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法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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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6.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7.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8.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长江保护惩罚性赔偿应急修复【要旨】针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基本案情】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祢偿办法

第一 条 为保 障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织 因陆 生 野 法
( ) 级 以 上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认 定 的其 他损 四 县
失。
生保 护 动 物造 成人 身 伤 害 和 财产 损 失享 有 政 府 补 偿 的权 利 , 据《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野 生 动物 保 护 法 》《 、 中
( 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 补偿金额最高为
上 年度全 省农 民人 均纯 收入 的 l ; 5倍 ( ) 成完 全丧 失劳 动能 力 的 , 偿 金额 为上 年 四 造 补
度全 省农 民人 均纯 收人 的 1 倍 ; 8 ( ) 五 造成 死亡 的 , 补偿 金额 为 上年度 全 省农 民人 均 纯 收入 的 2 0倍 ;
畜造 成 伤害 的 ; ( ) 在依 法划 定 的 区域 内种植 的农 作 物 、 产 三 对 生 生 活设 施等 造成 直 接损 失 的 ;
2 1 0( 、 5墨 氪 r 4 -
人员 , 对陆 生野生 保护动 物造 成人 身伤 害或 者财 产损
上 年度 全省 农 民人 均纯 收入 的 1 倍 ; 0
的有 益 的或 者 有 重要 经 济 、 学研 究 价 值 的 陆生 野 生 科 动物 名 录 的陆生 野生 动 物 。
财产 损失 ,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权获 得政 府 补偿 : 有 无 ( ) 主 动 攻击 和故 意 伤 害 陆 生野 生 保 护 动物 一 对
的人 员造 成人 身 伤 害的 ;
防控 制 , 宣传 培训 和 陆生野 生保 护 动物 造 成损 害补 偿
造成 人 身伤 害 或 者财 产 损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受 害人 有权 依 照本 办 法 申请 政 府 补偿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失控的权利警示教育心得》

《失控的权利警示教育心得》近日公司组织观看了“失控的权力”专题教育大会。
通过此会,引起了大家强烈的共鸣,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是对我们思想上的一次洗礼,通过警示教育达到了“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能然”的功效。
学习过程中,通过两个损害公司利益,最终镣铐加身的事例分析,使我们意识到一定要明辨利弊得失,绝不能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腐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这不但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不起多年培养我们的领导,更会危害自己的家庭。
因此,我们每名员工一定要认识到该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选对自己的人生路。
在工作中,企业对我们充分信任和不断培养,如果把握不住自己,堕落成腐败分子,不仅自己多年的辛勤努力毁于一旦,更会给企业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以自身的清正廉洁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如果贪污受贿受到查处,不仅非法所得要全部没收,合法收入和正常待遇也会被全部取消。
并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镣铐加身,身败名裂。
我们要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
各级管理人员更应当充分认识手中权利的重要性,管住自己的手,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经得起权力、金钱的考验。
我们作为单位的员工,如果走上歧途,既连累企业,又自毁声誉。
因此,我们要视名节大如天,慎独、慎始、慎微,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廉政问题一旦出现,走向犯罪,必然会使家人精神上受到打击,一个原本和美的家庭将会坠入痛苦的深渊。
我们要珍爱自己美满和睦的家庭,不要因为把握不住自己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要勤廉从业,一旦关进牢狱就将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一切自由权利,与世隔绝、度日如年。
我们要时刻以反面典型为鉴,深知自由的可贵,千万不要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千万要珍惜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大好时光,充分发挥自已的才能,为企业作出有益的贡献。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们看到了贪污分子们自毁人生的悲剧,作茧自缚、毁已一生、遗害家人让人感慨万千。
甘肃现首起PE对赌协议无效案例

甘肃现首起PE对赌协议无效案例源于信息不对称中国文化对“赌”字非常敏感,或“一夜暴富”或“一输到底”,种种诱惑让人欲罢不能。
商业上也不乏此类故事:蒙牛、深南电、中华英才网、华润集团、碧桂园、太子奶、腾讯等,这些签署了“对赌协议”的企业,不仅承受着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甚至面临着“改朝换代”的风险。
然而,就在此前,甘肃省法院的一起判例引起PE业内关注。
对于海富投资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无效。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是PE对赌协议无效的首个案例。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系,但如果判例对赌协议无效,依然会对其他类似的判决构成影响。
如果判例不支持协议双方履行对赌条款,将对VC/PE行业以及需要融资的很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易凯资本CEO王冉称。
作为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PE投资企业时普遍采用对赌协议。
然而,对赌协议好似“带刺的玫瑰”,在芳芬美丽的外表下,也可能隐藏着难以预料的风险。
带刺的玫瑰同为对赌协议,后果却千差万别——一些人借助了PE的东风,一些人却落得一无所有。
典型案例莫过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太子奶和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对赌的经典之役。
2002年,蒙牛获得了摩根士丹利的A轮投资,其中即带有对赌条款——如果2003年蒙牛业绩达到设定目标,则实行股权转让。
2003年蒙牛业绩达标后,通过条款的兑现,摩根士丹利的股权从9.4%上升至51%,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
2004年,蒙牛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等机构的B轮投资,其中亦附带有新的对赌条款——2004到2006年的三年中,如果蒙牛的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将获得投资机构一定股份的受让,如果不到50%则要将额外股份出让给机构投资者,或支付相应现金。
实际上,蒙牛的发展状况远远超过了对赌协议的目标,2004年蒙牛的销售收入增幅高达77%,净利润增长超过90%。
2005年,蒙牛和投资机构提前终止了对赌协议,并兑现约定承诺。
蒙牛的案例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的对赌交易。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嘉峪关市2015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新闻发言人胡李刚讲话并主持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怡介绍入选典型审判案例情况。
1、沈渭权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批复案【基本案情】2013年7月25日晚7时许,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为其甘D-33100号客车更换右后轮胎。
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开手刹,导致千斤顶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
修理部刘兵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兵压伤。
8月3日,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由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相关的车辆鉴定资质。
2014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政府呈送《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沈渭权擅自盲目作业,刘兵查看时,在不知道千斤顶承重的情况下,用千斤顶在轴头起升作业,使千斤顶受压变形,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3月26日,甘州区政府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
批复作出后,甘州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甘州区政府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
刘兵诉沈渭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作为判令沈渭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沈渭权认为《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甘州区政府滥用职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判令甘州区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批复。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州区政府的批复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
但该批复已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卷(2073)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
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法考真题]A.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答案:B解析:空2、单项选择题(3分,每题1分)1. 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
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法考真题]A.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B.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C.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D.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答案:C解析:空2. 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涉嫌寻衅滋事将其拘留,后县检察院将李某逮捕,而后县法院判决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改判李某无罪,请问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019年法考真题]A.县法院B.县检察院C.县公安局D.市中院答案:A解析:空3. 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
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
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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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每日甘肃 > 法治频道 > 甘肃律师正文甘肃省非法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作者:稿源:每日甘肃-法治频道 2010-01-08 08:48每日甘肃—法治频道讯2009年6月1日,是姚仁、陈芳(化名)一家永远的痛。
就在这天,作为家里顶梁柱的儿子姚成(化名)在他工作了三年的采砂场发生意外,被施工的车辆当场撞死。
噩耗传来,姚仁眼前一黑,天旋地转,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老俩口承受着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儿子没了,还意味着姚家就此失去了经济来源,悲痛过后,如何继续生活?年迈的姚仁不敢去想……寻求赔偿艰难的维权之路6万命价儿子的突然离去,让姚家流尽了眼泪,但是生活还得继续,要替儿子讨回一个公道,成了姚仁唯一的支撑。
面对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和工人家属的索赔,也使沙场的所有者朱华(化名)焦头烂额,他认为,这个意外事故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朱华只愿意赔偿66581元,其中丧葬费12085元,死亡赔偿金54496元。
难道儿子的命就只值6万元?姚仁实在想不通,儿子辛辛苦苦在单位工作了三年,把命丢在了这里,换来的就是这么点赔偿?姚仁多次去找朱华,但是朱华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他们只能付这么多。
没有协商的余地了,亲戚朋友都感到忿忿不平,有人提议和朱华打官司,用法律来为儿子讨个公平。
姚仁问询着找到了甘肃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这个工作站在开办以来一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帮助,维权工作站的人员向姚仁介绍了宋勇强律师,宋永强律师是农民工法律维权案件专家,而且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其中办理过钱某诉雁滩法律服务所、孙某抢劫案辩护等法律援助案件,在甘肃省内颇有名气。
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在很多人眼里微乎其微,甚至被忽略,姚仁忐忑不安的将全部期望寄托给了工作站,他不知道,这条路会走多久,才能给儿子、给家人一声交待,一个希望……调查取证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的宋永强律师接到了案件委托,他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案件。
但是,在当前的律师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全是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索赔的,最终的赔偿额较低;如果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索赔,赔偿额将会相当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三倍。
然而,在甘肃省乃至全国,类似的成功案例非常罕见,一方面存在法官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另一方面,关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法律介定不甚明确,因而案件的办理难免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办案难度可想而知。
宋律师开始着手调查取证,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
由于姚成在朱华开办的沙场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案件首先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宋永强律师先为姚仁、证人姚海燕、赵世荣、陈会文等人做了询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能证明姚成在朱华砂厂打工及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事实;然后从定西市安定区水利水保局调取该局对朱华违法采砂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证明朱华的砂厂属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经营的事实;因为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宋永强律师依据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确定索赔数额,以朱华为被申请人向定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此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解,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委最终还是拒绝受理此案,以双方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而同时也证明了双方的非法用工关系,并由此得以以劳动争议案为由对朱华进行起诉。
定性依据法院开庭后,被告人朱华的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应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由不当,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对此,宋永强律师为证明此案是劳动争议案,提出了三个意见:一是:经过庭审举证及向被告朱华的发问,明确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朱华开办砂厂采砂并通过卖砂进行营利,属商业经营行为,其砂厂存在时间较长,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生产设备,有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组织活动。
从这些特征来看,其砂厂符合用人单位的实体要件,只是因砂厂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属非法经营单位。
二是:受害人姚成与被告人朱华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受害人进入被告砂厂长达三年之久,专职从事驾驶挖掘机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受砂厂的管理和约束,并须遵守劳动安全相关纪律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及食宿,并按时间为其发放工资。
这些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体内容,只因砂厂没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因而双方不能构成合法劳动关系,而是非法用工关系。
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最根本区别点,在于两种关系的标的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标的,而劳务(雇佣)关系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前者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人和物的有机结合、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后者注重交付劳动成果的结果。
从本案事实来看,受害人向砂厂提供的是劳动力,其价值体现为在砂厂的支配下从事劳动的过程,因此,此种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而是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体要件。
三是:受害人姚成是在为砂厂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遭意外伤害死亡的,被告朱华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属非法用工引起的人员伤亡赔偿案件,应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据理力争庭审中,就案件的案由问题,原、被告双方争论非常激烈。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宋永强律师同办案法官及被告律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争论和探讨。
经过宋永强律师的据理力争,终于说服了法官,使其认同代理人的观点,但因无具体的案例,法官还是心存疑虑。
代理人又通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一个和本案较为相似的案件判决,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6)城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以供法官参考。
后经合议庭讨论并请示主管院长后,法庭终于确定依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判决此案。
最终胜诉然而就案件的赔偿数额问题,法庭又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讨论和研究,是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还是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还是可以比照人身损害的有关年限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
宋律师多次同法官沟通,阐明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应按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并就其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向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计算二十年,以争取最高赔偿。
最后,法院确定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判决。
2009年12月16日,案件从仲裁至一审诉讼,历时近半年,先后经过六次调解及三次自行协商后,终于以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而成功告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215466元。
得到这个判决结果,姚仁、陈芳夫妇放下了一直揪着的心,但是,老两口内心的痛楚还需要时间去抚慰。
律师感言本案是一起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出台五年之久,对此类案件的赔偿早就有明确的规定,但就全国而言,据此判决的成功案例凤毛麟角。
本案的成功代理,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因个别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本案的案由定性存在问题,加之法律对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关系及雇佣关系的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具体案例可供参考,本案的办理过程充满挑战和困难。
本案最终能胜诉,使死者家属得到相当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额三倍的赔偿,代理人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作用,真可谓费尽口舌,想尽办法,一路披荆斩棘,终于如愿以偿。
面对胜诉的判决,作为代理律师,不仅享有一份成功的喜悦,更有一份难得的启示:作为律师,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应努力争取,只要执著追求,终会如愿以偿。
这个成功案例,为今后类似的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铺平了道路。
律师理所当然应成为法制进步的有力推动者。
本案分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与非法用工死亡赔偿的鉴定作为一起死亡赔偿案件,选择怎样的维权程序,对受害者家属的利益至关重要。
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办理,是目前律师事务中最普遍、最顺畅的维权方式。
而代理人认为:因朱华的砂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死者姚成与砂厂虽不是合法劳动关系,不能构成工伤,但可以按工伤死亡的标准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此种情形的索赔规定为,由该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依此授权,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将此类案件介定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案件。
如果依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程序办理,本案索赔额将提高三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本案应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即先仲裁,后诉讼。
案件的被告应为砂厂还是朱华个人?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方为用人单位。
对于非法用工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该单位(即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显然,是将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
而本案中,朱华的砂厂无任何名称,应以谁为赔偿责任主体呢?根据一般的法理,只能由砂厂的开办者朱华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