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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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菏泽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及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内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新建和现有的住宅小区,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管理规范,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尽可能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该强调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的统一,注重培养和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综合素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与权利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保持、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和公共绿化等;(二)制定和执行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三)落实居民的入住资格审查制度,对住户进行管理;(四)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五)履行业主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对住宅小区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九条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第三章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第十条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做到定期清扫、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等,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制度,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维修和更新等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水等。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服务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该单位或组织应在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管理者的资格,任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业主所召开的决策机构,具有议定、监督、选任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通知应明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决议,应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与业主权益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在业主区设置信访箱,并及时回复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如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附件】1、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证书2、物业公司资格证书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公益至重的原则。

第四条菏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菏泽市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经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工作;(三)制定小区公共秩序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协调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收取物业费并按时代缴国家税收。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为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报修、咨询、安全巡逻等,要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业主享有物业所有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翻译和提取物业管理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周期和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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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合同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或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

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申报表》和物业服务合同书;申报收费标准的,还需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划分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价格主管部门在每个等级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菏泽地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规定(试行))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3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5号)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菏泽地区城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二: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总分1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 3%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含水面)世上。

(15分)(三)室内固定活玷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

(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班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二赴,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设施。

(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艰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有一定的菅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15分)(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棠、业主及非业王使用人资制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菅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营理、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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