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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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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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存管银行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校验第七章服务费用第八章合作承诺第九章协议管理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一章保密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编:乙方(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作为从事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指定****银行为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

第四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出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按期提交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承诺所提交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年第3期·总第32807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备付金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备付金管理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合法使用备付金,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的相关事项第3条本办法中的备付金是指预付卡售出后尚未消费结算,由我司代为收取的货币资金第2章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第4条公司备付金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第5条公司备付金账户只供本公司预付卡业务的备付金的专收专付,不准用于其它业务第6条公司只可设立一个备付金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备付金账户第7条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业务部门申请财务主管核准总裁审批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审批程序图第8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证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与托管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第9条财务部门开设备付金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第10条开立备付金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第11条备付金账户信息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12条公司备付金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第13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3章备付金管理使用流程第14条备付金的实际所有权属于预付卡的消费者,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提取、挪用第15条预付卡销售人员售卡成功后,应与对方商定收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并以合同或其他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第16条无论是以现金、刷卡或银行转账等任何方式销售所得的售卡款,必须交财务部门统一转入备付金帐户第17条根据消费者使用预付卡的结算情况,由业务部门申请,经结算中心复核和财务主管核准,最终由总裁审批后方能进行备付金的支取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业务部门申请财务结算中心复核财务主管核准总裁审批公司支取备付金审批程序图第18条备付金的支取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严禁取现第19条业务部门申请支取备付金的,必须提供与商户或合作单位的结算证明,且结算证明需经商户或合作单位签章确认第4章附则第20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21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1备付金使用情况说明:公司在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开设专用备付金账户,所有预付卡客户的备付金均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该专用账户严格执行公司及银行的《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前备付金账户的余额为零元2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核算方法: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按收支情况记入“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和“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等科目收到客户预存备付金时,借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结算支付下游供应商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贷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收到银行按季支付的备付金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支付备付金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贷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声明我公司声明:一、截至申请日,我公司未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二、如果我公司获得业务许可后,不会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如与事实不符,承担一切后果特此声明!XX年月日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备付金风险分析备付金是指公司持有的客户预存或预留的货币资金,不属于公司自有财产备付金风险是指本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过程中由于吸储资金而形成的沉淀资金因各种原因遭遇损失,从而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的风险备付金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支付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中断运行,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预付卡在运输途中或销售网点发生抢劫、盗窃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公司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发生大规模泄露事件,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公司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发生重大支付业务差错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公司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客户备付金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客户备付金挤兑现象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或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应急预案组织架构公司建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是易通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由易通宝总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委派应急处置专员,负责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司专设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影响客户备付金权益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预防预警对于可以预警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风险,应急处置专员认真开展日常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设立备付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清算业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证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与托管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公司将收取的客户备付金将及时全额缴存到托管银行所设立的备付金专用账户,备付金的转移严格按照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执行,并坚持多级审核制度,保证备付金资金的安全公司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双线管理制度,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强化客户备付金内部审计,由不承担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专司审计监督的职能,监督客户备付金的操作和管理是否有效公司备付金账户资金的拨付与交收均由托管银行负责,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信息数据作为清算依据,并通过多级交叉核对和信息安全技术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公司客户备付金资金安全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保证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10%,保证客户备付金的资金安全增强客户备付金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合理有效地设置防火墙,提高支付终端和线下自助支付终端的防伪能力建立有效的备份机制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恢复处理能力,保障客户备付金数据的连续可用建立双岗复核机制确保与卡业务有关的所有操作均由双人复核,防止重大支付业务差错的发生2应急响应当重大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在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专员要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处置该事件相关的主办部门以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主办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及程度、事件发展趋势等情况做进一步地核实、评估,初步分析事件性质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的措施和工作部署各成员部门要立即到达各自的工作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在发生特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a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措施: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时,应急处置专员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救援电话,迅速组织人员自救,如有客户在售卡网点,应尽快疏导客户撤离按照灾害处理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专员组织员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组织员工有序转移相关部门迅速向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小组报告灾情应急处置专员组织员工转移售卡网点的柜台现金、凭证、账簿等到安全地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售卡网点负责人应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售卡网点卡片仓库、保险箱等重点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客户权益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处置专员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客户信息和相关资金凭证的安全,保护客户交易、恢复有关数据如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售卡网点因灾情不能正常营业,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示网点营业变更安排,做好客户安抚工作,消除社会影响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售卡网点正常对外营业b发生重大案件的应急措施与易通宝履行职责直接相关或涉及到易通宝的金融重大突发事件和刑事案件发生重大案件时,应急处置专员应及时向上级分管领导以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汇报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涉及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客户反应、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当地相关*部门报告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并请求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保护售卡资金、重要凭证、卡片等,确保交易系统的正常稳定,保证客户正常交易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消除社会影响c影响公共形象事件的应急措施危害易通宝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危害易通宝的重大和失实信息传播事件,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系相关信息传播渠道,进行解释说明,敦促相关信息传播渠道澄清事实主动联络受理商户进行解释说明,敦促受理商户维持正常的客户业务受理遇媒体记者访问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应主动接待,及时报告上级分管领导,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以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信息如相关信息传播渠道拒绝更正错误失实信息,必要时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挽回不良社会影响d业务系统故障应急措施发生业务系统故障,造成系统停机、运行中断等情况,应急处置专员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安抚,维持营业秩序,同时检查了解供电、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情况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研究分析业务系统故障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通过灾难备份数据,及时、准确恢复与客户有关的数据,确保客户交易资料、资金账户安全根据业务系统故障处理实际情况,由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如因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e《支付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或到期不予续期的应急措施:易通宝发生企业经营事件,包括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有重大经营风险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或者《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未准予续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或不予续期后,易通宝应保管好易通宝系统中资金、客户信息数据,以及账册等重要凭证主动停止预付卡的发行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我国支付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支付行业风险也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我国央行最近出台了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保证支付业务顺利运行,提供给央行或其他持牌机构的资金。

备付金的管理关系到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业务稳定以及用户资金的风险防范。

首先,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的存管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要求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必须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持牌机构。

这一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用户的支付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的监管和控制。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余额和资金运用进行了限制。

新规要求备付金余额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以上,以应对可能的支付风险。

同时,支付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付金的清算和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备付金流出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对备付金的账务处理和报送要求进行了细致规定。

支付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备付金账户并及时完善账户信息。

同时,备付金账户的日终余额和周末余额要及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以提高备付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加强了对备付金的监管,有助于防范各类支付风险的发生。

其次,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与存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化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和运行效率。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提倡支付机构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支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然而,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对支付机构来说,备付金的安全存管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作,需要支付机构加大人力和技术投入。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需要央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确保备付金的监管能够有效实施。

总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三)备付金银行账户体系(解读)。
解读 《办法》根据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职能定位,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明确了三类备付金专用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各类账户功能 、数量、使用条件不同,功能上由强到弱。 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开立和管理,功能齐全,具备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调整备 付金账户头寸、结转手续费和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 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事求是 与国际经验相同点:
1、原则:高度安全
2、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3、都具有客户备付金损失偿付制度,只是方式不同
与国际经验相异点:
1、客户备付金用途:是否允许投资 2、客户准备金损失偿付制度。中国:风险准备金计提;国外:商业保险 机制、担保制度,以在支付机构不能履行财务义务时向客户支付。
(二)备付金银行(解读)。
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量大、分散,其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不同银行、不 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主要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实 现。 《办法》适度考虑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收付款项的需求,在2号令的“备付金 存管银行”概念的基础上,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概念。
(三)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 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这个原则涉及到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和均衡,决定了各执行主体对《 办法》的执行程度和合力效果。 集中体现在银行和账户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相关银行和账户的功能越强 ,使用条件就越高,受益越多,同时承担责任越大。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备付金存管关系,保障客户的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备付金存管的目的和原则甲方作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存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存管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性原则:甲方应将客户备付金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客户备付金不受甲方其他业务的影响。

(2)安全性原则: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定期审计等。

(3)透明度原则: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信息,包括备付金的存管账户、余额等。

2.备付金存管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备付金存入指定的存管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备付金受损,甲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备付金信息,并保证备付金的合法来源。

乙方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备付金被冻结或扣押,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3.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管(1)备付金的使用: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备付金,但不得超出存管协议约定的范围。

甲方有权监督和审查乙方对备付金的使用情况。

(2)备付金的监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备付金的存管情况,包括存管账户的余额、流水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2)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除手续。

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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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账户开立第五章资金监管第六章合作承诺第七章协议管理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保密第十章争议解决第十一章生效及有效期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主办行:牵头组织乙方备付金存管工作的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办行:为乙方总公司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主办行所属分支机构协办行:为乙方分公司遵照本协议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甲方所属分支机构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为乙方搭建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备付金清算网络。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实时交互。

(四)甲方对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履行存管职责,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2.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乙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管账户余额进行复核;3.根据乙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乙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得进行复核;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甲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存管服务的说明操作;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二)乙方在甲方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供其分公司使用。

乙方应全面掌握其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甲方核对。

(三)乙方应按双方“备付金存管服务具体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甲方提交支付指令。

乙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存管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

(五)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善后工作,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账户开立第八条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除应向甲方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暂不提交本条款(一)项资料。

乙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自获得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补齐相关资料;乙方未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由乙方名称加“客户备付金”字样组成。

第十条乙方拟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

乙方凭甲方复核材料及开户材料到相应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拟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乙方申请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甲方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方予撤销。

乙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账户、销户的时间、承接的账户等信息,由甲方承办行依书面申请将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全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撤销证明等材料到相应协办行撤销原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次变更甲方各分支机构中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第五章资金监管第十三条乙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应当在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应当独立于乙方自有财产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的、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的、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

甲方承办行进行复核,甲方应将复核意见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复核同意的,应通知承办行、协办行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乙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应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复核,甲方应将复核意见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复核同意的,应通知承办行、协办行办理资金划拨。

乙方应当持甲方出具的复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备付金存管的其它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备案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甲方主办行应统筹协调承办行、协办行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五)项的约定履行监督责任。

如发现乙方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有权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甲方对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等其他资料要按规定备案,每月按时报送备付金监管相关报告。

第六章合作承诺第十九条乙方同意指定甲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

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甲方现有的及未来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支付许可证》申请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协议管理第二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服务,甲方与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签署具体协议,约定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具体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具体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对于乙方的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及任何其他间接性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乙方未按客户指令向甲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保密第二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章争议解决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生效及有效期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

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

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30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三十一条变更和终止(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本协议条款。

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备用金账户撤销,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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