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2500字
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情介绍:A公司(需⽅)与B公司(供⽅)同属某地知名企业,双⽅于2007年达成氢⽓购销协议。
上⽅在协议中约定:“按2006年11⽉原材料和能源(yueyuancailiaohenengyuan)价格⽔平(⽆烟煤450元⁄吨,电0.55元⁄kw.h),⼄⽅向甲⽅供的氢⽓含税价格暂定为0.7元⁄Nm3。
”同时约定,氢⽓价格随着煤炭和电价的涨迭幅度做相应的调整。
2009年1⽉双⽅正式履⾏协议。
合同履⾏期间的前三个⽉,B公司采购了(gong1si1cai3gou4le0)当地煤炭作为原料进⾏⽣产,A公司也根据该煤炭价格按照约定⽀付了相应氢⽓款。
后,B公司未与A公司进⾏协商的情况下购买了其他地区的煤炭作为原料,⼆该地区煤炭价格因品质以及运输等远远⾼于当地所产煤炭价格。
因此,A公司认为B公司按照该⾼价煤计算的氢⽓价格不合理,拒绝⽀付氢⽓价款。
后双⽅协商不⼀致,B公司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需向B公司⽀付450万元氢⽓款,A公司不服,遂委托我们作为⼆审代理⼈提起上诉。
本案焦点:双⽅在⼀审中争执的焦点在于,毕竟应当以当地产煤价格涨幅作为确定氢⽓价格的依据,还是B公司有权使⽤任何地区煤炭。
我们认为,⽆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应当以当地的煤炭价格涨幅作为确定氢⽓价格的依据。
附:本案⼆审代理词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我们根据A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TLHLLT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依法参加本案⼆审诉讼活动。
经过对案件事实瑚花律规定的分析,在庭审基础上我们向法院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认为:⼀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以JIS煤价格作为计算氢⽓价格依据的事实错误、适⽤法律错误,⼆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不向被上诉⼈⽀付4417533.05元氢⽓款和155953.34元滞纳⾦。
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

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与介绍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是各个行业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和规范。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购销合同纠纷也比比皆是。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例,深入分析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探讨其解决方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电力公司在购买煤炭时与某煤炭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了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以及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交付后,电力公司发现煤炭的热值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差别,并且质量也不符合预期。
双方陷入纠纷,电力公司要求煤炭公司退还购买款项并赔偿损失。
2. 纠纷原因煤炭购销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1)品种与质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煤炭的品种和质量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合同没有充分明确这些细节,就容易导致双方对煤炭质量的认识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2)交付日期与方式:合同中对交付日期和方式的约定也会对纠纷产生影响。
如果煤炭不能按时交付,或者由于交付方式不当导致煤炭损坏,都可能引发纠纷。
(3)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中对煤炭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也是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价格的合理性、支付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支付时间的限制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3. 解决方法针对这些纠纷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规范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双方应明确约定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以避免纠纷产生。
在合同中,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品牌型号、热值范围、硫分要求等方式来确保双方对煤炭质量的认识一致。
(2)加强质量管控:煤炭供应方应加强质量管控,确保所供应的煤炭符合标准要求。
在交付时,可以增加煤炭质量检测环节,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建立有效的仲裁机制: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仲裁机制,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质量管控的重要性。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一、双方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二、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获得案件受理后,立即冻结被告的账户并扣除上述合同款项。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和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煤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煤炭并按时支付货款。
2、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交付煤炭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一直拖延,导致原告多次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单方面支付约定,损失巨大。
4、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直接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损害。
5、在本案中任何一方均无不当行为,且原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煤炭买卖合同一份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煤炭贸易业务细节及风险防控

煤炭贸易业务细节及风险防控作者:张红雨姬圆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10期摘要:煤炭属于大宗商品,煤炭贸易业务交易量大。
如何兼顾效率与风险管控,这就需要煤炭贸易企业具有极其强大的细节管理水平。
煤炭贸易包含采购和销售两部分,包括前期商谈、贸易立项、采购(销售)合同签订、收(发)货、结算、发票管理、回款等环节。
本文结合煤炭贸易实务,总结提炼出一些细节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对煤炭贸易企业的风险管理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煤炭贸易;细节管理;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10.0031背景近年来,贸易领域暴露出种种问题,给贸易企业造成巨额亏损,部分贸易公司甚至破产、倒闭。
面对当今社会的纷繁复杂局面,贸易企业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贸易业务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进行贸易业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实施和监督执行一系列的贸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使企业能够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开展贸易业务的经营活动,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下文展开介绍煤炭贸易业务的细节,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2前期准备2.1考察上下游客户(1)了解下游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经营状况、付款是否及时、所需煤炭(或其他商品)指标、现有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式(招标、竞价、单一商谈)、运输方式(火运、汽运、水运、混合运输)。
(2)了解上游客户情况,煤炭来源、煤炭质量、发货地点、运输方式、运力情况、煤炭有无现货(库存量),确定上游客戶是煤矿还是贸易商。
2.2尽职调查贸易企业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效果要求。
开展贸易业务必须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应针对具体的客户和贸易业务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进行尽职调查:(1)合作企业的股东情况、股权是否被质押情况、注册资本金、相关资产情况等;(2)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个人征信;(3)合作企业银行的资信情况;(4)合作企业的商誉、对外履行合同的诚信度;(5)合作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6)合作企业海关、税务的纳税情况;(7)合作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员工福利以及是否有相关涉诉情况;(8)合作企业资产情况、是否被抵押、担保或司法查封;(9)合作企业的涉诉情况;(10)通过媒体了解是否有负面的报道或评价;(11)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该合作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还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重铁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货款前,龙翔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翔公司放弃要求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龙翔公司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
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
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
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
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0【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6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当事人-个人】吕顺【当事人-公司】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孙汝平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孙汝平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新孙汝平【代理律所】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曾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种类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延期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冻结诉讼标的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曾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后以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又经本院判决维持结案。
煤炭贸易净额法案例
煤炭贸易净额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炭贸易净额法的案例:
某煤炭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钢铁厂(以下简称“客户”)签订了一份煤炭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客户提供煤炭,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销售。
客户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公司支付货款。
在确认收入时,公司采用了净额法。
具体来说,公司按照销售总额减去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结算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公司认为,在煤炭贸易中,公司主要承担的是中介角色,将煤炭从上游供应商转移至下游客户,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
因此,公司认为采用净额法更能反映其实际业务情况。
然而,税务部门认为公司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问题。
税务部门认为,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承担的角色不仅仅是中介,还包括了采购、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
因此,税务部门认为公司应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销售总额全部确认为收入,然后再减去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最终,经过沟通和协商,公司与税务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在以后的业务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而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选择确认收入的方法,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和准确性。
煤炭买卖合同5篇
煤炭买卖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术语和定义一、煤炭:本合同所指的煤炭为乙方提供的各种品质煤炭。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卖标的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煤炭,乙方同意出售煤炭给甲方。
2. 煤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煤炭明细表》。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同意以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的价格进行交易。
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应提前协商调整价格。
2. 甲方应在收到煤炭后______天内完成付款。
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收款账户信息,甲方将款项支付至该账户。
第三条交货期限和地点1.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天内将煤炭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的思考2010-2-5 16:22 王鹏举【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根本依据,作为煤炭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同样也要遵循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但煤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高危行业,其政策性规定较多,既要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使用各类税费,同时也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及核算,这就导致煤炭行业会计在具体运用中又有其特殊性。
通过新会计准则和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论文以山西省晋城市的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为例,从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采矿权价款核算,会计科目设置,月底结转,所得税税前扣除六个方面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煤炭行业会计核算。
关键词: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采矿权价款核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煤炭行业成本核算的思考(一)成本核算项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完善煤炭成本构成项目的要求,考虑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采矿权摊销、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资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均按煤炭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具有稳定性和重要性,因此在煤炭企业中核算成本时可增设“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三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会[2001]57号)中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
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远东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远东国际公司作为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背景2010年9月2日,三九公司与远东国际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三九公司向远东国际公司供应沫煤11,000吨,规定收到基:大卡5,000、灰〈10%等,2010年9月10日5天在天津港平仓交货,远东国际公司派人进行现场监装;数量以港船水尺交接计量数为准;煤炭质量以现场SGS船检为准。
含税平仓单价630元(人民币)。
以低位发热量5,050大卡为基准,在正负5%范围内调整。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煤炭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三九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四、原审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九公司提供的煤炭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数量也与约定不符。
原审法院判决三九公司向远东国际公司返还部分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上诉审理远东国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煤炭的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案中,三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煤炭,导致远东国际公司遭受损失。
这提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实力,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判决公正、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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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2500字
合同纠纷论文第六篇: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这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会计证据可以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研究力度,这样才能维护煤炭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中会计证据的使用原则和特征出发,列举了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几点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运用的几点建议,目的在于更好的应用会计证据来保护煤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会计证据; 煤炭买卖合同; 纠纷案; 运用;
一、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中会计证据的使用原则和特征
(一)使用原则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会计证据进行收集的一个主要原则之一,例如在认定一些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并不能单凭一个会计证据进行认定,要综合几个会计证据来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的认定。
(2)完整性原则。
企业的某个经济事项发生的全过程可以通过会计证据进行客观、真实的反映,对资金在不同阶段的使用情况进行收集,观察整个资金链条阶段的会计资料,不能仅仅通过一部分的会计资料来判断合同纠纷案的性质。
(3)独立性原则。
对于会计证据主体的收集,应该注重会计主体是不与合同相关第
三方所相关的,需要保持会计主体的独立性,选择出一些较好信用、专业水平高的财务人员,例如从专业会计机构中选择出一些专业素质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同时收集会计证据的主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要保证主观意识不受影响,用一个客观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二)会计证据的特征
(1)多样性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会计证据的来源是多样性的,其中的主要来源包括:会计报告、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具体来说其来源包括了企业的财务部门和其他的法律部门。
(2)多元化。
所有的煤炭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能仅仅收集一个会计证据,而是要收集多个不同的会计证据,这样才能提高合同行为的完整性,实现会计证据的多元化。
二、案例分析
2017年甲物流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甲物流公司的煤炭由乙公司进行销售,在煤炭抵达港口后在向丙公司销售,丙公司受到甲物流公司的委托,需要严格的验收煤炭的数量和质量。
然而丙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实际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煤炭交易没有实际的进行,随后王某伪造了7月份的煤炭销货清单,并让公司的财务人员给甲物流公司虚开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给甲物流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陷入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中,使其遭受银行追索债务的风险当中去。
2018年甲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上有明显不同,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同为王某一个人,并且发现在这三家公司所发生的煤炭交易也并没有实际发生,甲公司认为该项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的,理由是这项合同是在乙、丙两家公司在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将这项合同撤销,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这两家物流公司,经过铁路人民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后,进行了审理并宣布了判决书,判决这项合同无效。
我们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了解到这个煤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王某是主要的责任人,在签订煤炭合同的时候向甲物流公司隐瞒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实际为一人的情况,使得甲公司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签订了煤炭合同,给甲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一)获取营业执照
我们通过上述的案例,能够得出甲物流公司起诉乙、丙两家公司的主要原因是恶意串通,因此对乙、丙两家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我们要进行深入调查,对相关会计证据要进行详细的收集,调查的内容要比较全面,其中应该将营业执照作为重要的会计证据进行收集,能够判断两家公司是否有伪造营业执照的违规行为,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一个人。
(二)获取购销合同
在大多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不仅仅是主要的法律客体,也是会计的主要证据之一,在购销合同中也明确地对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收集会计证据可以根据购销合同的指引获得。
通过以上的案例中的购销合同的内容来看,能够看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两家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中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这就加大了甲公司的财务风险,不利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顺利开展,因此两家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审查原始凭证
在上述案件中甲物流企业提供的是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运输单据,我们如果能够对存在与合同中的相关虚假信息进行及时发现,就要对这些第三方单据信息进行独立的审查,要求信息提供者能够提供第三方单据信息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具备重要的权益性会计证证据。
(四)追踪煤炭的实际走向
我们可以对商品的走向进行及时的跟踪,这样就可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一些虚假的交易进行科学的判断,对煤炭公司的库存情况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的抽查或是追踪,将盘点清单作为主要的权益性会计证据来使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在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煤炭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认识到会计证据在纠纷案件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律保护意识,有效的应用会计证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煤炭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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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晓燕.对熊某某与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分析[A].贵州法学(2014年第4期)[C],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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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楠.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J].纳税,2019,13(3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