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刑法学派简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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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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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0刑法中的学派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日本刑法学者介绍

日本刑法学者介绍

日本刑法三剑客是哪几个?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音日本当代刑法学家之一:牧野英一(2011-10-24 00:27:22)转载▼标签:杂谈牧野英一(1878~1970)牧野英一,明治11年生于岐阜县,明治32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

明治40年,年仅29岁的他成为东京帝国大学副教授。

他赴欧跟随李斯特留学3年后回国,大正二年升任东大教授直至昭和13年退休。

牧野先生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哲学家,曾于昭和21年被日本天皇指定为贵族院议员,并任修改刑法调查委员会委员、法制调查委员会委员。

昭和25年获颁日本国家“文化勋章”,昭和26年被评为“文化功劳者”,昭和40年被授予“勋一等瑞宝章”。

昭和45年4月18日牧野先生逝世,享年92岁高龄。

牧野先生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倡导者,也是日本主观主义刑法最具代表性的学者。

在日本刑法学史上,虽然在他之前胜本勘三郎等人已把实证主义学说介绍到日本,但是,将这一学说和前期新派潮流作为“必然的、进化的”产物进行体系化,汇总而且集大成的,正是牧野先生。

他的超人业绩,对明治、大正、昭和年间的刑法思想是影响最大的,而且持续时间也最长。

从长期研究活动的最初起,他就不单纯是刑法注释学者,而是一位法学思想家,他曾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法来处理”。

牧野英一的刑法理论主要是在刑法进化论的基本思想下实现的:1.文化国思想牧野认为,在启蒙时期,国家处于一种法治国的状态,就应当限制国家机器对人民的压迫;而当国家发展到文化国时,国家与人民的价值是一致的。

文化国思想的进化,以及合理而科学的社会防卫利益的提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主义对社会防卫、主观主义、个别预防、目的刑、教育刑等刑法的进化来说,已经起到了阻碍作用。

因此,在文化国传统的罪刑法定是无价值的,应当提倡类推。

牧野也并不主张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全盘否定和抛弃,而是提出了应该将其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加以修正,进而赋予新的内容。

他从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政策出发,提出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已有的限制机能之上增加促进机能的方案,以达到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 之所以要承担 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 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龙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 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 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的 谴责,而是因为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 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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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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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
1、刑法与宗教分离 用社会契约论说明刑罚权的根据,否认神意。 法律是行动的指导,宗教是内心的指导。 2、罪刑法定 3、客观主义 4、罪刑相称 反对残酷的刑罚、反对肉刑、拷问、株连等。 5、目的论的刑罚观 改造、威吓、恢复法律秩序,反对报应刑。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古典刑法学派
3、启蒙思想家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 狄德罗:主编了《百科全书》巨著,批判宗教神 学的谬误,宣扬理性,提倡人道主义和唯物主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主权在民”的 思想,宣扬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张建立民主共和 国。
第一讲 近代刑法学派简介
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古典刑法学派 三、现代刑法学派 四、后期古典刑法学派
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一)启蒙思想 1、启蒙 “启蒙运动” 是对西语“光明的时代”或“光明的 世纪”的中文翻译。 启蒙的中文字面含义是指开启心智的教育。 启蒙,就是启迪和开导人们的反封建意识,给尚处 在黑暗中的人们带来光明与希望,反对蒙昧主义、专 制主义和宗教迷信,打破旧的传统观念,传播新思想, 新观念。 2、主要思想 理性、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
外国刑法参考书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3、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 4、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 5、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下卷)》 6、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7、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 8、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 9、储槐植《美国刑法》 10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5、目的刑主义 预防犯罪(特殊预防) 教育刑是最彻底的目的刑 6、保安处分论 保安处分是指为使社会摆脱每个犯罪人的危险 性以得到安全而对犯罪人的隔离、拘禁或者教化 改善的国家的处分。 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化。
四、后期古典刑法学派
(一)规范主义 宾丁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认为规范是关于 行为的命令或禁止,是先于刑罚法规的。犯罪是规 范违反行为而非侵害刑罚法规。 (二)构成要件论 (三)因果关系论 (四)共犯论 (五)分配理论 刑罚的报应与预防在制刑、量刑及行刑的不同阶 段进行分配。
(一)罪刑法定主义 贝卡里亚根据三权分立来论述,费尔巴哈以心理 强制说为基础。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贝卡里亚提出犯罪阶梯与刑罚阶梯的相互对称。 (三)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应当宽和,以犯罪所带来的好处为限。贝卡 里亚反对死刑,费尔巴哈虽赞成死刑,但反对酷刑。 (四)意志自由论 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第二讲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Nhomakorabea(二)现代学派的主要观点
1.犯罪原因论 菲利的三原因论:社会、自然、个人(人类学)。 2.因果决定论 犯罪与自由意志无关,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3.社会责任论 犯罪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防卫社会的需要。 4、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构成责任的不是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 危害的行为者的性格或人格。犯罪从行为中心论转变 为行为人中心论。
(五)道义责任论 刑事责任是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 (六)客观主义 主体都是一样的,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 施的犯罪行为的大小轻重而定。 (七)报应刑论 康德的等量报应、黑格尔的等价报应等 贝卡里亚反对报应刑,主张双重预防。
三、现代刑法学派
(一)现代学派的产生 现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 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 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叶。又分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 通过对古典学派所忽视的犯罪原因的研 究,形成了关于犯罪与刑罚等问题的新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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