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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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相关概念和研究目的。

在将深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适用范围、实践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局限性讨论加以说明。

在将总结善意取得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结论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理解、适用、实践意义、案例分析、局限性、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结论总结、研究背景、相关概念、研究目的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中,善意取得制度在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善意取得制度日益受到关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人们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做出更好的解释和应用。

1.2 相关概念相关概念是指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定义和解释。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当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某种权利或财产,且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后,该权利或财产的所有权将归属于该人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算作善意取得,比如该人不知情地获取了该权利或财产,并且经过了一定时间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防止权利或财产的所有权出现混乱或争议。

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运作机制,在实践中需要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避免出现错误和争议。

在法律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保护公众利益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张燕妮.doc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张燕妮.doc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张燕妮-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范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范围概说(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此原则,所有人将自己之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①立法者缘何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如何在所有权与交易间作出选择。

对此善意取得的存在基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种学说莫衷一是。

主要有这几种观点:(1)即时时效说。

此说认为善意取得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动产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之结果。

法国、意大利学者多采此说。

(2)权利外像说。

该理论认为依物权公示主义,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所有人。

(3)权利赋权说。

认为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之权能,因而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

(4)占有效力说。

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占有之效力而发生。

(5)法律特别规定说。

认为善意取得为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

②上述学说尽管角度不一,但其基本立场均是为了维护交易。

本文采用占有效力说,认为占有之公信力是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交易的法律基础。

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

在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中,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两种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善意。

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必须得到深入的探究和解释。

本文将从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获得他人的财物时,是真心相信其所获得的财物是他人的所有,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欺骗、误导等行为。

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申请人在取得对方的财产时,未知道该财产不属于对方或存在违法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情况。

例如,某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一辆明显价值较低的汽车,但是他可能不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或者有其他所违法的情形存在。

他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在发现其是偷来的车辆后,如果他立即停止使用该车并归还给车主,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车主也不能就此行使翻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第三人诚信原则所制定的一种具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基本原理如下:(一)公正信仰原则公正信仰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石。

所谓善意取得财产,是指取得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过错,即在取得财物时无欺诈行为,完全符合公正信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既然取得人没有过错,那么他应该对其依赖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取得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对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流转原则流转原则是指财物在转移时,原有的权利与财产同时转移给取得人。

即只要获得者从权利人处获得了权利,那他在权利方面就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取得人对于转移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支配权,但取得人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权益,因为转让一方只能让出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取得人在完成交易时,应当相信卖家的话,而卖家的话也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即卖家不能轻易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于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几点存疑的探讨(精)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几点存疑的探讨(精)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交易当事人的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交易当事人 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
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与其他法律 制度的协调机制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 战
PART FIVE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您的观点。根据需 要可酌情增减文字添加文本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程序规定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您的观点。根据需 要可酌情增减文字添加文本
强化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责任
PART SIX
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存疑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谨慎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术界需要加强研究,为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相关法律 法规
建立更加完善的善意取得制 度体系
提高司法实践水平,确保善 意取得制度的有效实施

善意取得制度 中善意判断标 准的完善建议
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存 疑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实践 中的运用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的选择与适用范围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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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PART ONE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中的一种美德,它包括对他人的关爱、宽容和尊重。

而制度,则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框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指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为个人带来积极的人生体验。

本文将从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善意是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善意的存在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得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温暖。

制度也是善意的保障和支持,它为善意提供了一个规范和保障的环境。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是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善意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态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二、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1、宽容与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宽容与包容上。

在制度框架下,对他人的错误或失误,可以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定对他人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给予对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改正错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现了善意的态度,给予了他人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2、信任与合作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还需要在信任与合作上表现出来。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定,与他人进行合作和交往。

而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可以使得合作更加顺利和愉快。

通过善意的态度,我们可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

善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责任与担当对于遵守制度的要求,我们需要以一种责任和担当的态度来对待。

这种责任和担当,既体现了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也表现了我们的善意和积极。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尊重规则和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引言在社会中,人们相互交往、合作或竞争时往往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可以是法律、组织章程、行业规范等形式,它们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合作和交流。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往往是多样化的,而规则和制度又不能面面俱到,不可能满足所有情况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原则、方法和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二、概念解析善意取得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不违反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方式进行操作或行为。

这里所说的制度可以是法律法规、机构规章、组织章程、行业规范等等,而善意取得则是基于诚信和合法的原则,寻求最大化的公益和互利。

在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场景,例如民事纠纷、商业交易、公共管理等各个领域。

三、原则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准则。

遵循法律法规是善意取得的首要原则,即任何操作和行为都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

善意取得应当注重诚信和公平,即在遵守制度的基础上,尽量使操作和行为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善意取得应当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四、方法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即在进行操作和行为之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所需的信息和知识,尽量避免出现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情况。

注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即通过与制度相关的相关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善意取得需要注重内部管理和规范,即组织和个人在进行操作和行为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规范制度,确保操作和行为的合法合规。

要注重风险评估和控制,即在进行操作和行为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尽量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五、适用情况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它更多地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灵活运用和处理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与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与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与分析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案•结语目录01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权利,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构成要件善意、有偿、公示(占有或登记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起源罗马法“不当得利之诉”和日耳曼法“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各国立法状况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流转与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维护公示公信力保护受让人的信赖利益,降低交易成本。

遏制不法侵害对原权利人提供保护,遏制不法侵害人的恶意行为。

02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不动产由于其特殊性质,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客体范围限定为动产除了所有权外,其他财产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也可以被善意取得。

但这些权利的取得必须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且必须经过公示。

可以被善意取得的财产权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范围受让人需为无权利瑕疵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的、无权利瑕疵的受让人,使其通过信赖转让人的处分行为而获得财产权利,避免因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而遭受损失。

受让人需为适格的权利主体受让人必须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受让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财产流转,包括国内财产流转和涉外财产流转。

在一国领域内发生的财产流转,无论该国是否为独立国家,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善意取得在国际流转的财产,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管辖权等问题,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财产流转,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种制度框架下,当事人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对待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交易或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当运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和行为中保持诚信和善意。

这就需要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义务,如实地提供信息并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法律漏洞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有当事人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交易和行为,才能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框架下取得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诚信保护和利益平衡。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善意取得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对于善意取得的行为,法律会给予一定的保护,确保其取得的权益不受损害。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善意取得制度也会存在一些争议。

当事人在交易时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是否充分披露了信息,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平衡和权衡。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在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上,兼顾其他相关方的权益,推动形成诚信的社会风气,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适度灵活的运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法律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权衡和调整。

对于不同层次的行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适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区分情节轻重,权衡利益得失。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尊重规则和精神,同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方的教育和引导。

在当今社会,虽然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诚信缺失和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相关方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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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此说认为,留置权应承认其得适用善意取得,其理由与承认动产所有权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无二致。

本文倾向于肯定说。

留置权的产生非仅在于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同时也为交易安全所需。

只要在留置权人的眼中,所确认所留置的动产确为债务人所客观占有,至于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则无必要,也不可能审查,此时断不可否认债务人动产占有公信力的存在。

试想,某一修理自行车的修车工,如果对其所留置的自行车不能优先受偿,那他所付出的劳动就只能得到“悬而未决”的回报,实对他甚不公平。

况且,留置权之标的,与动产质权同为动产,两者性质极相类似,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应解释亦同有适用。

所以,承认留置权之善意取得,是客观事实之必要,也唯人如此,方能维护交易安全与贯彻占有之公信力。

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承认留置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如《瑞士民法典》第89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有留置权。

”依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债务人的动产”但是该动产是否须为债务人所有,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对此可以《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为基础,对此条文作扩张解释,承认留置之动产并不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三)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抵押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也有争议。

如甲将乙的动产占有,并设定动产抵押时,善意第三人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对此问题,实值研究。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动产抵押场合,善意第三人所信赖者,系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之事实,此为善意取得之基础。

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则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即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始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⑦这种见解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只有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对于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无论是登记成立要件抑或登记对抗要件,如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43条,我国海商法第9条所规范的动产均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此时,受让人误信动产占有有处分权缺乏-合法依据。

其次,依民法善意取得要件权衡,受让人占有动产为不可或缺的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牺牲原所有人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不能过多的损害原所有人利益,也不能过多的损害原所有人利益,也要兼顾静态安全,故须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严格规制,以求权衡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

而受否让人须占有动产乃是体现这一目的有力因素。

所以在动产抵押场合中,权利之发生既无须交付标的物,无受让占有之事实,故不能承认动产抵押之善意取得。

名国立法对其他持否定态度。

(四)动产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之期待权
1、动产所有权保留与期待权的性质
动产所有权保留本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全同方式,指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履行全部与部分价金前(由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

对于所有权保留,各国立法上与学说大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担保物权。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但该条款规定在合同法中,会给人产生属于合同法范畴而非物权法范畴,我国在以后的物权立法中应以明确规定。

至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之期待的性质,应当说不一,主要有四种学说。

第一,期待权形成说。

该说主伙期待权于法律状态上与形成权有相似之处,且二者均可处于取得特定权利之前阶段。

第二,期待权否定说。

认为买受人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

第三,期待权物权说。

此说认为买受人之期待权为物权,为德国大多学者所提倡,主张买受人已经获得以对标的物的占有,而且这种权利又是所有权的取得权,故期待权有一定物权的性质,但不是完全的物权。

第四,期待权特殊权利说。

为我国台湾学者所倡,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是横跨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之特殊权利。

以上学说,各有道理。

但对于动产所有权保留制度,因其属于担保物权范畴,故买受人之期待权应具有物权的性质更为妥当。

2、买受人期待之善意取得
关于买受人期待权为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本文持肯定态度。

不管买受人期待权之性质如何,但其为让与之客
体,学说上持一致见解。

在各国学理中,也大都承认期待权之善意取得。

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关于“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规定,学理上推定期待权可适用善意取得。

⑧以下就三种情形分别阐述。

(1)第三人从非所有权人取得期待权。

无处分权人以所有权保留将动产让与第三人,例如甲将动产出借给乙,乙将动产于所有权保留方式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

笔者认为,这与质权之善意取得类似。

应类推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使买受取得期待权,并于支付全部价金时,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买受人于交付标的物时为善意,但于条件成就时就已知出卖人系无权处分人时,仍能取得所有权。

(2)表面上期待权取得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期待权。

若期待权根本不存在,而第三人善意受让时,能否取得期待权。

例如某甲将A物借乙使用,乙向丙谎称A物系所有权保留方式获得,再支付几期价款,即可取得所有权,丙愿代负余款并受让A物。

此种情况,期待权即不存在,条件无法成就,故不发生取得期待权之法律效果。

(3)从非期待权取得即存之期待权。

这种情形,如:某甲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取得A物,但出场人仍保留所有权。

后甲将A物借与乙使用,乙对丙谎称A物系由其分期付款所购得,对之享有期待权,丙不知而受让之。

在此情形,应准用善意取得之规定,使丙取得期待权。

但若出卖人因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或因其他事由解除合同时,则期待权即归消灭。

三、债之善意取得
债权作为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体现着一定财产利益,其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一般未有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大,一般有三种学说。

(一)否定说
一般认为,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体现着只是一种将要获得债务人获得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产或完成一定工作等的期待利益,债权人本身不能基于债权而占有属于债务人之财产,那么处分债权就很使债权受让人实际占有财产,也很难使债权的受让人能够像支配动产那样实际动支配权,如果债权根本不存在;无辜的受让人必须蒙受损害。

债权让与为权利的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让与的权限。

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限的人所为的债权让与,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即使为善意,也不能准用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债权。

(二)肯定说
此说认为,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当然也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三)折衷说
此说认为,债权原则上是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但记名式债权,系有向持有人支付之性质者,便如某某或持有人,仍不妨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

惟证券所表彰之债权,例如无记名股票所表彰之股份、票据所表彰之债权,得因善意取得证券并取得其权利,则系因其权利业已证券化(动产化)之故。

笔者倾向于折衷说,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争议核心是债权能否适用占有公信力原则。

一般认为,债权因债的相对性原则,无以表彰于外,且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无占有制度的适用,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为兼顾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原来得以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于善意受让人亦有适用。

倘若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谋,向善意受让人转让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则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债一般只能是合同之债,因为非合同之债,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都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可能事先约定债权的发生。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快速,稳定地运地。

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之公信力而应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同时也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以求达到民法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之价值所在。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不局限于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之期待权及证券化、有体化的债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善意取得。

参考文献
①房绍坤、史浩明等《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③王利民、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④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⑤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⑧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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