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范汉字
苏少版四年级书法下册《戈字旁》教案

突破方法:反复示范、指导,让学生跟随老师一起练习,加强记忆,形成正确的书写习惯。
(3)书写速度与稳定性:学生在书写过程中,速度与稳定性难以兼顾,容易出现笔画不连贯、歪斜等问题。
突破方法:指导学生从慢到快,逐渐提高书写速度,同时注意保持手的稳定性,通过反复练习,提高书写质量。
苏少版四年级书法下册《戈字旁》教案
一、教学内容
《戈字旁》选自苏少版四年级书法下册第四章《偏旁部首与间架结构》第二节。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认识戈字旁:通过观察和分析,使学生了解戈字旁的形态、笔画和结构特点。
2.书写戈字旁:指导学生掌握戈字旁的书写方法,学会正确、规范地书写含有戈字旁的汉字,如“划、戏、我”等。同时,引导学生注意戈字旁在字中的间架结构,使字写得整齐、美观。
3.成果展示:每个小组将向全班展示他们的讨论成果和书写练习的结果。
(四)学生小组讨论(用时10分钟)
1.讨论主题:学生将围绕“戈字旁在实际书写中的应用”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他们将被鼓励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并与其他小组成员进行交流。
2.引导与启发:在讨论过程中,我将作为一个引导者,帮助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我会提出一些开放性的问题来启发他们的思考。
3.成果分享:每个小组将选择一名代表来分享他们的讨论成果。这些成果将被记录在黑板上或投影仪上,以便全班都能看到。
(五)总结回顾(用时5分钟)
今天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戈字旁的基本概念、书写方法和在汉字中的应用。通过实践活动和小组讨论,我们也加深了对戈字旁的理解。我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这些知识点,并在日常书写中灵活运用戈字旁,使汉字更加美观。最后,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请随时向我提问。
教师、企业培训师《“三笔字”书写技能训练》(PDF 44页)

教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技能训练“三笔字”书写技能训练◎<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章 “三笔字”书写概论>第一节 汉字的规范标准与意义一、汉字的规范标准汉字是中国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汉字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工具,汉字经历各种书体演变之后,在唐朝逐渐走向成熟,为北宋方块活字印刷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后,汉字书写逐渐走向规范化。
汉字的规范就是统一汉字的形体标准,每一种文字都有统一的形体标准,这就是正字法。
正字法就是指汉字的形体标准的使用规范,即使用文字的规范,也是汉字规范化的结果。
汉字规范的标准是: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该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稿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该表实际淘汰异体字1027个)3.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该表共收字7000个)。
推行规范汉字是国家的一项语言文字政策。
有关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都是由政府部门批准发布的,因此,每一个使用汉字的人都应遵照使用,使我们在使用汉字上合乎规范标准。
二、汉字规范标准的意义(一)从文字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传递信息、表达思想的交流工具,供全社会使用,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标准。
汉字规范化是提高文字的社会交际作用,是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有效手段。
用字规范,可以使信息传播不会产生人为的障碍,可以加强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生活的节奏;用字混乱,必然削弱文字的基本功能,妨碍工作及社会的正常发展。
因此,文字规范化是实现文字交流功能的必要保证。
(二)从教育来看,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汉字书写的规范首先应从教师抓起。
教师书写工整规范的汉字,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效果,而且对学生的书写习惯也会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学设计Teaching design of the national common lang uage metho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学设计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汉语是中国的语言文字,汉语常识一般指研究汉语所需具备的领域内的基础知识。
本教案根据汉语常识标准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现代汉语》第四章__词汇_练习(有答案)分析(最新整理)

第四章词汇一、填空1、_词汇_是一种语言中词和熟语的集合体,_词汇_是构成语言的建筑材料。
2、词是最小的能够独立运用的语言单位。
3、基本词具有稳固性、_能产性_、_全民实用性三个特点。
4、一般词包括、、、等。
5、熟语包括、、、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稳固性、具有完整性。
6、语汇规范的原则包括原则、原则和原则。
7、一般而言,一个就是一个音节、一个汉字。
8、词以作为构成材料。
9、词由单纯词向发展,这是汉语词汇发展的一大特点。
10、多音节的单纯词主要有、、、、五类。
11、附加式合成词可以分为和两种。
12、组合式合成词的构造方式主要有、、、、五种。
13、词义具有、、三个特点。
14、词义派生发展的方式有、、三种。
15、多义词在具体语境中都变成了。
16、是语言中的普遍现象,是语汇丰富发达的标志。
17、能构成反义关系的几个词,必须属于同一,属于同一上位概念的几个矛盾对立的同级。
18、“世外桃源”的内部结构关系是。
19、惯用语的实际意义都不能从字面来理解,他们用的都是。
20、根据前后两部分的关系,歇后语可以分为的和的两种。
21、谚语在表义上的突出特点是就是谚语的真实意义。
22、语言中最小的音义结合的单位是,如按音节划分,可分为、和;按构词功能和构词位置,可分为、和。
23、“小孩儿喜欢吃吐鲁番的葡萄”中包含了个语素个词。
24、是词的物质外壳,是词的内容。
25、词义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它包含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26、是词义中的主要部分,词还有附属的,也可称作。
27、义项是词的。
只有一个义项的词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义项的词是。
28、同音词是指在现代汉语普通话中、、都相同词,它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29、同义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二是。
30、词义演变的途径有:、和。
二、单项选择1、“激烈——猛烈”的差别在于D。
A、范围大小不同B、词义轻重不同C、感情色彩不同D、搭配功能不同2、“死亡——完蛋”的差别在于A。
A、感情色彩不同B、词义轻重不同C、语体色彩不同D、范围大小不同3、“浅显——肤浅”的差别在于 C。
语言文字宣传手册

语言文字规范宣传手册目录一、基本规范用语要求二、基本规范用字要求三、基础规范知识四、日常规范文明用语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请说普通话请写规范字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是: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大力推广普通话;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努力推进全社会用字规范化。
一、基本规范用语要求(一)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二)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广电局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三)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
(四)公共服务行业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二、基本规范用字要求(一)党政机关1.名称牌用字规范。
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3.标志牌、批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二)新闻媒体1.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符合要求。
2.报刊出版物内文用字规范。
3.影视屏幕用字规范。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5.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教育系统1.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2.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3.批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4.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5.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1.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2.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3.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三、基础规范知识(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音、字、词)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现代汉语概述1.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2.现代汉语是现代汉民族所使用的语言。
3.共同语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通用的语言。
4.方言是民族语言的地方分支,是局部地区的人们使用的语言。
第二节汉语规范化和推广普通话1.语言规范化就是明确某一语言的共同语及其内部一致的标准。
2. 现代汉语规范化就是确立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及其内部明确的、一致的标准,并用这种标准消除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分歧,同时对他的书写符号——文字的形、音、义各个方面也要制定标准进行规范。
(5)第二章语音第一节语音概说1.语音:是人类说话的声音,是有意义内容的语言成分的外部形式,或者说,是语言的物质外壳。
2.音高:指的是声音的高低,它决定于发音体颤动的快慢。
3.音长:指的是声音的长短,它决定于发音体颤动的时间的久暂。
4.音强:指的是声音的强弱,他与发音体颤动幅度大小有关。
5.音色:又叫音质,指的是声音的特色。
音色的差别主要决定于物体颤动所形成的音波波纹的曲折形式不同。
6.音素:是最小的语音单位。
他是从音色的角度划分出来的。
7.辅音:是气流在口腔或咽头受阻碍而形成的音素,又叫子音。
8.元音:是气流颤动声带,在口腔,咽头不收阻碍而形成的音素,又叫母音。
9.*音节:由音素构成,是交谈时自然感到的语音单位,发音时发音器官肌肉紧张一次就形成一个音节。
9.声母:位于音节前段,主要由辅音构成。
10.韵母:位于音节的后段,由元音或元音加辅音构成。
11.*声调:指的是依附在声韵结构中具有区别意义的音高变化。
12.*音位:是一个语音系统中能够区别意义的最小语音单位,也就是按语音的辨义作用归纳出的音类。
13.《汉语拼音方案》的作用 a.汉字的注音工具B.普通话的拼写工具C.作为我国各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共同基础,用来帮助外国人学汉语,用来音译人名,地名和科学术语,以及用来编制索引和代号等等第二节声母1.发音部位:发音是,气流受到阻碍的位置叫做发音部位。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正文:----------------------------------------------------------------------------------------------------------------------------------------------------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使汉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汉语言文字是指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语言文字的应用,应当遵循国家确定的汉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的原则。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
第七条凡在汉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汉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条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三)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五)旅游部门的导游;(六)运动会、展销会、讲演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