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近代刑法理论
刑法总论第一讲——刑法概说

七、刑法的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
一款中若有数个意思,每个意思称为“段”;
若以“但是”连接,“但是”后的文字称为 “但书” 13条:……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八、刑法的解释(重点)
问:刑法需要解释吗? 275:毁坏?
明确用语含义
114:以危 险方法危害 消除文字表述及立法原意缺陷 公共安全罪
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
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 意旨的解释方法。
……
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
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
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体系解释:不包括对女童的性行为(236)
扩大解释:对男童则可以认为猥亵包括性行
为,否则会导致处罚的不合理。例如国外的 公然猥亵罪。
再如:259条破坏军婚罪,长期通奸能否解释
为同居?
1、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与补充性
2、制裁手段的最严厉性与昂贵性
保障法!——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
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 受其害 !——耶林(德)
四、刑法的根据(第1条)
1、法律根据
——宪法
2、实践根据
——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
五、刑法的任务(第2条)
1、惩罚犯罪(手段) 2、保护法益(目的)
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 ︱ 刑法典 ︱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 ︱ 刑法典 ︱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港澳台地区刑法
第一讲: 刑法 (一)

1、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 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 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2、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在主观上应受到责备、 责难。罪过在刑法上规定为两种形式: (1)故意;(2)过失。 3、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二要素:(1)认识因素。 A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B对行为“价值”或“危害性”(评价)的认识, 也就是对自己行为是非善恶的评判。(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危害结果的 心理态度。 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 (四)犯罪中止
1、概念:犯罪客体一般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它有 三个特点: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部分,其主体既包括国家、法人等单 位,也包括集体和个人。 其次,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即合法权益。 最后,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侵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害, 是指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指威胁,指行为有对合法权益造成实际 损害的现实危险性。 2、种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3、同类客体的意义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基础,是划分十大类 犯罪的基本依据。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同类客体是国防 利益等。 4、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辨认;盗窃罪,仅侵犯财产所有关系一种客体,属于简 单客体;而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还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到2个以上客体,所 以属于复杂客体。常见的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有:绑架罪(自由和财产);诬告陷 害罪(人身权利和司法秩序);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渎职和公共财产权)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近代中国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至清朝晚期,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关注自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
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刑法的演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阶段:清末民国初期的继承与借鉴自清朝晚期至民国初期,中国刑法主要继承和借鉴了欧洲法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
1904年《刑律》的颁布,奠定了近代中国刑法的基础。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刑法的适用程序和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阶段:新中国的刑法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刑法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刑法法典,如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原则》等。
这些法典对犯罪类型的规定逐渐完善,对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也进行了系统的调整。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刑法适应性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进一步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1980年代,中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1997年,《刑法修正案》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体系架构和刑事政策,确保了刑法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展望未来:刑法科技的融合与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刑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的刑法发展将更加注重科技与法律的融合。
例如,在犯罪预防和打击领域,人脸识别、视频监控、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应用,将帮助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个体尊重。
国际人权标准的提高将对中国刑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例如,在死刑制度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这也为中国逐步减少和规范死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此外,应该重视刑法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刑法教育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知度,在社会层面上增强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任,进一步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刑法课件第一刑法概说共41页

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掌握 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本阶级的 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了刑法。所以,刑法具有很强 的阶级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是规定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以规定犯罪、刑事责 任、刑罚为内容的法律。这是它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首要 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所谓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是既要同危害 国家安全罪作斗争,也要同普通刑事犯罪作斗争。
2、保卫的任务。 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进行。
(三)刑法的功能
3、保障功能,也可称为保障人权功能。即刑法具有 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 保障犯罪行为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体系, 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其 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与构成,我 们所说的刑法体系,通常是指后者。
刑法课件第一刑法概说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刑法学总论第一讲

第一讲刑法及刑法学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功能一、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前者指刑法典,后者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二、刑法的性质和渊源(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1.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强制性不同。
4.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后盾与保障。
刑法的渊源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条约三、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
即建国初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一)1979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
文革结束后,1978年10月开始重新对第33稿进行修改。
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写出五个稿本。
1979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二)1997年刑法立法机关从1982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
1997年1月份拿出第四稿。
后来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稿本。
新刑法共452条,6万多字。
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1条,附则1条。
(三)刑法的修正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5个刑法修正案。
1.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4.200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5.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6.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刑法总论第一讲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 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
第一章 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考察
许慎在《说文解字》将“刑” 归入井部,释曰:“井刂, 罚罪也,从井,从刀。”
“刀”是以具体的施刑工具来象 征割人肢体甚至夺人性命的强 暴手段和措施,“棺”形则以 与死相关的具体物代表死亡之 意,二者结合,以此表示处以 极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 “刑起于兵”。
弗兰茨·冯 李斯特 李斯特( 弗兰茨 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t,1851-1919),德国著 ),德国著 , - ), 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 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 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 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 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 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 的创始人。 的创始人。
自从国民政府1928年制定的 《中华民国刑法》开始,才正 式使用“刑法”一词。
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 律规范。
广义的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 布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切 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行刑法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将规定犯罪与刑罚 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 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 系统化的刑法典。
十恶 八议 自首 数罪具法
《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月15日颁行。 《大清新刑律》1908年完成。
第03篇第01章刑法基本理论(完整版)

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的内容是今年教材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变动点;2012年考试中,第3篇的分值应该会上升2.核心考点要学明白,背真切;但一定要注意度的问题,民商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部分才是我们过关的关键。
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适用范围(大纲要求:了解)(P238)1.空间效力范围(1)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解释1】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
【解释2】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刑法》。
(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释】如果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则相应地也不适用《刑法》。
如果按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但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刑法》。
(4)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解释】新旧相较,取其轻。
【案例】某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正……从立法精神看,修正后的逃税罪对原偷税罪处罚要轻,本案应以修正后的逃税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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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主讲:屈耀伦
课程章节
•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贝卡里亚反对 当时专制支配下的无秩序的刑事裁判与残 虐的刑罚制度,而公开刊发《 虐的刑罚制度,而公开刊发《论犯罪与刑 罚》,非难基 于由拷问造成的虚伪的自白,主张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于由拷问造成的虚伪的自白,主张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 以关于刑罚的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 被称为‘近代刑法学的始祖’ 被称为‘近代刑法学的始祖’。” 关于罪刑法定,他主张“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关于罪刑法定,他主张“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 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 有这一权威” 有这一权威” 。 关于罪刑均衡,他主张“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关于罪刑均衡,他主张“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认 为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 为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 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关于刑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 关于刑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 止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这清楚表明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他持的是相对主义。 这清楚表明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他持的是相对主义。 (二)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 受启蒙思潮的影响,展开其精致的刑法理论, 受启蒙思潮的影响,展开其精致的刑法理论,被称为 近代刑法学之父” 他主张严格区别法与宗教、道德, “近代刑法学之父”。他主张严格区别法与宗教、道德, 认为犯罪是对法的违反,是对权利的侵害(权利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的违反,是对权利的侵害(权利侵害说), 客观的行为是处罚的对象(客观主义) 客观的行为是处罚的对象(客观主义) 。表明这一主义 的“无法则无犯罪、无法则无刑罚”的有名文句即为费尔 无法则无犯罪、无法则无刑罚” 首先提出。 巴哈 首先提出。
三、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思想
(三)李斯特刑法思想的发展 李斯特之后, 李斯特之后,近代学派的理论有了犯 罪征表说与教育刑论的新发展。 罪征表说与教育刑论的新发展。 (1)犯罪征表说 犯罪征表说 (2)教育刑论 教育刑论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法、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法、 互相分立的见地, 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机 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 了一个理论基础;对刑罚 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 对刑罚, 了一个理论基础 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 同时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 同时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 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 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 •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的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 必要性。 必要性。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 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修斯:在其著作《战争与 和平 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修斯:在其著作《 展开了脱离教会、 法》(1625年)中,展开了脱离教会、以人的理性为基 年 础的刑法思想。 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础的刑法思想。他认为法 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人性是自然法之母,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 人性是自然法之母,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 • 霍布斯: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 霍布斯: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刑法属于成文 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 法,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 观点。 观点。 • 洛克: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 洛克: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把为了社会 全体的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总体作为刑罚权的根据。 全体的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总体作为刑罚权的根据。 • 普芬多夫:继承格老修斯的刑法思想, 普芬多夫:继承格老修斯的刑法思想,认为刑罚的合 理性在于对国家的有用性。 理性在于对国家的有用性。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 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 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 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 处刑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 处刑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 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 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 从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 从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 也展示了从人伦、 庭到市民社会、 也展示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 被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展,被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 (三)贝林格的刑法思想 • 贝林一方面基本上继承了宾丁的规范说, 贝林一方面基本上继承了宾丁的规范说,一 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规范意思的违反, 方面 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规范意思的违反,是对 法秩序的不服从, 法秩序的不服从,该违反行为由于符合各本条的 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从而展开了构成要件论。 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从而展开了构成要件论。 • (四)M.E.迈尔的刑法思想 迈尔的刑法思想 • 一方面继承贝林的理论, 一方面继承贝林的理论,一方面予以大量修 正,创立了以构成要件的观念为中心的强有力的 理论体系。 理论体系。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 破坏社会契约的, 破坏社会契约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 失去法律保护, 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 以死刑。 以死刑。 •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 布莱克斯顿: 调和,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 定法相 调和,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 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影响。 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影响。
• 近代以前的中世纪, 近代以前的中世纪,在基督教神权支配下封建 专制制度的刑法与刑法思想的特 色是法与道德不可 分的结合、罪刑擅断主义、 分的结合、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 刑罚的苛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因此, 刑罚的苛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因此, 可以说中世纪的刑法是不合理的、擅断的、威吓的、 可以说中世纪的刑法是不合理的、擅断的、威吓的、 身份的,是受宗教思想支配的。 身份的,是受宗教思想支配的。 • 到了17、 世纪 世纪, 到了 、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 的刑法思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 的刑法思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 性主义、世俗主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 性主义、世俗主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 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 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著的差异。 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著的差异。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刑事人类学派的刑法思想 三、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近代学派或称新派, 近代学派或称新派,由意大利的刑事人类学 派与德国的刑事社会学派组成。 派与德国的刑事社会学派组成。近代学派的诞生 由来于19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的发达 例如, 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的发达。 由来于 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的发达。例如,在 德国,产业化突进,社会变动兴起,失业、 德国,产业化突进,社会变动兴起,失业、贫困 等社会问题发生。这招致了犯罪的激增, 等社会问题发生。这招致了犯罪的激增,特别是 累犯、常习犯和少年犯罪的激增。 累犯、常习犯和少年犯罪的激增。 • 为了预防犯罪, 为了预防犯罪,科学 地查明犯罪原因与科学 的犯罪预防对策是有效的。 的犯罪预防对策是有效的。刑罚也成为基于科学 的知识而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 的知识而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 不论刑事人类学 派或者刑事社会学派, 派或者刑事社会学派,都是以基于自然科学方法 的实证主义理论为基础,所以也称实证学派。 的实证主义理论为基础,所以也称实证学派。 •
三、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思想
• (一)概说 • (二)李斯特的刑法思想 • 李斯特受达尔文的进化论与耶林的目的合理 主义的影响, 主义的影响,对刑罚的认识由盲目的报应 刑向有 意识的目的刑转化,而提倡目的刑, 意识的目的刑转化,而提倡目的刑,主张刑罚的 的防卫,认为“ 目的在于法益的保护与社会 的防卫,认为“作为 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 特点, 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特点,这样才 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据此,他强调刑罚个别化: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将 据此,他强调刑罚个别化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将 行为人分为若干类型, 行为人分为若干类型,适应不同的行为人类型给 予不同的处遇。 予不同的处遇。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前期古典学派又称前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 期旧派或径称古典学派, 期旧派或径称古典学派,它是资本主义上 升时期的刑法理论。 升时期的刑法理论。日本平野龙一教授认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是“ 为,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是“以初期 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 础的理论” 它否定中世纪的非合理主义, 础的理论”,它否定中世纪的非合理主义, 而从以理性为基础的合理主义出发。 而从以理性为基础的合理主义出发。代表 人物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 人物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