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刑法学阶层理论的司法前景目录(排名不分先后):一、张明楷教授,《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二、陈兴良教授,《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三、周光权教授,《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四、车浩副教授,《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五、黎宏教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来源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一、张明楷教授作者简介:张明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
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
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
(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在四要件论中,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
在阶层论中,只能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
(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众所周知,故意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刑罚制度推进轻缓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1 .人权保障的价值 。随着 时代 的发展 ,社会 的进步 ,
人 类文 明程 度 的提 高 , 们 的 权 利 意 识在 逐渐 的觉 醒 。刑事 人
法律作为一柄既能侵害人权也能保障人权 的双刃剑 , 也逐渐
从 工 具性走 向 目的性 ,从镇 压性 走 向建设 性 , 惩罚 性走 向 维 从
求严刑峻 法。 所以, 宽容相对于个人品质 而言 是理性 主义 下
的 一 种 普通 国 民 内心 的 道 德情 感 要 求 。 对于 社会 和 制 度 品 相 性 而 言 , 容 则 是 宪政 视 界 内的 一 种 针对 普通 国 民 甚 至 是 犯 宽
度 讲 , 凡是 犯 罪 人 都 是 罪 恶 十足 , 就应 该受 到法 律 的 严惩 。
所以, 必须扭转 国民朴素的道德情 感下的报应 心态 , 就需要 构建 “ 理性 国民” 理性 国民”是作为国家或社会之公 民的 。“ 个体在其遵循或履行社会 公共伦理规 范的实 践中, 逐渐养成 了具有公开普世意义 的理性 品质 , 如正义感 、 诸 社会责任感、 宽容 、 仁慈等 。 首先 , 理性 国民应该具有温和 的犯罪惩罚观 ,
刑 罚制度 推进 轻缓 化 改革 的理论 基础
李茂久
( 南科 技 学院 法 律 系 ,湖 南 永 州 4 50 ) 湖 2 10
摘
要: 刑罚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在维护安全和保障 自由方面发挥 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刑罚制度 的改革也 已经成为
社 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问题 。 当前的研 究领域之 中对 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具体 的内容都有 大量的探讨, 在 但对 于刑罚推进轻缓化 改革的理论基础还存有研究的余地 本文重点从刑罚制度推进轻缓化 改革 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风险两个分析 , 以期望进一步推
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扬州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 a o n z o ies y( ma i e or lf n Ya g h uUnv r i Hu n t s& S c l ce c s t 论 重新进行 定位 和 阐释都 成 为 一项 艰 巨 的任 务 。 20 01年 4月 1 9日,哈 贝马斯 教授 在 清华 大学 作 了题 为 “ 实践理 性之 实用 的 、伦理 的和道德 的 论 应 用” 的演 讲 。演 讲 以深 入浅 出 的语 言 阐述 了交
普适 性 的一 面 ,但 是公共理 性还是 个体互 动 的结
性 。报应主义与功利主 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 ,试图通过 对个体理性的考察 而推 导 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
法 的正 当性 ,无疑 犯 了偷 换 概 念 的错 误 。 交往 行 为 理 论 不仅 承认 个 体 理 性 与 公 共 理 性 的 分 野 而且 提 供 了二
者进行 沟通 、交汇的管道 ,为反 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 了一种可能性 。
有的 “ 粒子性 ” ,然 而刑法 还具有 “ 波动 性” ,亦 即刑 法还是 一种公 共理性 ,虽然 黑格尔将 其界定 为 “ 自在存在 的普 遍 意 志” ,揭示 了其 客 观性 和
性”虽 然分属 不 同的层面 ,但是舍 弃任何一 面都 将 无法 圆满地说 明刑法 的本 质屙 陛。
一
“ 我应 当怎样做 ?我应 当做什 么? ”这 一实 践上有 待 解决 的问题 时 ,可 以从 以下 三个层 面分别 进行
回答 。
下每个人都按 同样 的准则来行事” [如果说 “ ?] 2 己
所 不欲 ,勿施 于人 ”虽然 关涉到 了他者 ,但仍 然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及其实施的学科,其理论体系包含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史、刑法学说等方面。
在法考中,刑法学说是重要的考点之一,下面是对刑法学说的总结:
1. 刑法的功能与限制:刑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但刑法的适用应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确保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犯罪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关键。
4.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这些要件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同时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需要。
以上是对刑法学说的简要总结,对于法考的备考和实践都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其发展方向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防范犯罪、维护人权、促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强化刑事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
传统的刑法手段对现代化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削弱,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刑事预防措施。
这包括加强监控、提高警力效能、推广智能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切实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通过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的真实性等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理。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程序监督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权。
三、促进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犯罪问题愈加猖獗。
跨国犯罪、经济犯罪等已成为当前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推进国际合作已成为中国刑法未来的一个必要方向。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把握犯罪线索,最终实现有序、效率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推进司法改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国内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不公,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公正正义的需求,因此,未来的中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和民意需求展开,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
比如,建立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社会监督,从而落实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司法公正的诉求。
五、加强惩罚力度最近几年,国内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也需要加强刑法惩罚力度。
“严打”就是中国刑法发展方向之一。
通过加强刑法法规,打击恶势力、涉黑涉恶犯罪、贩毒、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罪恶分子的社会根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一、引论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逻辑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则、方法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研究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则;最后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则而获得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双重深刻影响,一方面它为科学研究的开始和进行提供了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研究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发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一直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发展的目标。
早在60年代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80年代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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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
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
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冢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
)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
)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论、刑罚论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解释论问题需要仔细探讨。
在这里,我主要在与法治有关联的意义上,讨论当代刑法理论继续发展的两个向度问题。
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一般地说,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主义)是对前期古典学派思想的直接继承,其重视侵害事实的存在,极力贯彻犯罪本质判断的(法益)侵害原理,主张刑法的机能就是法益保护,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而行为无价值论(社会伦理主义)的源头是立足于报应刑主义的后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其重视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认为刑罚惩罚是为了确证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的维持,犯罪的本质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注: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37页。
)1.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说将刑法机能定位于对侵害生活利益行为的实际防止,把犯罪的本质诉诸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因此,违法性的实体内容是行为对于法所保护的共同生活的实质侵害和威胁。
(注: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51页。
)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使命是保护人的生活利益,所以必须首先确认某种利益是否受刑法所保护并被犯罪所实际侵害。
为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无,必须基于一般人的基准对行为的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至于行为者主观面的要素在此阶段无须考虑。
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注重从客观的、外形的要素即“结果”的侧面(结果的法益侵害性)对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
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是一样的,在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其结果都是“有人死亡”这一事实,在违法性评价阶段看,它们的违法本质、程度并无区别。
(注: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较大差异,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责任不同所致。
)再譬如,掏枪对准对面的人开枪射击,客观地说,行为的危险性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距离远近有直接关系,而和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无关,距离越近,违法性越大,而不是有故意危险性就大。
2.规范违反说(行为无价值论)。
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的机能是维持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犯罪的本质就是对这样的伦理规范的违反。
(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第3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14页。
)在此意义上所谓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对于在法秩序的基底上所确立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行为无价值论从行为是否与法所设定的规范秩序(社会相当性)标准有所脱离、行为人是否无视规范这一视角对行为的违法性入手进行判断。
刑法要考虑如何保护生活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规范的维持,刑法应当在法益侵害或危险达到反社会伦理的状态时才可以施加惩罚。
在行为无价值论之下,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本体(自身)是否反价值,即是否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是否不具有一般的社会相当性。
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按照藤木英雄的说法,就是从一般承认的、健全的社会通念出发,不具有不法性,也不会唤起处罚感觉的行为的性质。
也就是说,行为是日常的、一般的市民生活领域或者其他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中具有通常性、日常性、一般承认的事态。
(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78、78页。
)在很多时候,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判断应当与基于常识的判断保持一致。
在行为无价值论中,行为人的“人格”因素在违法性论中受到特别重视。
例如,一般而言,行为人得到被害人同意,对其实施轻伤害行为的,视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违法性,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但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勾结,行为人利用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轻伤害的,则其行为构成伤害罪,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恶劣。
再譬如,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看,在行为人为什么会实施反规范的杀人行为这一点上,两罪并不相同;(注: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违法性和责任都不相同。
)行为人掏枪对准被害人射击的场合,不是距离越近危险性越大,而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越强烈危险性越大,即基于故意的射击要比没有故意的射击受到更多的违法性评价。
由此可见,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是否对行为给予刑法评价,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如对法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个性等,有着直接的联系。
行为无价值论者虽然将行为者的主观判断材料纳入评价范围,但是仍然坚持评价基准的客观性,不反对客观的违法性论。
不过,从行为无价值论的实质来看,由于它是把规范视为对个人的命令和禁止,即法规范首要的角色是“行为规范”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评价规范”,所以,对于不能理解规范实质的人,法的命令失效,不能进行违法性评价,行为无价值论在一定程度上又倾向于主观的违法性论,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对违法性概念有限定机能。
不过,这样的主张有使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被间接否定的危险,所以,行为无价值论为极力避免这种危险,而倡导客观的违法性论。
3.二元论。
法益侵害说、伦理规范违反说都是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即从法规范的实质出发,考察行为对于作为法秩序组成部分的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
但是,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各自有其不足。
法益侵害说仅强调侵害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实在性缺乏充分把握,不少犯罪的性质仅从结果无价值角度并不能得到充分说明,即使是根据结果无价值能够相应理解其性质的犯罪,在论述具体的违法性的意义时,一般也应考虑招致法益侵害、威胁的行为本身的意义。
所以,对法益侵害说的批判很早就开始了。
威尔泽尔曾经指出:“的确,法益的侵害乃至威胁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是本质性的,但是,它只不过是人的违法的行为的部分要素,仅用法益侵害决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的不法。
法益侵害只有在人的违法的行为中(行为的无价值中)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行为人的无价值是共通于刑法上所有犯罪的无价值。
”(注:转引自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16页。
)法益侵害说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法益侵害说有将对法规范的侵害和对客体的侵害混同的可能;另一方面,它无法合理解释这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高速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带来很多危险(例如爆破技术的使用,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不安全,扰乱周围居民的生活;大量混凝土的使用严重破坏环境,远远超过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这些工程事实上也可以不进行(例如没有高速公路,个人并不是无法出行,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并不是根本无法进行)。
严格按照法益侵害说,这种对法益有侵害和危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加以禁止。
但是,实际的情形是这种现象在今天打着“推进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旗号有增无减。
而对于这些现象,只有行为无价值论能够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给予说明:高速运输工具的使用或者重大工程的施工虽然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后果,但是其对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行为从一般的社会通念出发具有相当性。
而法益侵害说就不能提供这样的解释。
法益侵害说只能说:这样的危险行为和其所产生的有益结果相比较,利大于弊,所以不具有违法性(法益衡量说)。
但是,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衡量所作出的解释既不详尽,有时也缺乏说服力;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现象更加频繁和复杂,具体违法性界限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困难,单纯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待问题,有评价标准简单化之嫌。
(注:在很多场合,对法益大小的比较很难进行。
日]板仓宏:《违法论的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1987年版,第45页。
)规范违反说的弊端在于:一方面,可能使伦理和法相混淆。
虽然行为无价值论试图将违法评价与道德谴责区别开来,但是,由于评价标准(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不清晰,道德谴责的内容仍然与违法性评价纠结在一起,非难感情混进客观化的违法性评价中。
另一方面,伦理规范、社会相当性等概念,就像费尔巴哈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的“权利侵害说”一样,内涵并不明确。
(注:当然,法益概念本身也很难说是很明确的,对此有的日本教授也赞成。
)概念不明确,处罚范围就难以确定,刑法适用者的恣意就难以有效防止。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有社会相当性就不具有违法性,这样的标准并不能贯彻到底,因为有的行为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是有社会相当性的,但是并不能说它不具有违法性,例如汽车超速行驶的现象很严重,人们对这种现象都已经接受,认为其有一定的可容忍性,但是其违法性仍然是存在的。
由此,折衷的见解开始出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登场并广有影响。
所谓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是指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
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逸脱的,就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