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利用资产评估方法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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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43号的附件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4[修改版]

(国税发〔2005〕43号的附件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4[修改版]

第一篇:(国税发〔2005〕43号的附件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4国税发…2005‟43号的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 1 --- 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

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

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 2 --- 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

其中: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

合理避税12种方法

合理避税12种方法

合理避税12种方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老会计人积累的合理避税方法。

以下是12种可以帮助您合理避税的方法:1.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了解并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税收减免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优惠、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等。

2.选择适当的税务适用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务适用方法,如一般计税方法或简化计税方法。

3.合理分配成本和费用:将成本和费用合理地分配到各个项目中,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合理利用扣除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各类扣除项目,如员工福利、资产损失等。

5.合理选择税务登记地:根据税收政策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地,以降低税负。

6.合理规划资金流动: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流动,尽量减少税务风险。

7.合理设置企业架构:通过合理设置企业架构,合理规避风险和降低税负。

8.合理设置企业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的企业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避免经营风险。

9.合理利用税务专用账户:合理利用税务专用账户,及时缴纳税款,避免罚款和税务风险。

10.合理组织财务报表:合理组织财务报表,确保准确、合规的报表提交,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11.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对于重大资金流动和重大交易项目,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安排资金和交易结构。

12.合理利用税务专业服务:合理利用税务专业服务,及时获取最新的税法政策和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总结起来,以上这些方法只是一些常见且合理的避税方法,但是每个企业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避税方法。

另外,合理避税并不等于逃税,应遵守税法,保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12种方法

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12种方法

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12种方法
1.做好税前规划:合理支付薪资、福利、劳务报酬等,减免所得税。

2.优化投资构成:有效抵扣所得税的资产构成投资,参与个人免税或
减稅类投资,减轻纳税负担。

3.积极参与政策性减税:了解并把握减稅政策,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时参与减税政策,减轻税负。

4.合理利用扣除项目:及时使用购置固定资产、自用车等合理扣除项目,减少所得税结算。

5.控制非正常损失及报账:依据税务部门规定,正确报录非正常损失,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等扣缴。

6.使用免税税额:企业可以积累自己的免税税额,减轻税负。

7.合理参与税收优惠活动:积极参与政府政策性活动,根据企业所处
行业情况,加入有利可图的税收优惠活动。

8.开展税收优惠型的承揽业务:参与资源、进出口等特殊的税收优惠
的业务活动,减轻负担,增加税收优惠。

9.开展扣税营销活动:依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准确确定抵扣手续,把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发挥到最大。

10.利用增值税特许经营免税和免税范围:利用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
特许经营范围,申请增值税免税,减免税费。

11.合理利用税收地方特惠优惠政策:加入税收地方特惠政策,合理利
用税收筹划方式,减少费用,降低税负。

12.合理申报纳税:正确理解税收法律,合理申报,减少税负,满足税
收条款。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敬业故事

敬业故事

用生命书写责任的彭光敏。

彭光敏,女,1965年3月生,1987年7月参加税务工作,生前是湖北省枣阳市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

2014年3月16日,她因连续加班劳累过度引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军批示:“看了彭光敏同志的事迹材料,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我在想,是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她在平凡的岗位上生命不息、奋斗不止?是信念,是责任。

她用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青春赞歌,用行动诠释了岗位就是责任。

她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优秀代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模范。

请办公厅、人事司、群教办认真总结宣传彭光敏同志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税务干部坚定信念,勤勉尽责,无私奉献,在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征程中创造优秀业绩。

”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批示:“彭光敏同志扎根基层27年,信念坚定、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用品质赢得赞誉,用生命书写荣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楷模。

要认真总结她的先进事迹,掀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热潮,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作出向彭光敏同志学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追授彭光敏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

坚守信念、扎根基层的崇高境界。

彭光敏1987年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放弃在武汉、襄阳等城市的工作机会,毅然选择回到枣阳县,扎根在基层、奋斗在一线,一干就是27年。

其间,面对一次次岗位调动和创业经商的机会,她不改初心、淡然处之。

践行宗旨、倾情服务的公仆情怀。

在她心中,纳税人利益无小事。

正如她所说的那样:“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就要眼睛向下,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

”勤勉履职、尽责担当的敬业精神。

27年的税收生涯,她所负责的机关绩效管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等多项工作,被评为全省、全市税务系统精品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

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

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一、综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新引擎。

在这个过程中,无形资产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让定价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反避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无形资产的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这给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断攀升,同时也为避税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因此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反避税研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数字经济的跨国特性使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与竞争并存,如何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跨国税收的有效管理,也是反避税研究的重要内容。

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

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反避税研究,同样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交流,以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凸显,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税收,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避,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研究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研究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问题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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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利用资产评估方法反避税[b][size=3][color=#ff0000]反避税利剑出鞘股权转让避税风险大增[/color][/size][/b][size=16px] 本文系2011年1月24日的《中国税务报》苏凌等作者的联合报道。

企业的公允股权价格该如何确定?企业的市场价值到底是多少?在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实践中,这曾是困扰他们的大难题。

如今,大连市国税局初步找到了破解难题的钥匙,他们率先运用收益法评估某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成功征收该企业股权转让税款1100万元。

[b]【浪子插语,原先中国税务报有过一篇对该事件的报道,当时是发在去年某一天报纸的头版头条,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是在于引入资产评估的方法来确定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而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但是也有一些基层的国际税工作者对此不太认可,认为税务官变成了评估师。

四大的一些专业人士对此也不屑一顾。

但是,我感觉,中国的反避税事业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经验、方法、教训都需要去总结。

大连的探索起码是一个进步】。

[/b][/size][size=16px] 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纳税人应该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而一些关联企业或集团公司内部股东为了减轻税负,往往采取平价甚至低价的方式转让股权。

因此,合理地评估企业的公允股权价格成为准确计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基础和关键。

专家表示,随着税务部门反避税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收益法这一科学评估企业价值方法的运用和推广,今后纳税人再选择背离股权实际价值以逃避税收义务的做法,将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

[/size][size=16px] [color=#ff0000]历时经年,1100万元税款终入国库[/color][/size][size=16px] A集团公司是一家知名境外企业,在大连市开发区投资设立有6家下属企业。

2010年初,A集团公司被美国某集团公司收购,并对其内部的生产结构进行了整合,导致A集团公司在大连下属的6家企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股权转让。

[/size][size=16px] 有转让就有转让所得,企业就应该就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A集团公司包括其下属企业一直未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b]【浪子插语,由于A在境外,购买股权一方可能也在海外,这样的离岸交易使得源泉扣缴落空,只能依赖股权转让方A集团主动申报了。

但是税务机关会及时搜集第三方信息来发现股权转让的线索,只要不遇见流氓公司和流氓税官,税款还是能讨回来的】[/b]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向该公司进行了政策宣传和讲解后,A集团公司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其下属6家公司2002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所有股权转让情况和相关资料,并表示将以董事会决议中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础来确认收益和计算缴纳所得税。

[/size][size=16px] 但是,A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如果税务部门按照企业提供的账面价值来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的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低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A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嫌疑,不符合中国税法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

因此,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决定依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对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公允价值予以调整。

[/size][size=16px] 为了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决定试着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收益法来计算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

即通过估算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A集团资产的公允价值。

[b]【浪子插语,这个方法来的比较突兀,按照常理一般都是先选择可比对象,看看有没有类似的股权交易,当然这个基本上不靠谱。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倒是接触到有的税务机关也是先找若干个参照物,计算出参照物股权交易的各自的增值率(股权增值除以股权成本),然后求取这些若干个参照物的平均增值率或者中位值,但是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股权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投资者之所以愿意花高价去购买一个股权,关键还是对其预期收益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收益法当然是一个理想的方法】[/b][/size][size=16px]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采用如下数据来源考虑收益法必需的3个基本要素。

一是预期收益率,选择各企业一段时间的净利润的中位数来测算;二是折现率,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求得;三是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数据的选择和计算都得到了A集团的充分认可。

[b]【浪子插语,不知道光临本博客的有没有大连国税的朋友,能不能提供这个案例的模型给我们学习学习?另外建议评估师朋友也来琢磨琢磨这个案例】[/b][/size][size=16px] 经过近1年的努力,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在取得详细的企业资料基础上,运用评估模型,合理确定了A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允价格,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对其下属企业2008年以后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

2010年11月2日,A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1100万元终于成功缴入国库。

[/size][size=16px] [color=#ff0000][b]股权转让频繁,税收流失严重[/b][/color][/size][size=16px] 其实,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类似于A集团这样的股权转让现象在企业之间已非常普遍。

特别是2008年以后,企业的股权变动尤为频繁。

[/size][size=16px] 专家介绍,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恢复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税,导致一些非居民企业的外方股东纷纷向可以享受非居民企业协定待遇的低税率地区企业转移股权,或采取重组方式在低税率地区设立新的企业。

通过这样的方式,非居民企业的外方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size] [size=16px] 另外,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法所得税优惠对外资企业的倾斜,外资企业除能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外,不再享受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特殊待遇。

因此,一些假合资企业中“虚拟”的外方股东开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撤出企业,还原正常的国籍身份。

[/size][size=16px] 还有,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开始对某些行业采取提高外资准入门槛的政策。

比如在一些大型工程招标项目中,往往会要求外资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持股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

因此,一些外资或合资企业为了获得项目,也纷纷通过内部股权变动的方式来增加中方的持股比例。

[/size] [size=16px] 当然,更多的股权变动是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

如今,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业务在大型企业当中司空见惯,而大型企业内部往往分成多个事业部,随着这些事业部在市场上的经营策略的不断变化,自然导致股权在企业内部不同事业部门之间的频繁调整。

[/size][size=16px]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应该就股权转让收益申报缴纳所得税。

但是,无论是外国企业通过重组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企业,还是集团内部转移股权,抑或是虚拟“外方”股东撤股还原正常身份,纳税人的这些股权转移行为都不是为了实现现金收益,而是要借助股权比例的改变获得某种资格或相应的控制权。

因此,一些企业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往往脱离市场定价模式,不按照税法要求的独立交易价格定价,以此减少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逃避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

[/size][size=16px] 据了解,在反避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遇到的企业股权转让绝大多数都是平价转移和低价转移,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和一些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变动,低价转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国家因此而遭受的税收流失非常严重。

[/size][size=16px] 近年来,媒体对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实绩多有报道,在一些案例中,一些非居民企业因为低价转让股权而被税务部门追缴的税款有的高达数亿元之巨。

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对A集团的反避税谈判中,如果不能选择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国家遭受的税款流失将以千万元计算。

[/size][size=16px] [color=#ff0000]求解公允价格,收益法成评估利剑[/color][/size][size=16px][color=#ff0000] [/color] 面对企业股权转让中的避税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能力对企业的股权价格进行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判断,并按照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企业股权的公允价格,从而在准确计算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size][size=16px] 据介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其中,成本法主要是按照企业财务提供的账面资料来评估计算企业价值。

由于我国企业财务诚信水平不高,账面记录往往存在一些虚假信息,税务部门的评估结果必然不符合企业的真实价值,自然也就无法得出企业股权的公允价格。

[/size][size=16px] 而市场法由于要求有活跃市场,而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产权交易的数据,税务部门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参照对象。

在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对A 集团股权价值的评估中,税务干部曾运用市场法寻找可比对象估算企业价值。

A集团公司认为其为境外上市公司,而其在大连下属的6家公司是境内非上市公司,税务部门寻找的国内可比企业不具备可比性,从而导致税企之间的谈判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size][size=16px] 大连市国税局最终尝试的收益法得到了税企双方的认可。

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在计算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要考虑3个基本要素:一是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二是确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三是确定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

[/size][size=16px] 专家介绍,在市场资产交易中,任何投资者的目的都非常明确,即投资是为了收益,某项资产交易能否成功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该项资产在未来能否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及收益能力的高低,而不是取决于购建被交易资产的成本。

因此,一个企业在未来能否具有获利能力及获利能力的大小就成为其交易及交易价格的最基础条件。

收益法正是以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作为价值评估的基础的。

[/size][size=16px]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对于资产交易中的企业价值评估、单项无形资产评估均广泛采用收益法,并且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

但就目前国内情况看,则很少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采用这一方法,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几乎千篇一律采用成本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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