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

2019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一、2018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劳动用工关系比较单一,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市场的逐渐开放,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的其他方面,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即有合法的雇佣关系,亦有非法用工关系,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正确区分有利于伤亡人员或者直系亲属获得不同的赔偿,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非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已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范围界定,而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也作了相应规定,二者确立的赔偿原则采纳了“严格责任”的观点,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非法用工蕴含了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出台前,城镇户口伤亡人员赔偿除外)。
二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判断是非法用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我认为应参考:1、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不必拘泥于用工主体的约束。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最新)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 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于非法用工的法律研究

动 关 系 。 国家 机 关 、 社会 团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民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均 不 得招 用不 满 1 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文 艺、 体 育和特种工艺 单位招用未满 1 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必 须 依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所 需 的交 通 费 等 费 用 , 按照《 工 伤 保 险
条例》 规定的标准和 范围 , 全 部 由伤 残 职
非企业单位登记 ; 用人单位 是国家机关 、
关于非法 用工 的法律 研究
郑云鹏
(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 哈 尔滨 1 5 o  ̄0 )
【 关键词】 非法 用工 ; 形式 : 法律责任
非 法 用 工 是 指 违 反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务 工 者 与用 工 单 位 所 建 立 的 非 法 劳
六级 伤残 依次 按赔偿 基数 l 6倍 至 6倍 递 减 赔 偿 金 额 .七 至 十 级 伤 残 依 次 按 赔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销 其 营业 执 照 或 者 由
民政部 门撤销 民办 非企业 单位登 记 : 用
位 发 生 争 议 的 ,按 照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而 不 按 雇 佣 关 系 所 适 用 的
法律规定调整 。
二、 非 法 用工 的法 律 责 任
未 成 年 人 的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保 护 其 身 心 健 康 ,保 障 其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童 工 患病 或 者 受 伤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负 责 送 到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并 负 担 治 疗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用工死亡赔偿标准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用工死亡赔偿标准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劳动法专家叶赫那拉闻多回答你的提问;一、是否适用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属于国家机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没有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三、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父亲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四、工伤的补偿;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加放社会保险的,依照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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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
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十二、我在最好的时候碰到你,是我的运气。
可惜我没时间了。
想想,说人生无悔,都是赌气的话。
人生若无悔,那该多无趣啊。
我心里有过你。
可我也只能到喜欢为止了。
十三、我说不出来为什么爱你,但我知道,你就是我不爱别人的理由。
十四、当你在转圈的时候,这个世界很大,当你勇往直前,这个世界就很小。
十五、现在男女之间的恋爱,总是答应太快,结果分手也快。
人性的规律是容易得到的就容易放弃。
凡是通过努力得到的,不管是感情还是物品,都会使人顿生珍惜之感。
所以在感情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