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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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程序性规制

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程序性规制

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程序性规制戴涛* 薛子裔*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摘要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常发,由此引发了诸多不良后果,而对其规制、救济方面法律规定模糊,学术研究比较薄弱,此状况亟待改观。

本文采取“过程—结构”的分析方法,深入实践探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的类型及其成因,并从程序性规制视角提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为现象观察。

结合具体实例,对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进行类型化思考。

归纳整理为三个阶段即意识自觉、寻找法则、法则推理阶段,五种具体类型即怠于运用型、识别错误型、筛选错误型、小前提错误型和不当连续推理型等。

第二部分分析造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的成因主要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相关制度缺失;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身的性质及特点;相关案件事实查证困难;法官综合素质尤其是生活阅历之欠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功能萎缩致使发现案件事实能力降低等。

第三部分从程序性规制视角切入,引入证伪思维,探寻打破诸不良思维“暗箱”,以期完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过程“显现化”的制度机制,如相关的原则、适用条件、程序规则、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的救济以及周遭制度机制如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类型化与体系化整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证据规则、合议庭制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关键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类型化证伪思维程序性规制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一期“特别策划”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极为广泛,而其具体适用却是千差万别,缺乏一套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从而导致其运用过程的个体化、神秘化,实践效果欠佳。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频发,有些案件还造成了较大负面的社会效应,引发信访、网络负面舆情等问题。

然而何谓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相应的法律规定模糊、缺漏,相关学术研究比较薄弱。

本文采取“过程—结构”的分析方法,结合司法实例,解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透视问题成因,并从程序性规制视角找寻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思维过程“显现化”的制度机制,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件事实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

件事实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钟建林【摘要】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张三。

被告(反诉原告)某物业公司。

张三是XXXX小区XXX房的业主,2006年10月入住该小区。

某物业公司是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关于用电方式,张三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一样,直接向某物业公司购电后用电。

具体方式为:张三使用智能充值购电卡从某物业公司购电,价格为每度0.63元,然后将购电卡插入安放在张三居住的XXX房所在单元一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为张三的XXX房供电)内进行充值,充值后张三的XXX房才能用电。

某物业公司所卖电能系某物业公司以每度0.56元的价格从电力公司购进。

为张三XXX房供电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与该单元其他住房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一样,被集中安放在一个电能计量表保护柜中。

该保护柜有铁皮门锁,由某物业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

2007年10月1日,某物业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张三XXX房电能计量表的计封盖已开启,计封盖被取下置于保护柜底板上,有铜线将计量表计内电流线圈接线柱短接,认为XXX房存在窃电嫌疑,遂联系张三,要求张三承认窃电事实,并控制现场,对该单元的电能计量表保护柜加贴封条予以保护。

张三否认实施了窃电行为,某物业公司遂于次日上午11时开始对张三的XXX房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未恢复供电。

争议发生后,张三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情况,当地公安派出所因故未作处理。

因被停电,XXX房中不能正常用电,张三遂自行从同一单元的XXXX房业主李四家中接上一根电线到自家的XX房中用于照明。

为了确定张三XXX房所用电能计量表上是否存在侵权用电事实及侵权用电数量,本院应某物业公司的申请,委托具备“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不明损失”等事项鉴定资质的XX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XXXX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XXXX〕电鉴字XX号《司法鉴定书》。

最高院关民一庭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案例

最高院关民一庭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案例

文章标题: 最高院关民一庭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案例一、案例概述最高院关民一庭的一则裁判,涉及一名因涉嫌盗窃而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下,被害人并未发现有人盗窃”的辩护意见。

最高院关民一庭最终也根据这一法则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各种常识和认识,这些常识和认识形成了一套潜移默化的判断标准和推理方式。

在法律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推定事实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是通过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辩护,试图改变案件的事实推定。

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体运用针对案件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最高院关民一庭在判决中具体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在案件中,被害人出示了相关物品遭窃的证据。

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来说,被害人在物品遭窃后会立即察觉到并报警。

但是,在该案件中,被害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察觉到物品遭窃,并且也没有立即报警。

最高院关民一庭推定被害人并未发现有人盗窃,从而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四、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思考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是非常灵活且具有重要意义的。

它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则,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判断和推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法律界灵活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方式,运用自己的日常经验和常识来做出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深入理解,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

总结回顾,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最高院关民一庭的案件中得到了灵活有效的运用。

它不仅给予了被告人相应的辩护权利,同时也促使了全面客观的案件审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善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方式来理解和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

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法律界的重要性。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笔者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同时对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运用程序进行了讨论,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经验法则运用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笔者对改革的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关键词】经验法则;民事审判;适用性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显著,那么我们对经验法则应该怎样理解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经验法则又叫经验则,是指法官因在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从而获得的领悟或者是由相关信息资料而获取到的知识,也有对有关事物的一般形态或因果关系进行总结,得出的理性认识,对案件的事实判断起到一定作用。

同时它也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因为它也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科学实验中对外界客观普遍现象的客观认识和对通常规律的理性理解。

而在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则是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已经成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它需要法官根据自身的知识、亲身经历的生活体验或者是被公众所接受的公理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意义上的经验肯定不仅仅包含一般的知识经验,它有时会涉及到一些比较特殊的知识经验。

此时,法官的普通知识经验就不能判断和认定,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聘请专业人员对特殊经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判定,以此作为法官裁定的证据。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经验法则又是如何运用的呢?首先我们如果要使用经验法则,那么我们就必须明白经验法则使用的前提条件。

经验法则运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另一事实可以运用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轻易推导出来。

所谓的已知事实是指在日常中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经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等,法官需要在判决前在内心对已知的事实形成判定。

这也就表明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第二,经验法则在运用的时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由于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与证明标准的盖然性相符,所以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要旨] 欠条等字据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如因书写不规范等瑕疵而产生不同理解时,可按公认的日常生活习惯推定。

[案情] 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志坚欠其冰款1800元。

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原告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立欠据显然不符合情理;且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欠条上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被告曹志坚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健人民币1800元。

被告曹志坚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曹志坚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曹志坚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

据此,上诉人曹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欠条、收条等字据是人们普遍使用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但由于立据人的文化水平、细致程度等原因,时有因字据书写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经验、常识、习惯等而形成的一些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虽然不是以法律文件、法律条款的形式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并且对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解释、适用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不同的解释和适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裁判。

以下是一些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司法解释:
1. 合理期待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考虑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即人们在交易、合同等方面所持有的正当期待。

例如,如果一名顾客购买了某种商品,并按照规定使用,但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顾客可以合理期待获得维修、退换货等权利。

2. 保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公共服务原则:公共服务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服务,例如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

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原则提供这些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4. 诚信原则:人们在交易、合同、借贷等方面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即言出必行、信守承诺。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
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注重这些原则的适用,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没有足够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有力的推断和判断。

经验法则是指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推断某种结果的一种法则,它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而需要通过推断和判断来得出结论。

在本文中,将重点介绍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包括其在定罪和量刑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在各种具体案例中的实际应用。

一、在定罪过程中的作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些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犯下了罪行,但法庭可以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推断。

在某起盗窃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在作案现场,但法庭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断出被告犯有盗窃罪,比如通过脚印、指纹等物证,或者通过证人证言,法庭可以推断出被告作案的可能性。

在性侵犯案件中,经验法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断工具。

因为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没有直接的证据,所以法庭需要根据被告的行为、受害人的陈述、医学和心理鉴定等综合证据,来推断被告是否犯有性侵犯罪。

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和法官需要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做出推断和判断,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在陪审团的评判中,经验法则也会被广泛运用,因为陪审团成员通常不具备法律、司法经验,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常识和经验来进行推断和判断。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量刑过程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

量刑是刑事诉讼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了被告的刑罚轻重。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首悔罪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经验法则便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比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尽管被告只是盗窃了一部智能手机,但如果法庭能够证明他是一个惯偷、多次犯罪,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那么法官会依据经验法则考虑到被告可能会再次犯罪,从而作出重一些的刑罚。

在这些案件中,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为很多时候,刑罚的轻重除了根据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考量之外,也需要依据过去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综合考量。

熟人型强奸案件无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用

熟人型强奸案件无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用

熟⼈型强奸案件⽆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作为⼀种古⽼的⾃然犯,强奸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室、迷倒⿇翻这类暴⼒⼿段明显的典型暴⼒强奸案,往往只要证明发⽣了性关系或使⽤了暴⼒即可定案。

⽽⾮典型强奸案多发⽣在熟⼈之间,这类案件中本⾝暴⼒与反抗特征弱化,即使存在轻微暴⼒往往也缺乏暴⼒特征存在的直接客观证据,证明或否定强奸⾏为发⽣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陈述和被告⼈供述的⾔词证据,⼆者间就发⽣了性关系虽没有争议,但对“违背妇⼥意志”这⼀关键事实的表述呈现“⼀对⼀”的对⽴状态。

实践中“侵害⼈”出于开脱责任会做不实供述,“被害⼈”也可能出于维护个⼈名誉、报复对⽅或勒索钱财等动机做不实陈述,故⾮典型强奸案中的⾔词证据⽆法直接采信,致使如何判断“违背妇⼥意志”成为该类案件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本⽂以若⼲⾮典型强奸案裁判⽂书为研究素材,结合相关理论,就⾮典型强奸案件中“经验法则”应⽤的相关问题予以初探。

⼀、典型案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第1339号案例简要案情:被告⼈梁某与被害⼈郭某某曾为恋⼈关系,后两⼈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梁某采⽤上述⼿段强⾏与郭某某发⽣四次性关系。

⽆罪理由:1、本案应当结合男⼥双⽅的感情历程进⾏全⾯分析,暴⼒及散发不雅照与发⽣性关系因果关系不明确。

本案暴⼒也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在梁某发不雅照⽚之后,郭某某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某。

2、本案指控的“强奸”⾏为都是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性关系,梁某洗澡时郭某某也没有离开。

3、郭某曾因暴⼒和不雅照多次报警,直到梁某不联系郭某某后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

在指控的强奸⾏为发⽣的时间段内,⼆⼈有亲密⾔语聊天记录,有多次开房记录。

经验判断要素:恋⼈关系、⾃愿去宾馆、有机会离开未离开、未及时报警、聊天内容亲密。

2、(2017)晋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简要案情:冯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冯涛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提出见⾯,双⽅约好在冯涛家附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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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程安营
[案情]
被告李某之父因做生意借原告张某10万余元,在无法找到李某之父的情况下,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后李某同意代父还款,并于2004年归还了0.95万元,2005年1月7日李某又归还了4万元,同日,原告张某为被告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张某款全还清的证明条,2005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持被告出具的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按欠条上约定的义务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自己和原告协商的还款数目仅为4万元,且原告已经为自己出具了李某之父欠款已还清的证明为由拒绝偿还,两人为此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时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替父还款,且双方约定的款项已经支付,原告也在收到李某的款项后为被告出具了其父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的证明,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虽持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之父所欠款已还清的证明,但该证明是在被告同意替父还款并给原告打有欠条的情况下,原告为结束与被告父亲之间的债务而作出的证明,被告陈述只打了一张借条,同时又承认还款时撕掉了一张借条,但现在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关于被告打了两张借条的陈述应得到支持,被告应当依法偿还自己所承诺的款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父债子还的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父债一定要子还吗?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其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依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的,也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父”因其个人行为所欠的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其子不负还债义务,“父债”和“子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此可见,夫债妻还与父债子还,均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传下来的民间俗语。

这两句话,折射了我国封建社会债权、债务的转移及继承权的不同形态,至今在我国还有很深的影响。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继承权与债权、债务转移的区别与交融显而易见,呈现出不同的结果,现行法律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着重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体现出对两者的公平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儿子自愿替父偿还所欠债务,这种做法作为一种优良传统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即属于此类情况。

那么,是不是儿子自愿替父亲还款,就可以认为是债务的转移呢?这里有必要提一下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移转,理论上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的行为。

在债务转移关系中,将债务移转给他人的债务人为原债务人,接受移转债务的人为新债务人,原债权人的身份不变。

债务转移关系一经确定,新债务人即取代原债务人。

原债务人欲将债务有效地转移给新债务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如果没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转移将没有任何意义。

2、须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一致。

债务转移实际上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一种合同关系,这就
要求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就债务承担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得移转。

原则上,下述债务不得移转: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如以表演为标的合同;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③法律规定不能移转的。

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移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与债权人关系重大。

因此,法律规定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并不属于法律理论上的债务转移,而是被告在自愿代父还款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经验法则首次作了以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
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和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本案中,被告不承认打过两张4万元的借条,只是说协议的数额就是4万元,是原告欺骗了自己,又称借条已在还款的时候被亲手撕掉,但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而原告向法庭陈述被告打了两张借条,却仅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便无法判断原告陈述被告曾打了两张数额相同借条的真实性。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表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人意识反映的对象。

法律真实,表示法官作为意识主体对涉案客观真实反映的结果。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具有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真理的认识是相对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官认定涉案事实的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而这种认识过程就主要体现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法律真实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司法证明活动把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作为终极的目标。

但法官也只是凡夫俗子,难以摆脱人在认识上的局限,而且,涉案客观真实都是既成事实,不能即时把握,只能凭推定,必然更难接近其本来面目。

其次,客观真实对法律真实具有决定性作用。

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涉案客观真实,作为认识主体的法官就没有参照对象,就不会产生法律真实这个认识的结果。

第三,客观真实限制法律真实的性质和内容,客观真实具有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相应的法律真实也就具有什么性质和内容,不过这种限制只是在范围上的限制。

法律真实是法官对客观真实能动的反映,这种能动性主要体现在法官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客观真实进行取舍和还原。

司法证明活动注重法律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
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经历过两个阶段,即客观证明标准阶段和主观证明标准阶段。

客观证明标准指以裁判者主观认识以外的客观因素为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假设人类能够完全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并确信人类的诉讼能力是无限的。

主观证明标准指以裁判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认为人们无法完全把握案件事实真相,因为案件的发生过程是过去的、惟一的、不可复原的、不会再现的。

法律真实是主观证明标准的要求,从实际可操作的角度看更为便利、可靠,也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所以,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

本案中,就协议的还款数额是4万元还是8万元,原被告各执一词,两人协议的过程除了两人的陈述外,客观真相无法再现。

法官只能依原告现有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推定,从而尽可能地对客观真相予以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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