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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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0刑法中的学派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第五节刑法学派

第五节刑法学派
第五节刑法学派
前期 旧派
旧 派 后期
旧派பைடு நூலகம்
贝卡里亚(C.Becczda) 费尔巴哈(A. Feuerbach) 英国的边沁 (J. Bentham) 泷川幸辰
德国的宾丁(KarlBinding)、 贝林格(Eenst Beling)、 毕克麦耶(v.Birkmeyer)、 麦耶(M. E. Mayer)等
2、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对立
旧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观点,认 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 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 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尽可能多地限制国家 权力;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 限制处罚范围。因为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 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 罚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 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 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这正是前期旧派严格区分法律与伦理的用意 所在。
目的刑论认为: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
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
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 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
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 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 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 措施的目的
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 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 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 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 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 建刑法


自由意志
旧 派
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

报应刑

张:
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 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 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 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 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 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 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 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 主要目的。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犯罪学原理重点

犯罪学原理重点

0、“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使用和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提出1、菲利:意大利学者,犯罪学实证学派,他的《犯罪社会学》实质就是犯罪学的同义语。

2、奥地利犯罪学派:汉斯格罗斯,创立第一个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所,奥地利学者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提出了关于刑法学与犯罪学区别的见解。

3、美国经典犯罪学学派:萨瑟兰和克雷西,《犯罪学原理》,白领犯罪。

还提出差别交往理论。

4、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创始人是龙勃罗梭,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奠基之作是《犯罪人论》。

5、法国学者迪尔凯姆:现代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将犯罪学理解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

6、犯罪学概念辨析:1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2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7、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描述犯罪现象2揭示犯罪现象原因与犯罪生成规律3探讨犯罪的预防对策8、犯罪学定义:是一门通过描述犯罪现象、揭示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原因和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生成规律,探讨犯罪预防对策体系的科学。

9、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起步,表现了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起点。

10、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1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同2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3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1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1学科性质不同2研究犯罪的视野不同3研究的侧重点不同4研究的方法不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是完善刑事立法中有关犯罪种类规定的事实基础2犯罪学有关犯罪真实状况及变化趋势不仅有助于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而且能够及时指示出刑事立法应当重点注意的那些在社会关系中需要刑法予以调整的不良变化,从而为刑法学研究形成新的构想和进行刑法改良提供事实基础3犯罪学对犯罪与惩罚制裁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证性研究结论,为改进刑事处罚方法提供了依据4犯罪学作为综合研究犯罪的学科,它所提供的是关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完整论述和总的概念,因而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是作为一般理论认识运用于包括刑法学在内的刑事学科的5刑法所确定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的犯罪行为,可以反映出现行刑事政策决策者所关注的犯罪范围和重点6刑法学有关现行刑罚制度的特点及适用研究,有助于犯罪学评价刑罚效果和形成刑罚制度的改革构想12、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1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整合型2价值中立性13、犯罪实证研究:犯罪学最基本或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把犯罪首先看成是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而后才是一种规范事实----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14、犯罪实证研究的方法:社会调查法1、主要类型: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3典型调查4个案调查2、具体方式:1问卷法2访问法3文献法15、犯罪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1古典犯罪学派2实证犯罪学派3现代犯罪学16、古典犯罪学派:一、自由意志,经纪人,报应刑。

外国刑法学课件

外国刑法学课件

第二节
紧急行为
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se)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额的必要防 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
(一)沿革与概念
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 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 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难 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3.具有避险意思
(三)违法性的错误
• 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 认为不违法的情况。 • 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 • 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客体的错 误、方法的错误。 • 违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 律认识的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 (一)概念 •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 (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 (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章
违法性论
教学目的:通过 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 违法性的基本理论,掌握违法性的本质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行为及正当行为 ,学会运用违法性理论判断具体案件的 违法性。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 一、违法性的概念 •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 法律所不允许。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法基 本原则的观点,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背 景及主要内容。 • 教学重点与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主要内容及罪刑 法定原则的多元保证。 • 学时安排: • 3学时。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 •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 洛克提出→ → 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 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 • 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 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 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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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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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 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 5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第一讲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
第一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一、概述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 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 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 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 度的统治之下。资产阶级
报复论、赎罪论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 在于预防犯罪,并表明了双重预防的思想: 贝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归戒其他人重蹈 覆。”
(三)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后一段 文字,概括了他的思想:“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与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他强调了 适用刑罚的一些原则:
列宁曾指出:“有人早就说过,刑罚 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 有罪必究。”这里所指的就是贝卡利亚刑 罚确定性与必定性原则。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 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 必定性要求司法人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 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 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贝卡利亚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 之所以要承担 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 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龙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 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 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的 谴责,而是因为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 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
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 2、刑罚及时性原则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 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迅速到来,贝卡 利亚认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及时, 就越是公正有效。”
3、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该原则也称为刑罚的确定性、必然性、 或必定性原则。基本精神是:要通过适 用刑罚,建立起刑罚是犯罪必然结果的 观念。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
(二)意思必至论或决定论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 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 象也不例外。认为“我们的行为”依我们身体上 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合而左右,从而 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 果,而我们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
龙勃罗梭认为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 不同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实施犯罪。 菲利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
.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四)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或 事实主义,认为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 的最重要标准。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 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构成,因此, 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是各不相同的,所以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 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是根据 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李斯特认为:刑罚处罚的中心归结为 犯罪人,特别是他的性格或心理状况,认 为应以犯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 准,个别地量定刑罚。
(五)目的刑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 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 定的目的的。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
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 统治利益。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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