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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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14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3月18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14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78万人。
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沪教委高[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6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上海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高校级统筹能力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自2014年起,上海市将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高等教育投入机制,试行安排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
为引导学校规范管理、规范使用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特印发《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
请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请各高校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填写《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总表)》(见附件2)和《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分项目列表)》(见附件3),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附件2(一式7份),附件3(各一式4份)报送市教委高教处(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朱俏逍联系电话:23116733附件:1.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2.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总表)3-1.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工程)3-2.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教师专业发展工程)3-3.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3-4.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教育教学改革经费)3-5.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学生补贴)3-6. 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支持项目备案表(后勤保障经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附件1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财政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强高校按内涵建设要求和发展规划安排专项经费的能力,2014年上海试行安排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国际化交流、学生资助和高校后勤保障等方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4]5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54号)各高等学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46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下达给各高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高校分管校领导是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本校(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
2014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要求和相关材料报送办法由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下达额度执行,学校应实行等额评审,如需调整需报市教委同意后执行;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学校可自行确定分为2-3档。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高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2014年上海部分普通高校专科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2014年上海部分普通高校专科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4年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内容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对应届高中生实施学业水平成绩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对应届、历届三校生、历届高中生、应届高中生实施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艺术类专业招生的专业测试由招生高校自主决定测试内容,自主考试。
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须经教委核准后备案。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2014年度共有33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四、报名办法报名条件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报考考生类别: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
目前已经取得高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和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有效成绩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报名参加2014年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等4门学科的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按照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未报名参加4门学科考试,或报名后实际未参加考试者,不能参加2014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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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现将《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推动基础教育高位均衡和转型发展,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部市共建合作1.总结、辐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经验。
继续组织实施基础教育领域各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依托项目深入研究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
认真做好成熟项目的成果鉴定工作,全面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对仍需持续攻关与突破的瓶颈问题,深入开展后续研究与实践。
2.推进部市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任务。
梳理总结部市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2013年重点工作中基础教育内容的推进实施情况,统筹谋划2014年重点改革事项,着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
组织“十三五”规划编制力量,启动“十三五”基础教育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和调查研究。
二、坚持立德树人,优化全面育人环境3.深入推进实施“两纲”教育。
2014年上海地区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名目

5
4
1
部分定向
08
报关与国际货运
高职(专科)
3年
7500
5
5
定向培养
09
物流管理
高职(专科)
3年
7500
5
5
定向培养
10
国际商务
高职(专科)
3年
7500
5
5
部分定向
11
旅游管理
高职(专科)
3年
7500
5
5
5
定向培养
12
会计
高职(专科)
3年
7500
5
4
部分定向
13
应用英语(少儿英语)
高职(专科)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3
4
1
11
电子商务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3
4
1
12
国际商务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3
4
1
13
会计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32
10
1
14
酒店管理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3
4
15
旅游管理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32
10
1
16
会展策划与管理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2
4
19
应用英语(少儿英语方向)
高职(专科)
3年
10000
12
4
20
影视表演
高职(专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
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4]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4〕31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招生考试导向机制,按照多元评价、多次考试的原则,构建完善高等教育“立交桥”,本市2014年继续开展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
经研究,2014年同意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3所高校在部分专业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
为做好本市高校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请其他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3-2014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身体健康者。
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1份相关证明。
如发现违反规定现象,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原则定于2014年4月20日到5月10日,笔试定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沪教委学[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62号)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9.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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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4〕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
附件
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对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实施学业水平成绩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对应届、历届三校生、历届高中生、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实施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艺术类专业招生的专
业测试由招生高校自主决定测试内容,自主考试。
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须经教委核准后备案。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4年度共有33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报考考生类别:
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
目前已经取得高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和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以下简称“6门学科”)有效成绩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报名参加2014年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等4门学科(以下简称“4门学科”)的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按照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未报名参加4门学科考试,或报名后实际未参加考试者,不能参加2014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录取。
2.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历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应届高中生(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和本市历届、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纳入入学当年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均可报名。
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录取。
3.本市内地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4.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二)报名、确认办法和时间
2014年2月11日9:00至2月13日16: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
(和)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名信息,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3年2月22日、23日到第一志愿院校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本人须在《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签字确认,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14年应届“三校生”持学籍所在“三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持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直接到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考生资格审核。
除此以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并由接受报名的区县招办按照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志愿填报
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最多可填4个专业和1个专业愿否调剂选项。
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网上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高校及其专业情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网上填报2所院校志愿。
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
招生院校须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考试与录取办法
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4年3月1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一)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
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70%。
2.艺体类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3.以上校考测试方式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组成。
试点院校以录取总分结合学校的校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2.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及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六、录取工作日程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4年3月22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应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10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历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24日向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4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