表概要

张家港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社会保险征缴比例一览表
1.医保97年1月至99年3月的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11%,个人1%;统筹上交2%,10%留存单位;99年4月至00年3月调整为9%,其中个人1%,统筹上交1%,9%留存单位;2000年4月以后调整为全额收付。
2.从2000年4月起征收大病医疗互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2006年7月起在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调整到5元/月,退休人员缴费标准不变。
3.生育保险97年1月至99年12月不计入缴费比例,但其费用从养老基金中列支。
4.2005年7月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2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2005年度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苏财社字[2005]2号)规定确定。
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2、《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六月十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 2005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05 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2004 年我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202 元。
二、各市2005 年7 月 1 日至2006 年 6 月30 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附表所列2004 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2004 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
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85% (当地2004 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2005 年7 月 1 日至2006 年 6 月30 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件1 所列标准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
(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人):单位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填表说明:
1.如档案中有多个曾用名,须全部填写清楚;
2.工作经历栏的“变动方式”填写招工、调动、解除劳动关系、挂靠等等。
3.女职工和单位确认“退休前岗位”填写无误,按劳动合同确定岗位且工作一年以上。
4.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中只需填写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5.“工种类型”分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五种。
特别说明:
1.职工退休前岗位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单位和女职工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我局以生效仲裁文书或法院判决予以记录。
2.单位及个人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表格,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如发现存在虚假内容,将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缴费基数计算表

附件2:
缴费基数核查计算表(一)
纳税人识别号:费款所属期:年1月份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对每年1月份缴费基数进行核查计算。
2.“本年在职原有职工”是指:上年度职工中本年度仍在职的人员。
即本年在职全部职工中,除去“本年1月份新增人员”以外的职工。
3.“离职人员”是指,上年度职工中,在本年度已离职的人员。
4.“本年在职原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项里的“金额(月均)”=“金额(年度)”÷缴费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5.3行:比对《本年度1月份职工名册》和《上年度职工名册》确定新增人员名单;通过《本年度新增人员工资情况表》计算其1月份工资总额。
6.5行:上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总账》贷方累计数。
7.7行: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帐目”核算,直接在成本、费用等账目中列支的奖金等。
8.10行:比对《本年度1月份职工名册》和《上年度职工名册》确定离职人员名单;通过《上年度全年各月份职工工资表》计算离职人员工资总额。
9.11行: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确定已在异地参保人员并正常缴费人员名单;通过“各月份工资表”计算其工资总额。
10.14行:通过“各月工资表”计算职工个人月均工资。
11.16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与社评工资比对;计算低于社评工资60%的差额部分,作为本行调增额。
12.19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与社评工资比对;计算高于社评工资300%的差额部分,作为本行调减额。
缴费基数核查计算表(二)
纳税人识别号:年度: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说明:1月份根据《缴费基数核查计算表(一)》中相关数据填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苏人社函〔2021〕4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社保参保基数调整申请格式(向社保部门出具)(5篇材料)

社保参保基数调整申请格式(向社保部门出具)(5篇材料)第一篇:社保参保基数调整申请格式(向社保部门出具)关于调整部分参保人员基数的申请XX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我公司——XXXXXXXX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XXXX年度社保申报稽核并按稽核文件要求进行基数申报与调整,但因部分参保员工为年底或今年年初参保没有被列入社保中心电子文件清单中所以此次未进行调整。
近期我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这部分员工现行社保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为符合社保相关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支持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我公司现特申请调高以下参保人员社保基数,请批准并协助办理。
社会保险号姓名现行基数拟调基数XXXXXXXX XXX XXXX XXXXXXXXXXXX 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 XXXX 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社保参保证明格式(劳动局出具)(范文模版)参保证明XXXXXXXX公司:兹证明你公司以下员工已纳入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号姓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第三篇: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佛山:社保缴费基数2013.7月1日调整本报讯(记者邓柱峰通讯员邹花妍)由于最新的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已经公布,城镇职工十分关心的社保参保有何变化?昨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适时向媒体公布了2009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的消息,7月1日起佛山城镇职工每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454元提高到2759.17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361元提高到258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