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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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要求贵仲裁委员会对于以
下关于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的案件进行仲裁。


下是我们的陈述和要求。

事实认定
我们的当事人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
月31日期间,在某快递公司工作。

因为工作需求,他需要长时间地蹲下来进行搬运货物的工作。


7月25日,他再次进行此类工作时,因为长时间
的蹲下姿势导致了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他的
膝盖处于伤残三级。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是指用来保障因工作相关事故而失去
劳动能力的工人的一种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二)按照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级次和职业特点确定的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一)解除劳动合同;(二)终止劳动合同。


索赔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要求对以下补偿项目进行支付:
1.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2.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补偿总计为人民币15,000元。

结语
我们坚信贵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判决。

谢谢贵仲裁委员会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

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

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通用3篇)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48岁,住_______________地。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恳求:_________________1、恳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42283.5元。

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详细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于20__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20__年10月8日开头为被申请人施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2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恳求,以爱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篇2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编号: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全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甲方因与诉讼/仲裁纠纷一案,托付乙方律师担当代理人。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公平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代理词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代理词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代表{申请人姓名}先生/女士,就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一案向贵委员会提交本申请。

案件背景
{简述涉案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

包括工伤起因、证据支持等。

}
申请理由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我认为该案符合被保护职工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要求以下几点:
1. {列举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解释其适用性和重要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
2. {进一步解释法律条款如何适用到本案具体情况中,为申请人主张权益提供依据。

}
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本代理申请贵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
1. 认定{申请人姓名}先生/女士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一案中的权益;
2. 要求雇主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3.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请求。

案件证据
为证明本申请的合理性和事实性,本代理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列举具体证据材料,如就医证明、劳动合同等。

}
2. {简要说明每个证据的内容和关联性。

}
代理人授权
本代理人特此授权为{申请人姓名}先生/女士办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一案,包括但不限于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材料、出庭参加仲裁听证会等。

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和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提供的证据,我代表{申请人姓名}先生/女士,请求贵委员会认定其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一案中的权益,并请求贵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提交日期}。

劳动仲裁工伤代理词

劳动仲裁工伤代理词

劳动仲裁工伤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劳动仲裁工伤案件的代理人,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委员会提出以下观点和请求。

1. 事实陈述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劳动者,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

在去年的某个工作日,他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不幸遭遇了工伤。

事发时,施工现场的一项安全措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导致了一根钢筋掉下并砸中了我的当事人的脚部。

这次事故造成了我的当事人的脚部严重受伤,经过医院的检查鉴定,确认为工伤。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伤争议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

3. 经济损失我的当事人的工伤导致了他长时间不能工作,无法继续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

此外,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医疗治疗和康复训练,由此产生了可观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因此,我们要求由雇主负责支付他的工资损失以及他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 雇主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雇主是这次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导致了我的当事人的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因此,我们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我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

5. 请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鉴于以上事实和依据,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下决定:a) 认定我的当事人的受伤是工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排工伤保险待遇;b) 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我的当事人的工资损失以及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c)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合理的赔偿。

总之,我的当事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了工伤,导致了他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代理词精选5篇

仲裁代理词精选5篇

仲裁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遵义市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接受申诉人周光校的委托,就与桐梓县自来水公司“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一案,指派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仲裁活动。

下面,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申诉人因工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8月13日下午3时,申诉人在为被诉人做工时,被一辆汽车车轮碾压飞起的水泥砖块砸因伤脸部,申诉人之伤属“工伤”,这一事实有桐劳仲字(2021)第39号《仲裁裁决书》,桐劳人社工认字(2021)13号《工伤认定书》,遵市劳鉴定(2021)159号《鉴定结纶通知书》,《遵义市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司法鉴定书》、遵医附院《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及医疗费、鉴定费发票等书面证据在卷佐证,能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及其经过。

二、申诉人因工受伤要求赔偿请求合法申诉人因工受伤后,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陆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该法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同条第3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为5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综上,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之规定,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代理人恳请仲裁庭在查明事实之后依法裁决,以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为感。

工亡劳动仲裁赔偿代理词

工亡劳动仲裁赔偿代理词

工亡劳动仲裁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代表我的客户向贵委员会提出工亡劳动仲裁赔偿的申请,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公平和正义的判决。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然而,在我们的案例中,我的客户的雇主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导致了工亡事故的发生。

根据调查和证据,我们可以证明以下事实:我的客户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最终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时,雇主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培训以保障员工的安全。

雇主对于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工作场所风险漠不关心,并且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我们认为,我的客户的死亡是雇主怠于履行职责的直接结果。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工亡赔偿标准,我们要求以下赔偿项:丧葬费、丧失赡养费、丧偶者生活费、配偶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等。

我们衡量赔偿数额的依据包括受害者的工资、受害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受害者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以及家庭成员所面临的经济困境。

我们恳请贵委员会认真审视此案,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
的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雇主为其在该工亡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对此案的关注和处理。

我们相信贵委员会将采取适当的庭审措施,并依法公正地解决这起工亡劳动赔偿纠纷。

此致,
【代理人姓名】。

李某某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李某某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李某某工伤赔偿案代理词李xx工伤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xx工伤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现本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王xx有无用工资质。

众所周知,任何个人或者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还需经过行政审批。

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对市场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税收、安全、质检、环保、劳动等)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才能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市场经济才能井然有序地运行。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与王xx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可以明确看出王xx从事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情形完全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取缔范围。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此次专项行动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对他们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劳动用工的情况及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目的就是在于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见,小作坊、地下加工厂等脱离了法律的监管,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

而本案中,王xx雇用工人达十五人之多,所雇工人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之大,俨然一个中小型企业。

所以王xx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领取营业执照但未领取,故无相应用工资质。

二、王xx对本案原告是否进行了用工。

应该说《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非因工死亡赔偿代理词

非因工死亡赔偿代理词

非因工死亡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机构:
我代表(被害人姓名)向贵机构提出非因工死亡赔偿申请。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我相信该事件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希望贵机构能够在此案中为我们争取合理的赔偿。

首先,根据事实和证据,我可以证明(被害人姓名)的死亡是因(事件的具体原因)而导致的。

这一事件并非由于(被害人姓名)的工作职责或工作环境引起的,因此应作为非因工死亡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列举具体赔偿内容,如经济损失、精神抚慰等),这些都是(被害人姓名)家庭在她去世后面临的现实困境所必需的。

作为(被害人姓名)的代理人,我请求贵机构认真审查此案并给予我们合理的赔偿,以弥补家庭的损失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我相信贵机构将会公正、客观地处理此案,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贵机构对此案的关注与配合,我期待与贵机构合作,共同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此致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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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

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

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本条第一款属于授权性规范,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制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赔偿办法》正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授权。

《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受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本着高于工伤待遇的原则确定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赔偿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范围仅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并没有授权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害事故。

查遍我国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其相关解释,只有《赔偿办法》规定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只有这样的事故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在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职工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是非法用工单位伤害事故。

据此可以得出:第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不是工伤事故;第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不是工伤;第三,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不是工伤人员;第四确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只能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

而申诉人套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来确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和适用范围的任意扩大,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退一万步说,即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诉人所受的伤害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所谓“合理的时间”应当是从住处到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按照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所需的时间,而且上下班途中应当是连续的不存在不合理的中断。

本案申诉人的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正常行走所需时间在半个小时左右,即使遇到合理中断的事由,最长也超不过一个小时。

被诉人向贵庭提供的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诉人在出事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因工厂停电提前下班,下班后并没有立即回家,中午和晚上都是在厂外吃的饭,晚上酒足饭饱后,又突然想起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申诉人已下班十个多小时。

这就充分说明申诉人下班后并没有立即回家,也没有接受被诉人的指派去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下班和回家之间出现了长达九个多小时的中断,大大背离了上下班连续性的特点,也大大超出了上下班合理路径所需合理时间的范围。

申诉人虽然是在工作单位与住处的路径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是
申诉人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肇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法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申诉人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交通事故受伤与被诉人非法用工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诉人对申诉人的伤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人诉被诉人伤残赔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代理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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