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第四讲刑事近代学派——讨论内容综述§1 概述一、产生背景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便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在这一过程当中,人口大量流向都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失业、贫困、卖淫、酗酒、颓废等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出现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破坏,造成社会不安。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急剧上什,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罪也呈激增趋势。
在犯罪急剧增长面前,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应运而生了。
二、代表人物刑事近代学派又可以分成两派:一是刑事人类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学者菲利(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
二是刑事社会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李斯特。
三、历史进步意义近代学派的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学者中过去受到许多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值得研究的。
龙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说确实是不科学的,但他从古典学派那种抽象地对犯罪的研究转向现实地对犯罪人的研究,则是应当肯定。
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从总体上看也不是科学的,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只限于列举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而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开展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
近代学派的意思决定论的观点完全否认意思自由,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不符合实际的,但承认人的意思受存在的影响,则是可取的。
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的,但重视不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差异以及由此得出的刑罚个别化理论,都是值得肯定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docx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 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 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
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 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
德国从19 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 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
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
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 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
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
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
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a、19世纪30 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冲击。
b、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首先肯定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
随后,菲利(E.Ferri)在其著作中突出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因;加罗法洛( 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论证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的中心要素。
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
第二讲__近现代刑法

李斯特: (1)刑法应该从本能的报应中解放出来,而 以目的刑思想为依据; (2)"立法就是妥协",应该将两派的观点 加以折衷. 20世纪20年代初的刑法改革,由于古 典学派从防止犯罪的立场出发,也意识到 必须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一种主义之中, 不管哪一种主义之中,由于都以行为主 客观主义为前提,因此, 义,客观主义为前提,因此,其差别只是 在于行为背后所潜在的性格或人格, 在于行为背后所潜在的性格或人格,在多 大程度上应该成为被评价的对象. 大程度上应该成为被评价的对象. 学派之争使人意识到刑法和刑罚的目的 的理解是多元的,因此,试图从对责任采 用刑罚,对危险性格则采用保安处分这种 二元的立场,在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魏 玛时代的社会国家论为背景,回归社会.
2,近代学派 进入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发达,与此 相应,犯罪特别是累犯,常习犯的增加,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作为犯罪对策就显得 软弱无力.实证地分析犯罪现象,谋求犯 罪对策的实证学派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学 派的实证方法,为龙布罗索,菲利,加罗 法洛等意大利学派的学者发展.
(1)天生犯罪人说;具有一定身体特征 的人,天生就是犯罪人;并用返祖理论认 为由于具有在生物学上进行迟钝的恶劣特 性,不能适应社会,命中注定要实施犯罪 的.反思抽象地把握人的行为的方法论, 否定自由意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 仅从个人的原因来寻找犯罪的原因,所以 受到来自社会学立场的批判.
4,学派对立及其终结
近代学派在20世纪初的德国,瑞士,奥地利的 刑法改革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新旧两派之 间就展开了被称为"学派之争"的论争.主要在 德国的毕克麦耶和李斯特之间展开. 毕克麦耶:(1)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受到 处罚;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罚; (2)如果不采用报应刑不足以维护罪刑法定,客观 主义,行为主义;(3)以自由意思论为基础论述 道义责任和报应刑.(4)自古以来的报应刑,不 能和目的刑思想妥协.
刑事学派

评述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一、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论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如下:
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
1.否认封建刑法理论,具有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
2.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3.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主张:社会契约论(排斥残酷性)、罪行
法定(排斥恣意性和身份性)、废除死刑(排斥残酷性)。
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1.主张原因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改善刑和特别预防。
2.新派否定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
3.认为刑罚是改善犯罪人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
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
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
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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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刑事近代学派——讨论内容综述§1 概述一、产生背景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便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在这一过程当中,人口大量流向都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失业、贫困、卖淫、酗酒、颓废等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出现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破坏,造成社会不安。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急剧上什,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罪也呈激增趋势。
在犯罪急剧增长面前,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应运而生了。
二、代表人物刑事近代学派又可以分成两派:一是刑事人类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学者菲利(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
二是刑事社会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李斯特。
三、历史进步意义近代学派的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学者中过去受到许多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值得研究的。
龙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说确实是不科学的,但他从古典学派那种抽象地对犯罪的研究转向现实地对犯罪人的研究,则是应当肯定。
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从总体上看也不是科学的,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只限于列举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而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开展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
近代学派的意思决定论的观点完全否认意思自由,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不符合实际的,但承认人的意思受存在的影响,则是可取的。
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的,但重视不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差异以及由此得出的刑罚个别化理论,都是值得肯定的。
他们提倡目的刑,只强调特别预防,而否定一般预防,自然失之于片面,但重视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并由此提出各种刑事政策,无疑是历史的进步。
他们着眼于行为人犯罪的反复性提出的保安处分理论,甚至主张废除刑罚建立保安处分一元制的制裁体系,确实可能导致侵犯人权,但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补充措施,不能不说它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因而为近代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总之,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虽然有其严重的缺点,但也有不少值得肯定的见解,特别是在近代刑法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1§2主要观点一、犯罪论1、犯罪原因论如前所述,刑事近代学派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于产生犯罪的原因,两派各有自己的观点。
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如其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是人类学上的一类变种(犯罪人类),其具有身体的与精神的特征,据此可将他们与一般人相区别,是向野蛮人返祖的人或蜕化者。
2这就是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在当时通过采用先进的临床方法得出了该理论。
菲利早期作为人类学派的代表,也坚持刑事人类学派的立场,认为人类因素依然是犯罪的首选条件,但他反对龙布罗梭把人类因素绝对化的趋向,指出犯罪仅视作一种人类现象是非常不确切的,主张以三要素论对犯罪生物因素决定论予以修正,认为人类因素不足以孤立地解释成为犯罪原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
即使与其他因素相联系,人类因素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犯罪三元论。
犯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66—167页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情况;犯罪的社会因素,按照菲利的观点,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
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策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
3刑事社会学派则将犯罪原因主要归咎于社会因素,如其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了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著名的犯罪二元论。
李斯特在承认生物学因素对人的行为重要影响的同时,断言在犯罪形成过程中还是社会因素具有决定作用,如失业,恶劣的居住条件、低工资、生活必需品价格高昂、酗酒等。
他认为,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变质的培养液。
改善劳动阶级境况是最好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李斯特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
42、意思必至论或决定论旧派理论认为,人都是具有理性的,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的动机,提出了绝对的自由意志论,即所有的人都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能够理性地选择行为,并且这种选择是不受因果法则所支配的。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
认为“我们的行为”依我们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合而左右,而我们绝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
5这就是决定论或意思必至论。
如龙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
菲利则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认为人们可以对行为做出自由选择,纯属幻想。
3、犯罪分类及对策近代学派以犯罪人为标准,将犯罪进行分类,并认为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要采用不同的犯罪对策。
龙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和偶然的犯罪人,在犯罪人分类基础上,龙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救3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206页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228—229页治措施,尤其是主张对生来犯罪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即预先使之与社会相隔离;对于具有犯罪生理特征者予以生理矫治,即通过医疗措施如切除前额、剥夺生殖机能等来消除犯罪的动因;对于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乃至处死。
6加罗法洛提出了自然犯罪观,认为犯罪并不完全是一种法律概念,刑法的犯罪定义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定义,按照该种定义,犯罪不是别的东西,仅仅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
而每一个国家的具体的刑法规范总是随着立法者的意志,及该国家特定时期内的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刑法的犯罪概念也必然因时因地而异。
所以,他强调要建立新的犯罪概念,并指出确立社会学的犯罪概念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自然主义者对犯罪的研究将会成为孤立的东西而与立法相脱节。
7基于此,加罗法洛将犯罪定义为一种伤害被通称为全人类的道德感的行为,即“自然犯罪”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他将犯罪人分为自然犯和自然犯以外的犯人,认为自然犯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是缺乏正常发展的道德情操之人,是心理异常之人。
对于自然犯,加罗法洛根据罪犯所缺乏的道德情感和能力以及支配他本能的程度,又将其分为四类:谋杀犯、暴力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以及色情犯。
根据罪犯心理异常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程度,社会对罪犯所作出的反应包括绝对消除、相对消除和强制赔偿。
所谓消除,是指将罪犯排斥出社会生活圈之外,消除的方法包括死刑、流放与监禁。
所谓赔偿,是指强迫罪犯赔偿其犯罪所导致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在消除方法与赔偿方法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损害是可以补偿的,而且罪犯也愿意赔偿,那么,消除就是不必要的方法,而且是残酷的方法。
菲利在龙布罗梭犯罪人分类的基础上,将犯罪人分为五类: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机会性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在其犯罪原因“三元论”的基础上,提出犯罪饱和理论,主张针对犯罪原因采取预防对策,谴责对刑罚的盲目崇拜,十分强调利用刑罚的替代措施预防犯罪,主张对不同犯罪人施以不同的对策。
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三类:机会犯人、可能改善的状态犯人和不能改善的状态犯人。
他指出,对于机会犯人,应当进行威吓,对于可能改善的状态犯人进行改善,对不能改善的状态犯人进行隔离。
在李斯特看来,犯罪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个方面,其中,社会原因起决定作用,因而指出要预防犯罪、消灭犯罪,6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222页应当注意社会政策的研究,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二、刑罚论1、社会责任论旧派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具有自由意志;故意、过失实际上对基于自由的意志活动所实施的犯罪的认识要件;基于这种自由意志活动而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能受到伦理上的非难,对行为人处以作为报应的刑罚才是正当的,这就是建立在犯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
而新派刑法理论则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不是由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所谓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进行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地位,这就是责任。
8因此,新派建立的是以社会防卫为中心的刑罚理论。
基于此,新派学者对旧派的道义责任论展开了批判,如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现实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样的,为了保护社会,刑罚也是不可避免的,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加罗法洛认为,道义责任论不能解决以下问题:如果犯罪行为是永久病态或内心冲动的结果,如果犯罪行为是由暴力引起的,或者甚至是不可抗力的,而这种情况有可能再次发生在同一人身上,那么有什么理由来废除社会防卫呢?相反,为了反对那些因明显完全缺乏自由意志而不能控制自己或者抵制邪恶冲动的人,社会需要增加防卫而不是放松防卫。
他得出的结论是:道义责任的原理只能导致刑事遏制的目的失败;菲利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应受到社会防卫处分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
犯罪者一般是对社会实施有害行为的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为了保卫社会,社会必须摆脱这种具有危险性格的人的侵害,对具有危险性格者加以防卫处分。
刑罚即为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这种必须承受处分的地位,就是刑事责任;李斯特也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或反社会性,与人的自由意志无关,彻底否定了道义责任论所主张的犯罪是因为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基于自由判断而造成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