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我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影响因子及趋势-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影响因子及趋势-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引言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对于该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刑事政策的发展对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发生着众多的变化,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那么,如何使得刑事政策改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仍然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基本历程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刑事政策的发展,可以用坎坷来形容,因为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体制和经济发展需求决定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步伐和方向.其中,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到严打刑事政策,再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到现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个时期都体现出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新趋向.首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这个政策的提出源于党的八大第一次会议,公安部罗瑞卿部长的发言中,党在肃反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这一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敌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出了惩办与宽大密切相结合的策略,其中也是对打击和瓦解犯罪的一种结合,在1979 年《刑法》中,也将该理念融进刑法条文中,而且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基本政策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这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密切切合的.其次,严打刑事政策.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层级,中西方思想文化进行了激烈的碰撞,在法治理念上也吸收了西方的先进理念,1983 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个关于严打的《决定》,标志着严打正式启动,可以说,我国有三个阶段的严打过程,到2003 年结束的严打,标志着我国的严打政策顺利结束.它还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丰富资料和可鉴之路.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实施.1993 年,我国严打结束,但是犯罪数量还是呈现上升的态势,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关系还在磨合中,其中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管理中要实施不同的刑事政策,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强调标本兼治.在这种刑事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社会治安也迎来了一个新发展机遇.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严就是要秉承严打的精神,宽就是要对待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政策,要区分对待,充分运用二者相协调的政策机制,实现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进行充分的考量,这样才能实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也不乏此类案件的发生.综合分析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各个阶段的不同、经济发展需求,同时中外法治文化的思维影射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时代性、科学性、有效性特征.二、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因子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中的政策走向也体现了不同的时代性.但是从各个阶段的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因素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主要有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社会管理因素等.首先,经济因素是形成不同刑事政策的关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刑事政策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较为重要的,而经济的发展是形成刑事政策的关键性因素,一个时期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发展能力,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是巨大的,如在严打期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形成了社会发展水平放慢的状态,但是人们又渴求财富或者精神享受,社会管理中不严格的管理,也为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土壤.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因此,从该意义上来说,经济因素是造成刑事政策不同的关键因素.第二, 因素是造成刑事政策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是国家, 体制为各种刑事政策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可以说,中国特色的体制为我国的各项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发展的核心就是要为社会各阶层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不同阶段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不同的需求,因此, 因素是形成不同刑事政策的重要条件.第三,文化因素是形成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重要支撑.自清朝以来,政府就大力鼓励吸纳西方的先进文化,为我所用. 期间,我国也多次派人出洋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更加注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法律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对西方刑事政策的借鉴也存在一定的升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交流也日益加强,中外刑事研讨会、中外高层刑事政策对话等活动不断推陈出新,这充分表明,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受到法律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最后,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形成刑事政策的必要因素.我国正在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一定的探索,党和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策略以及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无论是社会管理、司法改革,还是具体司法制度的革新,都能够对刑事政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见,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多方面都对形成不同的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各种社会因素发展又不均衡,对各方面因素应加强研究和思考,力争达到一定的平衡.三、社会管理创新环境下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新动向我国正值社会管理革新的关键时期,在各方面都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而刑事政策的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衡量,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对其发展的新动向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刑事政策的充分掌控.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经验,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充分显现,可以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时期,从十二五的发展规划中,我们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结合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对刑事政策的发展动向进行一定的探索.首先,构建科学完善的刑事监督体系.现阶段,要实现刑事政策的完整性,就必然要构建刑事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体系.刑事政策的组织体系对刑事政策的立项、制定、论证、公布、执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具体负责,利于保证刑事政策制定调整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保证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切实性和有效性.当前有两大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一是怎样构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什么模式的组织体系.二是要把重点放在对刑事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了组织保证,才能有效地执行,有力地监督和检查以及科学地对刑事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其次,实现刑事政策内容和形式上的统一.着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从前国家对社会的传统控制模式已被打破,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这种社会结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向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嬗变.在这一宏观背景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功能性转换.刑法学者严励教授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是国家至上理念在惩罚犯罪中的表现形式.第二类是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基础来自于社会先于国家这一基本理念,坚持保护社会与保障相统一.第三类是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排斥了一切国家反应,以社会为本位,要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自律.再次,刑事政策应向具体、务实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刑事政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抽象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其中所体现的层次性也不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这种刑事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形式政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政策动向,可以说,我国学习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制度和理念,同时也有一些落后的理论存在于我国的刑事政策中,如每个国家对待死刑的政策是不同的,我国如何进行效仿和取舍,存在不同的观点,可以说,一定的国家刑事政策发展的动向和步伐是不同的,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之,刑事政策的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动向进行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刑事政策研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时代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刑事政策的研究起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充分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结合,最终为法治理念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提供一定的环境.参考文献:[1]高仕银.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本土化进路---以域外明确性判断标准考察为基础的展开[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2]严励.广义刑事政策视角下的刑事政策横向结构分析[J].北方法学,2011,(03).[3]颜九红.论中国累犯刑事政策的重构[J]. 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4]张云波.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定位[J]. 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5]魏旋君,李凯俊.轻缓刑事政策探索[J].比较法研究,2007,(04).[6]赵秉志,杜邈.中国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J]. 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7]卢大林.中俄刑事立法与国际法衔接的比较分析[J].兵团党校学报,2010,(04).[8]陈心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展开[J]. 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02)。
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

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作者:张丽丽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张丽丽(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由费尔巴哈首次提出。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及其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学者有着不同见解。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产生基础、与刑法体系关系的历史沿革,以及刑事政策的作用来论证刑法与刑事政策的不可分性,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同时刑法体系也制约着刑事政策的恣意和对刑法领域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体系;相互关系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引入以及“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相继出现,我国学者越来越重视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产生的条件、与刑法体系关系的历史沿革和两者间的相互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探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这对正确理解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政策的产生前提和内容边界刑事政策这一概念起源于德国,费尔巴哈指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的总和”。
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家处理犯罪的策略。
其他一些因素也促使其产生和发展,特别是犯罪学的发展对刑事政策的产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但刑事政策自产生之时就没有确切的定义和范围,如费尔巴哈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刑法政策(即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德国的叶赛克将刑事政策的界限扩大到刑法和与刑法有类似作用的法律制度,认为刑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政策(即狭义的刑事政策),而李斯特则将刑事政策扩展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领域,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犯罪、镇压犯罪目的的一切方法和策略(即广义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一切与预防和打击犯罪有关系的政策都是刑事政策,包括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等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而不仅仅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因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行为人个性和社会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要有效地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就必须重视各种公共政策,将公共政策也纳入到刑事政策的范围内。
刑事政策与管制刑改革

作者简 介 : 齐晓伶 (96 ) 女 , 龙江依兰人 , 17 一 , 黑 中国人 民大 学刑法学博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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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19 年根据中共 中央、 91 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颁 布的《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 20 年《 和 0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出“ 指 要坚决 纠正 重打轻 防的错误倾向……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 , 建立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 , 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 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 是打击犯罪、 预防犯罪 、 改造犯罪、 净化社会空气 的锐利武 器, 也是我国刑事政策与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 近年来 , 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框架下 , 刑事政策完成了立足点从罪必罚到罪必 防再到罪必限的转轨 ,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秉承 中华历史文 明的成果 , 国际刑事司法轻缓化、 与 人道化 的潮流不谋而合 。 20 年 1 月 2 最高人 民检察院出台了《 06 2 8日 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的若干意见》 , 明确规定 当严则严 , 当宽则宽 ; 宽严互补 , 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的 我 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 , 将对我国刑事立法与 刑 事 司法产 生重大 影 响。 ( ) 严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三 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 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为正确理解我 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 , 我们需对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 中的三个关键字 : 宽 ” “ 和“ 加 以科学 界定。宽严相济之 “ 、 严” 济” “ , 自 宽” 来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宽大 , 其确切含义为轻缓。刑罚 的轻缓 , 以分为两种情形 : 可 该轻而轻 和 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 的犯罪 , 就应处 以较轻的刑罚 ; 该 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 但行为人具有坦 白, 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的法律上予以宽宥 , 在 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感化 , 也可促进犯罪分 子悔 过自 新。宽严相济之“ , 严” 是指严格和严厉 。严格 即该作为犯罪处理 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 , 该受 到刑 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 亦即司法上 的犯罪化与刑罚化 ; 严厉指判处较重刑罚 , 此处之重是该重而 重, 绝非不该重而重或者刑罚过重 。 [孟德斯鸠、 3 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 的经典作家已经深刻揭示 了罪刑之
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

一、问题的提出 定罪免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传统。定罪免刑是与免刑免罪相对应的概念,司法实践意义上的免 刑免罪多是法官立足于自由裁量权而运用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条款”出罪,相反,定罪免刑在 司法裁决中比较常见。早些年为媒体关注的邓玉娇案,被告人最终以防卫过当被法院定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并免除处罚。①最近为媒体关注的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度案,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以破坏生 产经营罪定罪,其中,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②相反,引起社会重大 争议的“雷洋死亡案”所涉警察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北京市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
③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公诉刑不诉 !"# 号不起诉决定书。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 ⑤参见陈兴良、邱兴隆:《罪刑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 期。 ⑥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以及司法解释认为,我国《刑法》第 () 条规定了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 年 # 月 ## 日发 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条);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 () 条所规定的不 是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只是有关其他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 () 条的规定免除刑罚,只有 当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具体的免除刑罚的情节时,才能免予刑罚处罚。参见张明楷:《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人民检察》!"#& 年第 ) 期。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精)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提要】政策在我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具体到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没有制定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基于“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
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探讨了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性早在建国之前,毛泽东就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建国后的30年时间里,我国立法严重缺乏,刑事政策在这段历史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确立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并且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追诉犯罪、惩治犯罪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直接依据。
在这种条件下,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是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应予废弃呢?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说,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助于完善刑事法学理论。
如今,“刑事政策”一词经常出现于学术文章及各种新闻媒体中,但何谓刑事政策,国内外的学者却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
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注:杨春洗、高铭暄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8页。
)。
另外其他学者还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在此不一一列举。
(注: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他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分别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但不论表述有何不同,这些观点大都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惩治犯罪、预防和抑制犯罪,内容包含刑罚以及与其相似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运用等。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李卫红*内容提要: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在刑事一体化范畴内各自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又有一些交叉。
犯罪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它们先后出现,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犯罪问题。
它们之间是面对犯罪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后一学科是对前一学科明显存在不足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基本已有定论,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也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在全球还处于备受争议的阶段,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1。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应当具有的独立学科属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
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些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几千年的社会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
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
如实体上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等,程序上的司法转处、恢复性司法等等,这些都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
上述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脱离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现有框架,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
三门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内,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身前事后,形成相对完整的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⑥
马克 昌 :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刍议 》 《 。
⑦ 《 代 的 酷刑 》 秦 ,载 ht:tb .a uc m 。 t /i a i . / p /e b d o
⑨ ⑩ 田斌 : 隋唐 五 代 的 法律 制度 》 《 ,载 ht:1cnbo . 3cm/lg。 t / 7 a . g1 . bo/ p/ l 6 o
犯 罪 密 切 相 关 的 金 融 犯 罪 ,特 别 是 洗 钱 和 恐 怖 主 义融 资 的 打击 力 度 。2 0 0 0年 和 2 0 0 3年 ,联 合 国分 别 通
过 了 论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和 反腐败公 约 ,要 求成 员国修改和完善 刑事 立法 ,加强对这些
犯罪的惩处。
越来越多的 国家废 除或实 际停止执行死 刑。为 了消除公众对废 除死 刑严 重暴力 犯罪会大幅增 长的担忧和
由于废 除死刑而使长刑增加造成监狱拥挤 的状 况 ,许 多国家 ,特别是发达国家都 实施 了 “ 重重 轻轻 ”的
刑 事 政 策 , 即对 严 重 犯 罪 ,特 别 是 严 重 暴 力 犯 罪处 以 长 刑 ,甚 至 不 可假 释 和 减 刑 的 终 身监 禁 ;而对 轻 微
在审判 中对罪犯处 以较重 的刑罚 ,在行 刑过程 中对 罪犯限制适用减刑、假释等。这类犯罪主要是指罪行 十分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 ,或者具有法定从重处 罚情节 ,以及 主观恶性深 、人 身危险 f大 的罪犯 。 生 通 过 对 不 同 的违 法 犯 罪 实 施 “ … ‘ ” 不 同 的 制 裁 ,在 宽 与 严 之 间把 握 好 平 衡 点 ,实 现 二 者 之 间 宽 严 的互相衔接 ,形成 良性互动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统一 。 二 、实施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的时代背景 ( )国 际发展趋势的影响 。二 战之后 , 一 特别是上个世纪 7 0年代 以来 , 除死刑成为一个国 际趋势 , 废
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借鉴(最新)

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借鉴(最新)自近代以来,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理论主要经过了德国三位著名法学家费尔巴哈、李斯特和罗克辛主导的三个发展阶段。
费尔巴哈是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者,理论根据在于著名的心理强制说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刑罚威慑论。
基于此,费尔巴哈把刑事政策定义为: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成效,获得抗制犯罪的各种原理,国家根据此原理,运用刑罚及类似手段来抗制犯罪。
可见,费尔巴哈的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刑罚政策(狭义刑事政策),而且把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限于指导刑法立法(立法政策),即刑事政策只用来指导刑法立法,而不能用来指导刑法司法。
换言之,在费尔巴哈的理论中,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是二元分立的关系,刑事政策的作用被堵截在刑法司法之前。
李斯特关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思想集中体现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这一著名论断。
李斯特指出,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上均应当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止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从这个要求中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规划发展的出发点。
可见,李斯特虽然主张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但其仍然将刑事政策的作用限定在刑法立法的范围,刑事政策不仅是批判现行刑法的依据,也是立法的出发点。
换言之,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上,李斯特主张将刑事政策的作用堵截在刑事司法之前,进而在其所创立的刑法信条学中找不到刑事政策的影子。
罗克辛通过建立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通过构成要件的实质化、不法的价值化和责任的目的化,使刑事政策进入了刑法教义学。
在行为构成的实质化方面,坚持把法益保护思想的运用限制在不可放弃的可罚性领域;所谓不法的价值化,即基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把利益冲突的解决、刑法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联系等纳入不法的判断当中,为符合行为构成之行为的出罪提供实质上的根据;责任的目的化,即基于刑事政策之机能的视角,把预防主义纳入责任的判断当中,确立预防刑,且刑事政策是决定预防刑的重要因素,如若预防刑小于责任刑,那么应当依据预防刑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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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Abstract] Starting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riminal policy,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inal policy and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In the eye of the author, the definition of the policy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can be defined as the following: the criminal policy includes all kinds of policies made and applied by the legislative organs and judici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Chinese conditions for preventing crimes, punishing and correcting criminals. A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inal policy and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ideals of criminal policy decide how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develop and the position of criminal policy decides how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choose. At last,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have important effect on criminal policy without a doubt. 目 次 一、导言:刑事政策定义的不同解读二、刑法学说史的考察: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走向三、行为价值学说辩证:刑事政策立场决定刑法理论选择四、结论: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相互作用 一、导言:刑事政策定义的不同解读 “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一词,18世纪末便在德国被使用,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始自德国学者Feuerbach(1775-1833)1803年的刑法教科书,[1]后来由H.W.E.Henke[2]和Liszt等诸多学者的推广,逐渐形成了现代刑事政策学。
大陆法系刑事法学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尽管表述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二定义说”与“三定义说”。
[3]英美法系刑事法学中并没有大陆法系刑事法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这一术语。
因此,在一些著名的英美法律词典——如美国的Black’s Law Dictionary和英国的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中,都没有关于刑事政策的专门词条。
但是英美刑事法学者经常使用criminal policy 或crime policy以及penal policy。
不过,他们所探讨的criminal policy或crime policy一般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对策,而penal policy 一般是指刑罚学(penology)意义上的罪犯矫正政策。
故而学者们认为,英美刑事法学中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criminal(犯罪的)”与“policy(政策)”相加,再加上一个“刑罚政策”。
英国南安普顿(Southampton)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w Rutherford曾经指出:刑事政策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从警察到监狱体系的所有环节——所有关涉与犯罪作斗争以及保护公民不受不公正或压制对待而与犯罪斗争的一切措施;刑事政策也重视以往被忽视了的犯罪被害人问题,总之,刑事政策涉及预防犯罪(更恰当地说,是减少犯罪)的方方面面;因此,刑事政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刑罚与刑事司法问题,它涵盖了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做出的全部特定反应内容。
[4]如此看来,英美刑事法学中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大体上与大陆法系刑事法学中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相当,与Liszt主张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5]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中国的刑事法学中,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学者们历来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各种社会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6]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7]还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
”[8]此外,还有学者明确主张“犯罪对策就是刑事政策”。
[9]前述关于刑事政策的见解各有其理,但是本质上并未超出大陆法系刑事法学关于刑事政策的“二定义说”和“三定义说”的范畴,只不过表述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在我看来,如果在刑事法制的范畴内探讨刑事政策定义,当选择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为宜。
这是因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涵盖了所有与预防和控制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如果学理上选择广义的刑事政策,不仅刑事法学者无力胜任此一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研究,而且还会使刑事政策本身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混为一谈,[10]从而丧失刑事政策作为一门科学的独立性;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仅将特别预防作为其目的,严格将刑事政策调整对象限定为犯罪者或有犯罪危险者(可适用保安处分者),因而把刑事立法和一般潜在犯罪人排除在刑事政策的考量范围之列,显然不符合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
出于此种考虑,我们将我国的刑事政策界定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11]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我所主张的刑事政策定义仍然属于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它主要涉及国家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三大方面。
本文正是在此一定义上探讨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二、刑法学说史的考察: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走向 关于刑事政策及其理论的重要意义,如今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
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中越来越自觉运用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不论是国家政府官员、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刑事法学研究人员,也越来越明确认识到刑事政策与相关刑事法律科学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
但是,就刑法理论而言,刑事政策与之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或者说,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究竟有何影响?却鲜见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
这正如德国学者Lothar Kulen[12]所言:“这个所谓的崇尚自由的刑法理念到底与刑事政策,尤其是与现代刑事政策,有何关联?这个问题的提出是有依据的,因为政策正是致力于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影响来实现特定的目标,特别是解决特定的问题,同时,刑事政策正是试图通过公布(Erlassen)刑法来实现这一点。
”[13]根据我给刑事政策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有着无法割舍的联系——二者都涉及犯罪与刑事处罚,从某种角度来看,刑法理论中很多问题,诸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犯罪论与刑罚论等问题,实际上也是刑事政策问题。
在Criminal Policy Making 一书中,Andrew Rutherford教授在其“导论”的第一句话便道破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微妙关系。
他说:“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确定刑法的边界,包括那些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有效的辩护理由。
”[14]据此,刑事政策就决定了刑法与刑法理论的基本走向。
其实,一部近现代刑事政策史,就是一部近现代刑法理论史!1791年《法国法典》(French Code)[15]在欧洲大陆率先采纳了“威慑原则”(the principle of deterrence),并深刻影响了德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刑事立法,威慑论在德国很快流行起来。
[16]在18世纪晚期,德国刑事法学研究异常活跃。
特别是围绕刑事责任根据与刑罚目的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论战。
这一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乃是von Crolmann (1775-1829)[17]与Feuerbach这两位学术友人之间的论战。
当时关于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解释就是自Aristotle(384 BC – 322 BC)以来,Baron Samuel von Pufendorf(1632 –1694)[18]第一个以独立而科学的方法思考并论证了的“道义责任论”(moral responsibility)[19]和Immanuel Kant(1724-1804)法哲学思想中的意思自由论(the freedom of will)。
事实上,道义责任论的法哲学根基乃是“道义自由”(freedom of morality)或“道义自由论”(the theory of moral freedom)。
[20]道义自由论认为:人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是道德责任的前提,所谓“决定作恶的是我自己,想去行善的也是我自己”(萨特语)。
[21]Kant法哲学中的意思自由论[22]与道义自由论一脉相存,认为人的道德意志是独立的、绝对自由的,从而进一步为道义责任论提供了强大的法哲学理论支持。
意思自由论的基本思想乃是:人具有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而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人能够在其自己的意志支配下选择为善或者为恶;滥用自由的行为侵害社会或他人,表明行为人选择了恶,这就违反了道德规则,因而行为人具有道德的过错或具有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
换言之,每个人的意志乃是自由的,即每个人具有选择其行为的自由,而犯罪正是行为人在其意思自由的前提下对行为选择的结果。
既然行为人具有意思自由,他可以选择适法行为,而他偏偏选择违法行为,因此这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Crolmann与Feuerbach都不赞同意思自由论。
Grolmann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其危险性格决定的;刑罚不应当针对犯罪人的意思自由,而应当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应当特别注意行为人的个人性格;刑法与道德相互间没有什么关系,刑罚也不可能改善犯罪人的道德水平;那些违反法律意志的人,将来还会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方式违反法律;刑罚应当指向犯罪行为显示出来的犯罪人的性格,犯罪人现在实施的犯罪可能预示了其将来可能实施的罪行——即:判断犯罪人是否将来会重复已实施的犯罪,更多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性格以及具体案件的特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